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不需要记账报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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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不需要记账?个体工商户的四大认知误区,财务人员你得知道!快来一起来看看吧~1个体工商户不需要记账?错。
个体户要不要记账这个问题,在《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第三条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第四条(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个体户都是包税制,无需申报纳税?错。
确实有很多个体户是定期定额缴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征收是有条件的,比如湖南地区月销售收入超过3万的很多地方已经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了,也就是要改为查账征收了。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定期定额还是查账征收方式,都是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做纳税申报的。
个体户也叫个人独费企业?错。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63c4a50168884868762d64a.png)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87.02.11【实施日期】1987.02.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纳税义务人”,除《条例》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证为合作经营、联户办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不具备按集体企业征税条件的,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税办法征收所得税。
第三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计算依据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纳税人从事工业、手工业、修理修配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劳务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其他项目的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技术转让收入、商标权以及营业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减除的“工资”,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人数,并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人员计算列支。
具体计税工资标准由省税务局制定。
第七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其他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模版(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76bc155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fe.png)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户名称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名称登记管理第二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个体户名称登记。
第三章名称登记审批第三条个体户名称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和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名称管理原则第四条个体户申请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背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五章命名规范第五条个体户名称应当具有辨识度,避免与已经注册的公司或个体户名称雷同,不得有虚假、夸大等误导性内容。
第六章禁止使用的名称第六条个体户名称中不得使用以下词语:(一)国家机关、国家机构名称;(二)军队、武警部队名称;(三)政治、军事、涉外词语;(四)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名称。
第七章特殊行业命名第七条对于涉及特殊行业或行业标准有专门规定的个体户,其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第八章异议申诉第八条个体户名称登记审批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九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体户,市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限期改名、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体户,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相关部门审批并报告国务院备案。
以上为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模板,仅供参考使用。
具体情况,请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模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户的命名,便于管理和识别,保障个体户及其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注册的个体户。
第三条个体户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个体户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明确、规范,在同行业中具有辨识度。
工商管理制度条例
![工商管理制度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3c0758a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43.png)
工商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管理的活动,完善制度,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户、合作社等。
第三条工商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商业登记、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第四条工商管理部门是负责落实本制度的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五条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做好自律管理工作,推动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扶持和引导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民营经济的繁荣。
第八条工商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条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二章商业登记第十一条商业登记是指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认定和登记注册,是商业活动的基础。
第十二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商业登记机构,便民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商业登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
第十四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审批、办理商业登记,依法发布登记结果并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商业登记信息核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信息的公开公示进行监督,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信息交流,确保商业登记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对商业登记违法违规情况,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公开处罚结果。
个体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f5249e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d2.png)
一、个体户的设立1. 个体户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规律,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的经营活动。
2. 个体户设立时,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住所证明;(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经营范围和方式说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个体户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个体户的管理1. 个体户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 个体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3. 个体户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核算其财务。
4. 个体户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个体户的经营1. 个体户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 个体户应当诚信经营,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 个体户应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个体户的服务1. 个体户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2. 个体户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3. 个体户应当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
五、个体户的变更、注销1. 个体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 个体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3. 个体户注销登记后,其营业执照应当收回。
以上是个体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个体户管理条例
![个体户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371c92c941ea76e59fa0459.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体户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户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072f07e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07.png)
个体户条例实施细则一、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合法性的基础,实施细则中要求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供真实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并要求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合法经营活动的范围,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的具体行业范围,并对不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进行相应的监管和管理。
三、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个体工商户作为独立经济组织,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但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并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的时间、方式和标准等。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具体表现,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如禁止虚假宣传、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同时规定了违反规范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五、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报告,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提交报告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等,并要求个体工商户如实填报年度经营情况,用于监督和评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
六、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和具体监督管理措施,要求相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并公示,以保障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七、个体工商户的奖励扶持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相关奖励和扶持政策,包括减免税费、提供优惠贷款、提供创业培训等,以促进个体工商户的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个体户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以上是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最新的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概述。
个体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个体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48a6866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14.png)
个体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个体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体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依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个体户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具备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负责个体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个体户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
第七条个体户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八条个体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个体户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验收、销售、退市、废弃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溯源追责等要求。
第十条个体户应当保证食品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个体户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场所管理,保持生产环境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十二条个体户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检验制度,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四章食品标识和包装第十三条个体户应当依法使用食品标识,真实标注食品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个体户应当合理包装食品,防止食品在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受到污染或者变质。
第五章食品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第十五条个体户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个体户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
![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https://img.taocdn.com/s3/m/10af2431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df.png)
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个体户,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等经济活动,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固定场所,以个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体户经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保障消费者权益,互相协作,竞争有序,共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个体户发展,为其提供优惠政策、培训服务、融资扶持等支持。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形式登记和经营许可登记。
第六条个体户许可管理应当遵循“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基本账户,进行经济活动的收支结算。
第八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履行税收申报、缴纳等义务。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九条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个体户应当保护消费者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得虚假、欺诈。
第十一条个体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不得偷逃税款。
第十二条个体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及时更新经营信息,确保经营活动真实、合法。
第四章执法监管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个体户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惩戒。
第十四条个体户经营活动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检查、复核经营许可证及登记证件;(二)抽查、取样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采集、分析个体户经营信息,发布经营活动信息或者有关警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个体户的违法行为,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赋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赋予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个体户经营条例
![个体户经营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76c2540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5a.png)
个体户经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二章登记与管理第三条登记条件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投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如下:1. 投资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悬挂营业执照,并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与监督第五条经营自主权个体工商户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自主决定经营项目、价格和服务方式。
第六条商品和服务质量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记录经营活动,按照国家规定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个体工商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条违反商品和服务质量规定的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违反商品和服务质量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https://img.taocdn.com/s3/m/253f3104581b6bd97f19eae6.png)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
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
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3词目释义个体工商户[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
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
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7960fcc9b0717fd5370cdc02.png)
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一、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其中:
1、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2、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3、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4、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5、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6、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7、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8、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
二、经营范围变更如何操作?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做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个体户简介范文(推荐6篇)
![个体户简介范文(推荐6篇)](https://img.taocdn.com/s3/m/6b32ef81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67.png)
个体户简介范文第1篇个体工商户条例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出台了个体工商户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志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 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个体建账管理规定(3篇)
![个体建账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edd527b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a5.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财务管理,规范个体建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建账,使用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定期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依法纳税。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建账要求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要求建立会计账簿:(一)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总账应按照会计科目设置;(二)会计账簿应使用规范、统一的会计科目,科目名称和编号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三)会计账簿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登记,保证账簿的整洁、清晰;(四)会计账簿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二)财务报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保证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三)财务报表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报表与账簿相符。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要求使用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真实、合法、完整,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会计凭证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保证凭证的整洁、清晰;(三)会计凭证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凭证与账簿相符。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要求保管会计档案:(一)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不得擅自销毁;(二)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装订,保证档案的整洁、有序;(三)会计档案应定期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三章建账程序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建账程序如下:(一)选择会计制度。
个体工商户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合适的会计制度,如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
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处罚标准
![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处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2f49548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a1.png)
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处罚标准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体户成为了国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个体户经营范围广泛,从小摊贩到大型企业,都有个体户的身影。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户也面临着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其中就包括经营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问题。
本文将从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的定义、处罚标准、原因和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的定义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简单来说就是指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超出了规定的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个体户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所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范围相符合。
如果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超出了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范围,就属于超出经营范围。
二、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的处罚标准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将面临不同的处罚标准。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1.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3.处以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选择适当的处罚措施。
如果个体户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的原因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下面就来分析一下其中的主要原因。
1.经营范围不清晰个体户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需要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然而有些个体户并没有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在经营过程中难以把握自己的经营范围,从而超出了规定范围。
2.利益诱惑有些个体户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会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从而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
这些个体户往往会涉足一些不属于自己经营范围的领域,从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3.管理不到位个体户经营范围的管理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但是有些地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个体户经营范围超出规定范围。
个体户经营章程模板
![个体户经营章程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b7e43b2e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35.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个体户的经营行为,明确经营原则,保障个体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个体户(以下简称“本户”)的所有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户的经营宗旨是: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户的经营原则是: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为本、优质服务。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五条本户经营范围如下:(一)零售、批发、代销商品;(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三)开展相关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六条本户经营范围如有变更,须提前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七条本户法定代表人为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对本户的经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本户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
第九条本户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十条本户应依法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政策,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一条本户应确保商品质量,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二条本户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户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本户的财务年度为公历年度,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本户应按国家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用于本户扩大再生产、改善职工福利等。
第五章劳动管理第十六条本户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本户应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本户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本户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户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本户法定代表人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户如有终止经营,应依法进行清算,处理完所有债权债务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个体户章程模板
![个体户章程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d7ed3272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fb.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户的经营活动,明确个体户的权利、义务,保障个体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个体户,个体户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个体户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个体户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第二章个体户的基本情况第五条个体户的名称为:(填写个体户名称)第六条个体户的经营者为:(填写经营者姓名)第七条个体户的住所地为:(填写住所详细地址)第八条个体户的经营范围为:(列举经营范围,如:餐饮服务、服装销售、美容美发等)第九条个体户的法定代表人为:(填写经营者姓名)第三章个体户的设立与变更第十条个体户的设立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 个体户设立申请书;2. 经营者身份证明;3. 经营场所证明;4. 营业执照申请书;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第十一条个体户设立后,如需变更经营范围、住所地等事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个体户歇业或注销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个体户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个体户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自主经营;2. 享有合法权益;3. 依法进行商业活动;4. 依法参加社会团体;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个体户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依法纳税;3.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4. 维护市场秩序;5. 依法接受监督检查;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个体户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个体户的经营者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个体户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个体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个体户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个体户和工作室的运营条例
![个体户和工作室的运营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f5dcf28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ea.png)
个体户和工作室的运营条例一、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个体户和工作室的运营管理,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运营条例。
第二条本运营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类似经营实体(以下简称个体户和工作室)。
二、经营范围和项目第三条个体户和工作室应按照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第四条个体户和工作室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信守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经营者与管理团队第五条个体户和工作室的经营者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个体户和工作室的管理团队应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七条个体户和工作室的经营者和管理团队应定期接受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经营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财务管理第八条个体户和工作室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相关财务报表。
第九条个体户和工作室的财务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个体户和工作室应加强税收管理,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申报纳税,切实履行纳税义务。
五、市场营销与宣传第十一条个体户和工作室应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市场营销策略,提高产品和服务知名度。
第十二条个体户和工作室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时,应遵守国家广告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三条个体户和工作室应注重品牌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客户服务与售后第十四条个体户和工作室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五条个体户和工作室应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客户问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个体户要财务制度备案吗
![个体户要财务制度备案吗](https://img.taocdn.com/s3/m/a9b5b444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fc.png)
个体户要财务制度备案吗首先,个体户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人经营者或者家庭经营者。
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包括财务风险。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许多人认为个体户应该备案财务制度。
备案财务制度是指将财务管理的相关信息和程序正式记录下来,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核和备案。
那么,个体户是否需要备案财务制度呢?这取决于个体户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个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履行会计制度,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清单等会计资料。
这意味着个体户必须规范财务管理,但并没有要求备案财务制度。
然而,备案财务制度对于个体户来说仍然是非常重要的。
备案财务制度可以帮助个体户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透明度,减少财务风险。
备案财务制度包括了财务管理的具体流程、责任人、控制措施等内容,有助于个体户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备案财务制度还可以帮助个体户提升信誉度。
一旦个体户备案了财务制度,就可以向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证明自己的财务管理规范和可靠性。
这对于个体户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外,备案财务制度还可以帮助个体户更好地把握经营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通过财务制度备案,个体户可以定期对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避免财务风险。
综上所述,个体户是否需要备案财务制度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体户必须备案财务制度,但备案财务制度对于个体户来说仍然是非常重要的。
备案财务制度可以帮助个体户规范财务管理,提升信誉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因此,个体户应该积极考虑备案财务制度,以确保自身的财务管理规范和透明。
个体户和工作室的运营条例
![个体户和工作室的运营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f8535ca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0b.png)
个体户和工作室的运营条例
目录
1. 引言
2. 注册和许可
3. 财务管理
4. 税务要求
5. 劳动关系
6. 知识产权
7. 保密协议
8. 总结
1. 引言
个体户和工作室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形式,为了规范其运营并确保合法合规,制定一份运营条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为个体户和工作室提供一套简单明了的运营条例,以帮助他们规范运营并遵守相关法规。
2. 注册和许可
- 个体户和工作室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并获得合法
经营许可。
- 注册和许可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应按时准备和提交。
3. 财务管理
- 个体户和工作室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 需要及时记录收入和支出,并保留相关票据和凭证。
- 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4. 税务要求
- 个体户和工作室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按时申报纳税。
- 需要了解并遵守适用的税务政策和税率。
5. 劳动关系
- 个体户和工作室雇佣员工时,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合
法劳动合同。
-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劳动保障措施。
6. 知识产权
- 个体户和工作室应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和版权等。
- 需要及时申请和维护相关的知识产权。
7. 保密协议
- 个体户和工作室可能会接触到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应签订保密协议,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8. 总结
以上是个体户和工作室的运营条例的概要。
个体户和工作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运营条例,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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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三十三条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验照的相关信息。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