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政策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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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2.征缴基数确定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缴费基数确定
其它单位: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企业单位:按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并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参保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并受上年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及300%的“托底”和“封顶”。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8.缓缴与减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按期缴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缴费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正常申报,社保经办机构保留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的社保待遇。
11.年度清算 考虑较大部分企业对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和企业对按月缴费金额的调整,办法设定了年度清算程序,企业根据清算结果自行补缴或申请退费。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12.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模式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调整解读
(一)主要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 〔2012〕13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5.应缴未缴的补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应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时的单位缴费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补缴时的参保类型及人员身份确定补缴身份,个人缴费部分同时补缴。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二)起草背景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需要。 2.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审计整改意见的需要。 3.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展需要。 4.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三)主要內容 1.适用范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机关、社团、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征缴和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6.参保年度与清算年度 为不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及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偿费等待遇享受和便于社保费的年度清算,办法设立社保参保年度和社保费清算年度,起始时间分别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和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计算。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7.社保费征缴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支付。基本办法:“自行申报、五费合征、按月缴纳、年终清算”。社会保险费四舍五入 以“角”为计费单位。
目录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省政府第188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五项社会保险保险中涉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七)明确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起始时间 2.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前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自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次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七)明确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起始时间 3.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年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费,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已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予重新计算。
(三)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 从2013年5月1日起,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四)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补缴转移办法 外来务工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时,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的,经申请,由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补缴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缴金额=∑参保缴费对应年度的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8%。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2.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补缴基本医保 用人单位为非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应为职工补缴应缴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办理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与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之差,职工本人按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解读
(一)主要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甬人社发 〔2013〕163号)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 1.设立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保转为基本医保过渡期原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变更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为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10.欠费管理参保的用人单位发生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费或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构应当在欠缴之日10日内发出责令限期缴费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清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强制追缴。
4.费率确定按市及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具体缴费单位及对应人员的缴费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5.社会保险费征收所属时间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实行“当月参保,次月征收”的办法,用人单位按月正常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其征收费款凭证所属期统一记载为应征收期上月。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13年5月1日起,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18%。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三)完善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其中用人单位原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过渡期内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4.医保关系中断三个月内的补缴 (1)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 (2)个体劳动者中止医保关系或因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 (3)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从市外转入本市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劳动者,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此类情形应在转入地办理参保手续后的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补缴);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4.医保关系中断三个月内的补缴 (4)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当月中断缴费,在中断3个月内补缴的; 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可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3.过渡期医疗保险待遇 ②个人账户可用于门诊(含急诊)就医。 ③可用于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 ④可用于外配处方购药。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3.过渡期医疗保险待遇 ⑤上年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结转为历年个人账户。 ⑥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⑦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2: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9.核定征收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9.核定征收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年本人缴费基数的 110%进行调整,调整后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或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按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确定。
3.征缴基数申报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缴费基数 申报
3.其它单位: 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月计算确定。
2.企业单位: 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1.职工个人:已参保人员按社保年度,一年一次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个人新增、续保、变更参保或在职转退休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3.人员流动时不超过一个月的医保补缴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不超过一个月的,可在中断缴费当月(指地方税务部门征缴未到账的当月)的社会保险申报截止日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一个月医疗保险费的手续,按补缴对应月份的人员类别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调整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自地方税务部门向其征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五)扩大医保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腰托、颈托、家用制氧器、轮椅、拐杖。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八)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各类补缴办法 1.住院医保补缴为基本医保 用人单位未经职工本人同意,继续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补缴应缴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办理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之差,职工本人按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六)扩大特殊病种治疗项目 将原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调整为: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治疗。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七)明确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起始时间 1.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前处于缴费状态的,从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从该月开始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 2.过渡期的参保与缴费 过渡期医保缴费比例按市区和各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其中市区过渡期缴费比例为 6.5%,其中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其余由用人单位缴纳。
(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3.过渡期医疗保险待遇 ①建立个人账户 市区统筹范围内,个人账户按月计入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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