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汇总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汇总表
1危险化学品
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3)(无机
产品(I类)
产品部分)
1
——1.2表1中序号为1、2、4、9、16、23的产品品种修订为:工业氯化钡#、工业氢氧化钡#、工业氯
酸钠#、工业硝酸钡#、工业硫化钠#、工业高锰酸钾#。
——3.7.1 修订为:根据《国
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
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
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1)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2)平炉法高锰
酸钾生产工艺;(3)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4)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
3.7.1.2 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
起,限制新建五硫化二磷、氯酸钠、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平炉法高锰酸钾、大锅蒸发法硫化钠生
产装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
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22——增加:3.7.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工业硫磺、工业硫化钠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
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8.10工业硫磺、工业硫化钠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
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附件2第五章5.4款“核查要点”中增加:3. 工业硫磺、工业硫化钠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
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
5.6款“核查要点”中增加:4. 工业硫磺、工业硫化
钠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贯彻落实《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严
厉打击产品非法
添加行为切实加
强食品添加剂监
管的通知》(国
办发[2011]20
号)的规定
3危险化学品
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4)(无机
产品(II类)
产品部分)
3
——1.2表1中序号为13、14的产品品种修订为:工业无水氟化钾#、工业氟化氢铵#。
——3.7.1修订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
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
(Ⅱ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10000千伏安(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黄磷生产装置;(2)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工艺(2013年);(3)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1万吨以下无水氟化氢(HF)产品达不到GB7746、5000吨/年以下氢氟酸产品达不到GB7744生产装
置(综合利用项目以及4N以上电子级除外);(5)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6)单线产能0.3万吨/
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生产装置;(7)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3.7.1.2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1)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2)新
建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生产装置;(3)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生产装置;(4)单线产能
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生产装置;(5)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
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
落实产业政策
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4危险化学品
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
则(5)(氯
碱产品部
分)
4
——3.7.1修订为:3.7.1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
定,氯碱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⑴汞法烧碱;⑵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⑶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⑷未采用节能措施
(扩张阳极、改性隔膜等)的普通金属阳极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⑸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2015年底)。
3.7.1.2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烧碱装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工
业用氢氧化钠产品型号为固体IS-CT、液体IL-CT及加工企业除外)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55——增加:3.7.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火碱)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
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
售。
——增加:8.10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火碱)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
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附件2第五章5.4款“核查要点”中增加:3. 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火碱)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
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
增加:5.6条,核查项目为“产品销售”,核
查要点为“1.是否制定了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了明晰的销售台帐并与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
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致。
3.销售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
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火碱)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
贯彻落实《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严
厉打击产品非法
添加行为切实加
强食品添加剂监
管的通知》(国
办发[2011]20
号)的规定
位销售。
”结论为“☐符合☐轻微不符合☐不符合”。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共7章25条40款。
”修订为“1、……共7章27条40款。
”
66——5.2表4的必备检测设备栏和技术要求栏中50mL滴定管精度修订为:0.1mL”,5mL微量滴定管精度
修订为:0.02mL”
完善技术内容
7危险化学品
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
则(6)(工
业硝酸产品
部分)
7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规定,
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
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88——4.3.3修订为:检验机构应当自完成抽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完善技术内容
99——5.2的表3中稀硝酸序号8的生产设备修订为:8.漂白设备,增加:11.尾气净化设备完善技术内容
10危险化学品
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
则(7)(染
料中间体产
品部分)
10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
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
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
[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3.7.1.2 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
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
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11危险化学品
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
则(8)(硫
酸产品部
分)
11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
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硫
酸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2)烟气制酸干法
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3.7.1.2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
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
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12危险化学品
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
则(10)(液
体无水氨、
氰氨化钙产
品部分)
12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规定,
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产品列入限制类的项目为:(1)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
焦除外) 、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2)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限制
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生产项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
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13危险化学品
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
则(11)(有
机产品(I
类)产品部
分)
13
——1.2表1的备注修订为:1 标注“*”的产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的产品涉
及产品政策;标注“☆”产品可进行现场检验。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
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
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
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落实产业政策
3.7.1.1淘汰类:(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装备;(2)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3)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2012年);(4)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2015年)。
3.7.1.2限制类:(1)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 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原料用的除外)(2)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甲醇脂肪醇产品。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1414——增加:3.7.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工业甲醛溶液、工业冰乙酸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
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8.10 工业甲醛溶液、工业冰乙酸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
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附件2:第五章5.4款“核查要点”中增加:3. 工业甲醛溶液、工业冰乙酸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
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
5.6款“核查要点”中增加:4. 工业甲醛溶液、
工业冰乙酸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贯彻落实《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严
厉打击产品非法
添加行为切实加
强食品添加剂监
管的通知》(国
办发[2011]20
号)的规定
1515——4.2.5修订为: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
地核查轻微缺陷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
完善技术内容
16危险化学品
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
则(12)(碳
化钙(电石)
产品部分)
16
——3.7.1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和《部分
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碳
化钙(电石)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和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3.7.1.2 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生产装置。
删除条款:3.7.3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
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5.3的表3生产设备修订为:1. 电石装置1)电石炉单台炉容量≥12500千伏安
落实产业政策
17危险化学品
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
则(14)(无
机产品(Ⅲ
类)产品部
分)
17
——1.2表1中序号为10的产品品种修订为:单水氢氧化锂#。
增加注:标#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3.7.1 修订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无机
产品(Ⅲ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锂生产装置。
3.7.1.2 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氢氧化锂生产装置。
——增加 4.1.1.4 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
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
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18危险化学品
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
则(15)(硅
18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和《部分工业行业
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硅铁产品列
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落实产业政策
铁产品部分)3.7.1.1 淘汰类:(1)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2)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63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电炉(2012年)(国家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2014年)。
3.7.1.2 限制类:自2006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5.2表3修订为:1.1 硅铁生产用高炉>200立方米;硅铁矿热电炉容量≥6300KVA;自2013年1月1日起,硅铁矿热电炉容量>6300KVA(国家级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硅铁矿热电炉容量>6300KVA。
1.2 新建普通硅铁矿热电炉≥2×2.5万千伏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变压器应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并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电耗≤8500千瓦时/吨。
19危险化学品
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
则(16)(烟
花爆竹用危
险化学品产
品部分)
19
——1.2表1中产品序号为3、4的产品品种修订为:烟花爆竹用铝镁合金粉#、铝镁合金粉#。
——1.2表1增加备注为:注:标#的为涉及
产业政策品种。
——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部分
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烟
花爆竹用危险化学品产品列入淘汰类的项目为:焦炭炉熔化有色金属。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
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20危险化学品
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
则(17)(油
墨产品产品
部分)
20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
定,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列入淘汰类项目为:(1)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
染的除外);(2)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
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21危险化学品
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
则(18)(有
机产品(II
类)产品部
分)
21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
定,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2012年)(2)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3.7.1.2限制类:(1)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2)自2005年12月2
日起限制新建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
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2222——增加:3.7.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工业六次甲基四胺(乌洛托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
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
售。
——增加:8.10 工业六次甲基四胺(乌洛托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
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增加:附件2:第五章5.4款“核查要点”中增加3. 工业六次甲基四胺(乌洛托品)的生产企业是
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
贯彻落实《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严
厉打击产品非法
添加行为切实加
强食品添加剂监
管的通知》(国
办发[2011]20
号)的规定
——增加:附件2第五章5.6款“核查要点”中增加4. 工业六次甲基四胺(乌洛托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并实行实名购销;是否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23危险化学品
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
则(19)(石
油产品部
分)
23
——3.7.1 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
定,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013年,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2)
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3)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3.7.1.2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2)150万吨/年以下
催化裂化;(3)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4)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4.1.1.4 修订为: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
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2424——5.1的表2序号3修订为:标准编号:GB/T 11060.4-2010。
标准名称:天然气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4部分:用氧化微库仑法测定总硫含量。
标准编号:GB/T 11060.1-2010。
标准名称:天然气含硫化合
物的测定第1部分:用碘量法测定硫化氢含量。
序号4修订为:标准编号:GB 17930-2011。
标准名称:
车用汽油。
标准编号:GB/T 6536-2010。
标准名称: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
标准编号:NB/SH/T
0741-2010。
标准名称:汽油中烃族组成的测定多维气相色谱法
完善技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