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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奉行初字第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奉行初字第1号
原告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现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倪,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因不服被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2019年9月3日对其申请工伤认定而作出的劳认受2019字第2019号不予受理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倪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8月25日,原告张向被告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在1993年11月17日在中国人民警察部队服役时因公负伤后的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复发进行工伤认定。
被告收到申请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在2019年5月13日因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复发曾向被告提出过工伤认定的申请,被告已在2019年7月21日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
现原告于2019年8月25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遂于2019年9月3日发出了劳认受2019字第2019号不予受理通知。
原告诉称,1993年11月17日,原告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受伤,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慢性骨髓炎。
2019年5月13日原告在上海公司工作中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复发。
2019年7月21日被告认定为视同工伤。
现在原告在公司仓库工作中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复发,向被告再次提出左股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