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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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02
•【字号】巴南府发〔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
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
为保障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根据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结合项目实际,现将房屋预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预征收范围
圣灯山正街7号附1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2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3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4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5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6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7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8号、圣灯山正街3号、圣灯山正街5号、圣灯山正街9号、圣灯山正街11号、圣灯山正街51号、圣灯山正街29号、圣灯山正街29号附1号、圣灯山正街35号、圣灯山正街37号、圣灯山正街39号、圣灯山正街39-1号、圣灯山正街39-2号、圣灯山正街59号、圣灯山正街13号、圣灯山镇街上、石庙乡街上场口、石庙乡街上塘口、石庙乡街上、石庙场场中,以及征收
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以上房屋均含附号。
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二、预征收主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三、预征收部门
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预征收实施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人民政府
五、预征收补偿原则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国家、市、区现行房屋征收有关政策标准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二)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原则。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执行预签约,签约生效比例为100%: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100%,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后,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未达到100%,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该项目预征收行为终止。
六、签约期限
具体签约时间及期限以实施单位的通知为准。
七、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八、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九、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圣灯山社区旧城改建项目现场办公室
(二)现场办公电话:66486071
(三)现场办公时间:09:00-12:00,14:00-18:00
附件: 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方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日附件
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方案
为规范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巴南府发〔2011〕167号)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预征收范围、预征收方式及签约期限
(一)预征收范围:圣灯山正街7号附1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2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3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4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5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6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7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8号、圣灯山正街3号、圣灯山正街5号、圣灯山正街9号、圣灯山正街11号、圣灯山正街51号、圣灯山正街29号、圣灯山正街29号附1号、圣灯山正街35号、圣灯山正街37号、圣灯山正街39号、圣灯山正街39-1号、圣灯山正街39-2号、圣灯山正街59号、圣灯山正街13号、圣灯山镇街上、石庙乡街上场口、石庙乡街上塘口、石庙乡街上、石庙场场中,以及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以上房屋均含附号。
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二)本项目采用预征收方式实施。
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执行预签约,签约生效比例为100%: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100%,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后,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未达到100%,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该项目预征收行为终止。
(三)预征收签约期限为15天,具体签约时间以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人民政府的通知为准,相关奖励补助期限按照45天计算。
二、预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由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圣灯山镇人民政府承担。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评估工作,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重庆众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预征收补偿政策主要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
(四)《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巴南府发〔2011〕167号)
(五)《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巴南府发〔2013〕102号)
(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14号)
(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巴南区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四、预征收补偿原则
(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二)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五、预征收补偿对象
该项目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预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按重庆众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该项目预征收范围内房屋的预评估单价为:
七、预征收补偿办法及标准
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一)住宅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
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征收相关补助及奖励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被征收人。
1.货币安置的补助及奖励标准为:
2.公摊面积的认定及补足
(1)公摊系数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公摊系数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
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若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均未记载公摊系数的,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为准。
(2)公摊系数的补足。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补足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3.最低住房建筑面积保障。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具体审核办法按《重庆市巴南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和规范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最低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政策的通知》(巴棚改办文〔2018〕6号)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
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征收相关补助及奖励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被征收人。
1.货币安置的补助及奖励标准为: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符合条件的,应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
(三)预征收补偿相关规定
1.被征收房屋性质、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以房地产权证的记载或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的确权文书为准。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及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其装饰装修按300元/平方米进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提出书面意见,由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附属物由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按照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处理的结果执行。
4.住改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货币补偿安置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一次性补偿予被征收人,补偿费用按80元/㎡的标准计算。
6.水、电、气等设施补偿。
单列的水表、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水表:600元/个;电表:660元/个;天然气:3000元/户;闭路:550元/户。
7.本项目设置集体签约奖。
在规定的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100%的,奖励30000元/户,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不得享受该项奖励。
八、签订预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法定产权文件。
3.水、电、天然气、闭路等使用证原件及费用完清的相关手续。
4.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需提供法定依据及相关材料、证件。
(二)办理程序
登记、建档,确认证件—签订协议—费用结算—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交房及支付义务。
九、其它
(一)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书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二)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巴南区现行相关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