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图法(4版)通用复分表的注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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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图法》(4版)通用复分表的注释说明
周卫妮
(陕西理工学院图书馆,陕西汉中,723001)
[文摘] 本文指出《中图法》(4版)各种通用复分表的注释说明存在着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 中图法;复分表;类目注释
[中图分类号] G254.122
Analysed some problems about annotation in repetition classification in Chinese Library Classification (4th Edition)
Zhou Wei-ni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Library,Hanzhong 723001,China
[Abstract] The article has pointed out several problems about the annotation in Repetition Classification of List in Chinese Library Classification ,and bring-upped the own viewpoi nt.
[Key words] Chinese Library Classification;Repetition Classification of List;Class Annotation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通用复分表是对具有共性的类目,尽量采取仿照复分的办法,使得分类表系统、简练,同时还要达到详细分类的目的;而类目注释主要是为了对各个类目的内容范围、分类方法,以及类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加以规定和说明。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中图法》4版通用复分表某些注释说明不太合乎逻辑,以期和编目界同仁探讨。
1. 通用复分表中某些注释说明欠妥
1.1中国地区表里的注释
中国地区表第四条注释:凡主表中未注明“依中国地区表分”,而需用本表复分时,中国地区号码前需先加中国地区号“2”,并用国家地区区分标识“()”。
并举例如下:河北省婚丧习俗号码为K892.22(222)。
依这条注释,因为《中图法》K892.22“婚姻、丧葬”,下面没注明依中国地区表分,所以应该加中国地区代码“2”,然后再加河北的代码“22”,所以河北省婚丧习俗号码为K892.22(222),看起来合乎逻辑,似乎不错。
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使用手册》在阐述中国地区表使用法则时规定:主表中的某些具有中国属性的类号(用1/7连接的一组类目)具有中国各大区的含义,当依本表复分时,应去掉地区子目号中表示该区的相应号码。
这一原则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概念重复和重号。
而“K892.22婚姻、丧葬”是“K892中国风俗习惯”的下位类,里面已经包涵“中国”这个概念了,如果再在后面的地区号码里加上中国的代码“2”,就重复了地区的复分,也就是说重号了,所以笔者认为中国地区表的这一注释说明欠妥。
1.2中国民族表里的注释
中国民族表第二条注释说明:凡主表中未注明“依中国民族表分”,而需用本表复分时,中国民族号码前需先加中国民族号“2”,并用民族区分标识“”。
并举例:中国苗族竹编制品号码为TS959.2“216”。
这个例子当然没错了,因为TS959.2“竹、藤、棕、草等加工及
制品”不具有国家区域属性。
可是仔细推敲该注释说明,则会发现它和中国地区表的第四条注释说明同样有概念重复的错误。
如《中国苗族婚俗》,依中国民族表的注释,分类号应该为K892.22“216”(国家图书馆直接分到大号:K892.22),如上文1.2所述,K892.22已经包含“中国”这个概念了,笔者认为这个“中国”代表的既是中国地区,也是中华民族,所以也和“216”里的“2中国”重号了。
1.3世界地区表中“2中国”下面的注释
世界地区表“2中国”下面的注释“如有必要,可再依中国地区表分”是在《中图法》(4版)才出现的,前三版都没有。
虽然说改版是朝着更科学、更合乎逻辑的方向发展,4版在3版的基础上也确实改进了不少,但笔者认为4版世界地区表“2中国”下面增加该注释却是不科学的。
一方面《中图法》很多类目下有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中国再依中国地区表分”,如:
B957 道教组织及道观
依世界地区表分,中国再依中国地区表分。
B977 教会组织及教堂
依世界地区表分,中国再依中国地区表分。
P468.1/.7 区域气候资料
依世界地区表分,中国再依中国地区表分。
P98 自然地理图
依世界地区表分,中国再依中国地区表分。
这样就和世界地区表“2中国”下面的注释重复了。
另一方面,涉及到某些类目及注释,分类人员不知道该怎么分类(笔者在网络上和图书馆界同仁多次探讨过),如:
E09 军事学史、军事思想史
依世界地区表分,中国再依中国时代表分。
依该注释,联系世界地区表“2中国”下面的注释“如有必要,可再依中国地区表分”,很多分类人员不知道依世界地区表分到中国时是先依中国时代表分还是先依中国地区表分。
陈树年主编的《中国分类主题词表标引手册》(上册)里面谈到:类号组合必须根据分类法规定的次序进行,不得随意改动组号的次序或越过某个组号次序。
那么上例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到“2中国”时,下面就有注释“如有必要,可再依中国地区表分”,那么就该按照中国地区表分;可是上例注释中又注明“中国依中国时代表分”,这就有点矛盾了,依世界地区表分到中国,到底是先依中国地区表分还是先依中国时代表分?如“明代台湾省的军事思想”,依E09下的注释应该分为:E092.48(2-中国,48-明代),可是依世界地区表“2中国”下面的注释“如有必要,可再依中国地区表分”,分类号似乎应该是E092.584.8(58-台湾,48-明代),可是E09下面又没有注释依中国地区表分,依中国地区表第四条注释:凡主表中未注明“依中国地区表分”,而需用本表复分时,中国地区号码前需先加中国地区号“2”,并用国家地区区分标识“()”,该分类号似乎又应该是E092.48(258),这样导致同种文献归类不一。
2. 问题的解决
中国时代表有这样的注释说明:①凡分类表中具有中国属性的类目,未注明依本表复分而又需要用本表复分时,应前置时代区分标识“=”。
例:90年代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号码为G649.21=75;②分类表中不具有国家区域属性的类目,未注明依本表复分而需用本表复分时,必须先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本表分,并相应地加国家地区区分标识“()”和时代区分标识“=”。
笔者认为时代表里的注释更具有逻辑性和科学性。
所以笔者认为中国地区表和中国时代表的注释均可仿照中国时代表的注释加以解决。
2.1中国地区表
对应中国时代表的注释,笔者认为将中国地区表第四条注释说明可以分解为第四条和第五条。
第四条是:凡分类表中具有中国属性的类目,未注明依本表复分而又需要用本表复分时,应加国家地区区分标识“()”;第五条是:凡主表中不具有中国属性的类目,需用本表复分时,中国地区号码前需先加中国地区号“2”,并用国家地区区分标识“()”。
依这一新规定,那么河北省婚丧习俗号码为K892.22(22)而不是K892.22(222),也就不会发生重号的现象。
2.2中国民族表
同样,对应中国时代表的注释,笔者将中国民族表第二条注释相应地改成第二条和第三条。
其中第二条注释是:凡分类表中具有中国民族属性的类目,未注明依本表复分而又需要用本表复分时,应加民族区分标识“”;第三条注释是:凡分类表中不具有中国民族属性的类目,未注明依本表复分而又需用本表复分时,中国民族号码前需先加中国民族号“2”,并用民族区分标识“”。
那么,《中国苗族婚俗》应该依第二条注释确定号码,其号码应该为K892.22“16”,而不是K892.22“216”。
2.3世界地区表“2中国”下面的注释
笔者认为《中图法》(4版)世界地区表“2中国”下新增“如有必要,可再依中国地区表分”的注释是不科学的,完全可以去掉。
那么“明代台湾省的军事思想”依世界地区表分到中国,然后再分到明代,号码为E092.48,因为该类号已经涵有中国概念了,根据笔者对中国地区表所做的规定,复分到台湾,该文献最终的分类号码为E092.48(58)。
这样就不会使分类人员产生分类混乱的现象,保证了同种文献类号一致。
总之,通用复分表是我们在类分文献时经常用到的,只有规范、标准了通用复分表的注释说明,分类工作者在使用时才会得心应手,不会出现同种文献归类不一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2]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使用手册[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3]马恒通,周学敏.《中图法》(第四版)非科学性探微[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2,(1):23-25
[4]俞君立,陈树年.文献分类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5]陈树年.中国分类主题词表标引手册[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
[6]罗雅琴.《中图法》第四版类目注释的引用次序[J].图书馆建设,2002,(2):46-47
作者简介:周卫妮,女,陕西礼泉人,1976年生,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图书馆学专业,馆
员,现任职于陕西理工学院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