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5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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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 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 信托行为通常涉及到三方,即信托财产的委托人、 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和民法法系(欧洲大陆法 系)对信托的认识不同。前者将其视为一种法律 关系,认为信托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 之间的所有权链条,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 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后者则将其视为一种 合同关系,对于财产所有人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 有时也要征税。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1.1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5.1.2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5.1.3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5.1.4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5.1.5 资本弱化 5.1.6 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5.1.7 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 费必须能在缴纳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1.5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 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跨国公 司在向境外的子公司注入资金时,往往利用资本弱化来 进行国际税务筹划。这是由于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而股息红利无法计入成本。
220 150 15 55 10 45 22.5 22.5
A公司+B公司
220 100 15 105 20 85 34.5 50.5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一)
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
项目 方案2A
销售收入 销售成品成本
进口关税(10%)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1.4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1.组建内部保险公司的原因
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 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 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其建立的原因主要有:
(1) 内部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 (2) 通过内部保险公司投保可避免在常规保险市场投保
税后利润
28
30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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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续)
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这 批产品(方案2) ,则A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会增 加30万美元,B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 万美元。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而B公司位于高 税国,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司的转让价 格 会使 两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降6万美元(42万 -36万), 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增加到 64万 美元,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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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5.2.1 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 5.2.2 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 5.2.3 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 5.2.4 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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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5.2.1 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
5.1.1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 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 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 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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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
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 税税率为30%,B所在国的税率为50%。在某 一纳 税年度,A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全部要出 售给关联的B公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 公司按照每张15美元的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 售给B公司,B公司然后再按每张22美元的市场价 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一个非关联的客户 (方案1),则A,B两企业的纳税总额为42万美 元,税后利润58万美元。
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 (3) 常规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往往不能适应某一公司集
团的特殊保险需要,而内部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 保险条件可以为一个公司集团单独制定,适应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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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2.避税的条件
(1)内部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 司,否则母公司所在国仍要对内部保险公司的 利润征税。
1.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
规避东道国对汇出股息征收的预提税。 规避居住国对汇入股息征收的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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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跨国公司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案例
南非 (母公司)
税收协定 30%
美国 (子公司)
5%
税收协定 5%
荷兰 (中介控股公司)
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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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方案二 )
表5-1b 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项目
A公司
方案2
销售收入
180
销售成品成本
100
销售总利润
80
其他支出
10
应税所得
70
所得税
21
(30%/50%)
税后利润
49
单位:万美元
B公司
A公司+B公司
220
220
180
100
40
120
10
20
30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澳大利亚的哈狄工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建筑 材料的专业公司,其股票在澳大利亚股票市场 上市。该公司很大一部分利润来自于美国子公 司的汇回股息,但根据当时澳大利亚与美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这部分股息要在美国缴纳15% 的预提所得税。哈狄公司后来决定将公司移居 到荷兰,成为一家荷兰公司。因为根据美国与 荷兰签订的税收协定,美国对向荷兰居民支付 的股息只课征5%的预提所得税。这样,哈狄公 司每年可节税3000万美元。
3.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与母公司所在国之间也应有税 收协定,以减轻中介控股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股息时 缴纳的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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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5.2.2 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
1.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
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海外的金融机构借 入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税收协 定的国家(地区)借款,跨国公司所在国对跨国公 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可能就要征收很高的预 提税。跨国公司可通过它在第三国设立的中介公司 从境外贷款者借入这笔资金,而避免负担这笔利息 预提税。
有效税率
股本投资 100 — 100 30 70 — 7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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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资 100
(100) — — 100 10 90
10%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1.6 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当一个国家的法人居民公司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 不同的组织形式,或是在东道国建立子公司,或是 建立分公司。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上看, 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不一 样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
项目
方案2B 销售收入 销售成品成本 进口关税(16%)
A公司
180 100 —
B公司
220 180 28.8
A公司+B公司
220 100 28.8
销售总利润
80
11.2
91.2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10
1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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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方案一)
表5-1a 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
项目
A公司
单位:万美元
B公司
A公司+B公司
方案1
销售收入
150
220
220
销售产品成本
100
150
100
销售总利润
50
70
120
其他支出
10
10
20
应税所得
40
60
100
所得税 (30%/50%)
12
30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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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混合海外子公司利润的中介控股公司的选址 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与各海外子公司所在的东道国 之间要有税收协定,以减轻子公司向中介控股公司 支付股息时的预提税。
2.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对中介控股公司从海外分回的 利润不课征很重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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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
项目 方案1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进口关税 (10%)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30%/50%)
税后利润
A公司
150 100 —— 50 10 40 12 28
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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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中介国际金融公司要胜任这项工作,其所在的第三 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00
15
36
15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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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时不仅 要考虑有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虑进 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过 高,那么用很高的转让价格向该国的关联企业出 售产品就不一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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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1.2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所谓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 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 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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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1.3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图5-1 国际税收筹划示意图
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2.设法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的利润,以充分利用母公 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
跨国母公司从其海外子公司分得利润,母公司居住国一 般允许母公司就这笔外国来源所得进行外国税收抵免。 但各国都有抵免限额的规定,而且在计算抵免限额时许 多国家规定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30%/50%) 税后利润
A公司
180 100

80 10 70 21 49
B公司
220 180
18
22 10 12 6 6
A公司+B公司
220 100
18
120 20 82 27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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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二)
21
0.6
21.6
税后利润
49
0.6
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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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2)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还要借助所在国的 推迟课税规定。跨国公司集团的母公司一般都设在 税率较高的发达国家,而跨国公司集团中的关联子 公司有许多设在无税或低税的避税地,母公司为了 避税的目的会把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向避税 地子公司转移。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能否利用 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关键取决于母公司所在的 居住国是否对母公司的海外利润实行推迟课税。
目前,资本弱化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个重要手 段。特别是跨国公司在高税国投资往往要利用这个手段 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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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融资方式对税负的影响
表5-3 不同融资方式对税负的影响
项目
总所得 支付利息 应税所得 应纳公司税(30%) 分配的股息或利息 预提所得税(10%) 外国投资者 得到的现金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 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 盈利。”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1.7 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 民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纳税人属于该国 的居民,则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 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 纳税。纳税人可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地区,纯避税 区或一个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成为其居民, 达到避税的目的。
我国税法不允许企业用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冲减境 内总公司的利润,这种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的 避税方式并不适用于我国企业。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我国税法不允许企业用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冲 减境内总公司的利润,即不允许用境内总公司 的利润弥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
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的避税方式并不适用 于我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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