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特殊人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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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环境,加强对特殊人群的
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殊人群包括:残疾学生、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学生、贫困家
庭学生、心理问题学生等。
第三条学校特殊人群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关爱原则:关心特殊人群的成长,尊重其人格,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 帮扶原则:根据特殊人群的实际情况,制定帮扶措施,促进其全面发展。
3. 尊重原则:尊重特殊人群的意愿和选择,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特殊人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特殊人群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特殊人群教育教学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负责特殊人群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
第七条总务处负责特殊人群的生活保障和后勤服务。
第八条各级教师和班主任负责特殊人群的日常管理和关爱。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九条教育教学方面:
1. 教师应关注特殊人群的学习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方案。
2. 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帮助特殊人群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 对残疾学生,学校应提供无障碍设施,保障其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条思想政治教育方面:
1. 开展针对特殊人群的德育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2. 加强与家庭、社会的沟通,共同关注特殊人群的成长。
第十一条生活保障方面:
1. 对贫困家庭学生,学校应提供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
2. 为留守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和心理辅导。
第十二条心理健康辅导方面:
1. 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为有心理问题的学生提供专业辅导。
2. 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特殊人群的心理素质。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特殊人群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教师和班主任未履行特殊人群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学校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特殊人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