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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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整体形象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更好地发挥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面向全校服务,扩大使用范围,在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同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1﹑凡单价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属于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和国家科委统管的23种仪器设备(见附表)。

2﹑单价不超过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用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5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购置、验收
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根据教学、科研的任务及发展规划统筹考虑,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必须执行设备购置论证制度(详见附件:《海南师范学院办公室〈关于推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制度〉的通知》(海师办[2007]18
号)
).首先由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要购置的设备进行论证,并向科研设备处提交一份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报告,科研设备处收到使用单位可行性报告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第二次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核。

论证的主要内容:
〈1〉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

〈2〉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4〉配套设备和附件、预期使用率、运行和维护费用、设备共享程度、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方面。

3﹑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科研设备处组织招标采购。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由科研设备处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科研设备处、纪检、工会、财务、相关专家、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验收人员依合同进行实物验收,内容如下:
〈1〉检查包装及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
〈2〉根据合同条款和装箱单清点主机和附件数量及规模型号;
〈3〉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考核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及可靠性。

〈4>认真填写验收表,并附以说明性能合格的主要数据表。

5﹑直接进口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达港站之日起90天内计算)结束前20天,由科研设备处会同海关及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送货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事宜。

三﹑使用、维修
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科研设备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各使用单位应确立专人管理,同时保证校内教学、科研任务后,可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工作。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填写详细的使用纪录,按日记纪录该仪器的使用和维修情况,根据纪录统计仪器的使用率。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做到防潮﹑防震﹑防潮﹑防尘,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和定期上报情况.使用设备事先要熟悉设备性能和各项技术资料,不得超压,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设备带病工作。

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年限。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检。

对精密和性能降低的,要采取措施,设法恢复到良好状态.但一律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有必要的,需经系﹑校主管部门审批。

5、使用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严防事故发生,若发现故障和损坏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科研设备处,并提出维修申报报告,维修申报报告应包括发生的时间﹑原因﹑维修方案等。

科研设备处尽快组织有关
技术人员与设备使用单位一起进行维修,维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设备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写出完整的维修报告交设备处存档。

6﹑科研设备处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考核,对于仪器设备管理好,利用率高,经济效益显著的使用管理单位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应分别情况予以批评﹑行政处分和赔偿经济损失;对使用率低,共用程度不高,管理不到位的设备,科研设备处有权收回该设备,取消原使用单位的享有权和共用权,并取消该单位购置新仪器设备资格。

四、档案管理
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后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由科研设备处负责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科研设备处、使用单位保留复印件,技术档案原件归学校档案室管理.
2、档案内容:申请购置文件﹑上级机关批复文件、论证文件、合同﹑商品检验证书、合格证书、装箱单﹑说明书﹑操作规程﹑验收报告、使用纪录、维修记录,事故﹑成果等有关技术资料。

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工作的规定》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规则》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国家科委统管23种大型精密仪器
1.电子显微镜 2。

电子探针
3。

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光萤光光谱仪
7。

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双外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不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

萤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

顺磁共振波谱仪 16。

气相色谱仪
17。

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23.图象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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