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煤矿防治水细则)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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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计
14、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由煤炭(煤矿)企业 总工程师审批。
注意:附录五明确要求,突水系数计算时 底板隔水层承受的实际水压水头值,MPa; 水压应当从含水层顶界面起算,水位值取 近3年含水层观测水位最高值。
五、设计
15、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 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 岩溶含水层,且富水性强或者极强,采用井下探查、 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时,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细则》第106条。
四、工程
1、“2个水仓”: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 和副仓,涌水量大于1000 m3/h,有效容量 应能容纳所承担排水区域8小时正常涌水量, 大于1000 m3/h的,V=2(Q+3000)。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2、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 区正常涌水量,排水设备应当满足采区排 水的需要。
四、工程
4、防水闸门设置规定: (3) 有突水危险的采区(原规定是采掘
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 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 水措施,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细则97条,规定第67条:“煤矿”) (原规定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 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防水闸 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 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 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墙必须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记录, 雨季加密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细则 第100条(原《规定》报废巷道封闭时,在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 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 加密观测。)
四、工程
6、在建矿井排水要求:新建矿井永久排水系统形 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按该 区预计的最大涌水量配备排水设备、设施,保证 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细则112条)。(在永久排水 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 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规定64条)
2、设立专职(原规定是专门)的探放水作 业队伍。(原规定第85条涌水量大,有突水 威胁的矿井,建立专业的注浆队伍(删除 了)
3、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兼并重组矿 井弱项)。
《细则》第5条、第39条。
三、设备
1、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 (应当)进行探放水(细则38条)
2、专用探放水钻机 3、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煤电钻)探放水。 4、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物
7、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排水要求:只有在建成新水 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细则113条
五、设计
《细则》第40条。
1、探放水设计前期工作:在矿井受水害威 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 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范 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 (原“安监” )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部门组 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 (原规定矿井)组织有关单位审批后实施。
五、设计
附录六(四)、煤层位于含水层上方且断 层导水时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在煤层位于含水层上方且断层导水的情 况下(图3-5)(附图6-5),防隔水煤(岩) 柱的留设应当考虑2个方向上的压力:一是煤 层底部隔水层能否承受下部含水层水的压力; 二是断层水在顺煤层方向上的压力。
四、工程
(4)防水闸门管理要求: 煤矿井下构筑的防水闸门每年进行2次关闭
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 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应当)由专人保 管,并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 丢失。(其他要求“必须”安设观测水压 装置等)
《细则》第98条。
四、工程
5、密闭水闸墙要求: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防水闸
探和钻探同时采用)《。细则》第39条。 第36条要求:采煤工作面应当选用两种以上
方法(物探),互相验证。
三、设备
3、“3类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 水泵,工作泵能力20小时排出24小时正常涌 水,备用泵70%,总能力20小时排出24小时 最大涌水量,检修泵不小于工作泵能力25%。 水管与水泵能力配套,配电设备与工作、 备用、检修配套并能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 水泵。
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
2019年5月
防治水十项基础工作
一、制度(管理制度) 二、队伍(成立机构和队伍) 三、设备(防治水和排水系统设施设备) 四、工程(防治水和排水系统工程建设) 五、设计(防治水和排水工程施工设计) 六、资料(防治水基础台帐资料) 七、预测(水文地质调查、观测、勘探) 八、防治水(矿井探放水工作) 九、预案(应急预案和处理计划) 十、避险(紧急避险系统)
五、设计
12、防隔水煤柱设置规定 (1)相邻矿井的分界处。 (2)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受保护的观测
孔【塌陷角】、注浆孔和电缆孔) (3)“三下”开采。(河流改道的论证?) 13、防隔水煤柱设计要求 (1)留设煤岩柱要符合《细则》要求,并
按规定程序审批。(93条)
五、设计
(2)第九十三条 矿井应当根据地质构造、 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 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 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六, 但不得小于20m。
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 守和地面远程监控。(原规定第118条,细则126
四、工程
4、防水闸门设置规定: (1)来自有突水淹井历史或者带压开采并有突
水淹井威胁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者分采 区实行隔离开采,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细则》第95条,相对《规定》条件放宽了, 《规定》第56条: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
4、探放老空水(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时),钻 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3米(满足平 距3m为准)。
5、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 进方向的正前方及含水体方向呈扇形布置,钻孔 不得少于3个(原《规定》2个),其中含水体方
五、设计
6、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一般进行)双巷掘进。
一、制度
2、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矿长、总工、 探放水队伍)
3、建立技术管理制度 4、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5、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撤人制度及应急
处置制度
《细则》第6条。
二、队伍
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设立 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 师。
7、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
结套管,并安装闸阀。止水套管应当进行耐压试 验,耐压值不得小于预计静水压值的1.5倍,兼做 注浆钻孔的,应当综合注浆终压值确定,并稳定 30min以上。
8、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一)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的,近距离煤层开采的或者地质构造不清楚的, 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 得小于10m;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清楚的,根据 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 措施等确定。
四、工程
3、“1个泵房”:
“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 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2张门”:密闭门(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 内,既能防水又能防火);控制闸门(泵房和水 仓的连接通道)。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 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规程》312条 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地面(细则增 加“地面” )远程监控集控系统,水文地质类型
(一)掘进前应当同时采用钻探和物探(物探成果 报告的验收)方法,确认无突水危险时方可施工。 巷道底板的安全隔水层厚度,钻探与物探探测深度 按附录五式(附5-1)合理确定,钻孔超前距和帮距 参考附录六式(附6-3)确定;(新增细则73条)
五、设计
11、其他防治水工程设计要求:
(1)防水闸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 行设计)。
(2)密闭水闸墙的设置设置应当根据矿井 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其设计经煤炭企业总 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 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竣工验收。(应 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 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强化煤矿企业 主体责任。)
四、工程
(3)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 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 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 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 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不具备形成独立潜水泵排水系统条件,与 正常排水系统共用排水管路的老矿井,必 须安装控制阀门,实现管路间的快速切换。 (原规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 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 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 统。)《细则》第96条
2、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查清采煤工作面及 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 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应当提 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 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细则》第41条
五、设计
3、探放水设计要求: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 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探水线和警戒线,并绘制在 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探放水钻孔 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帮距,应当根据水头值高低、 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 明确测斜钻孔及要求。《细则》42条
一、制度
1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领导责任 制: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 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 的技术管理工作。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 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 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 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 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 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新增第6条)
五、设计
9、每年雨季前,必须(应当)对煤矿防治 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 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组织抢险队伍并 进行演练,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对 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措施,落实 资金,责任到人(原规定落实责任),并 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需要施工防治水 工程的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煤 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细则58条)
五、设计
10、煤矿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 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 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 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当暴雨威胁 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 人员(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 生产。(细则60条)
五、设计
(4)水体下采煤,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及工程 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控制方法 等,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 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中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开 采方案设计,经有关专家论证,煤炭企业主要负 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试采。采煤过程中,应当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控制开采范围、开采 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规定》要由 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 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批准实施。)
五、设计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 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 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 寸。
留设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开采的,应当结合 上覆土层、风化带的临界水力坡度,进行抗渗透破 坏评价,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细则87条)
【 抽冒,是指在浅部厚煤层、急倾斜煤层及断层 破碎带和基岩风化带附近采煤或者掘巷进时,顶板 岩层或者煤层本身在较小范围内垮落超过正常高度 的现象。】
五、设计
(3)顶板水防治:采取充填开采、限制采高等措 施控制导水裂隙带高度的,必须制定方案,经煤 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确保导水裂隙带不 波及含水层。(65条新增内容)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 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 通的构造断裂带或者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 作业班次(原规定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 量变化。(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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