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3版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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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一、风险及其特征
1.风险的概念
风险的真正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1)首先,风险的这种定义强调的是“损失的事件”的存在。
”损失的事件''与"可测定性”不同,可测定性的不确定性可以存在于各种场合。
(2)定义中的“事件”并非特指“不幸事件”。
因为风险不仅与损失相联系,而且与盈利相联系。
(3)定义中的“可能性”与不确定性在含义上有一定的区别。
可能性指客观的存在,而不确定性作为风险的一个特征不能概括风险的全部内涵。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认为风险是可以被感知和认识的客观存在,无论从微观角度,还是从宏观角度都可以对其进行判断和估计,从而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2.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在一定条件下,风险的发生还带有一定的规律性。
风险的客观性决定了保险经济的必要性。
(2)损害性
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
“无风险、无保险”。
必须指出:保险不是保证风险的不发生,而是保证消除风险发生的后果,即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3)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①空间上的不确定性:②时间上的不确定性;③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偶然性形成了经济单位与个人对保险的需求,而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之成为可保风险。
(4)可测定性
对一定时期内特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是可以依据概率论原理加以正确测定的,即把不确定性化为确定性。
所以,风险客观存在的确定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构成了保险的风险,两者缺一不可,而且可测定性奠定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
(5)发展性
人类在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
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空间。
3.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因素通
常可分为三类:
①实质风险因素,也称为物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
②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侧重于人的恶意行为。
③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侧重于人的疏忽行为。
道
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可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是绝对的,判定的标准就是看是否直接引起损失。
(3)损失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损失常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前者指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后者是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如果将这种关系连接起来,便得到对风险的直观解释。
如图1-1所示。
图1-1风险的图解
二、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I)静态风险
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静态风险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2)动态风险
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3)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差别
①损失与否不同。
对于个体和社会来说,静态风险都是纯粹损失;而动态风险可能损失或获利。
②影响范围不同。
静态风险通常只影响到少数个体;而动态风险的影响则比较广泛,往往会带来连锁反应。
③发生特点不同。
静态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也就是服从概率分布;而动态风险则无规律可循。
④性质含量不同。
静态风险一般均为纯粹风险;而动态风险包含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投机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1)财产风险
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因市场价格跌落致使某种财产贬值,则不属于财产风险,而是经济风险。
(2)责任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的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4)人身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风险。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导致的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物质生产及生命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自然风险具有如下特征:①自然风险形成的不可控性:②自然风险形成的周期性;③自然风险期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
(2)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又称为国家风险,是指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4)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经营者决策失误,对前景预期出现偏差等,导致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它是指对企业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识别风险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方面的内容。
(2)风险估测
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估测为风险管理者进行风险决策,选择最佳管理技术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3)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风险的性质以及比较处理风险所支出的费用,来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的程度。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后者的目的是以提供基金和订立保险合同等方式,消化发生损失的成本,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做出财务安排。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指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其收益性情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3.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
风险处理是指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运行过程。
风险处理的方式很多,但最常用的是避免、自留、预防、抑制和转嫁。
(1)避免
避免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
它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极技术。
采用避免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
①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时;
②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
避免风险虽简单易行,但意味着利润的丧失,且避免的采用通常会受到限制。
(2)自留
自留风险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
自留风险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
通常自留风险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时采用。
自留风险可减少潜在损失、节省费用支出和取得基金运用收益等,但自留风险有时会因风险单位数量的限制而无法实现其处理风险的功效,一旦发生风险损害,可能导致财务调度上的困难而失去其作用。
(I)预防
损失预防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达到降低损失发生频率的目的。
损失预防通常在损失频率高且损失程度低时采用。
损失预防措施可分为:
①工程物理法,是指损失预防措施侧重于风险单位的物质因素的一种方法;
②人类行为法,是指损失预防侧重于人们行为教育的一种方法。
(2)抑制
损失抑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它是处理风险的有效技术,例如,安装火灾警报器等。
损失抑制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割离,它是指将风险单位割离成许多独立的小单位而达到减轻损失程度的一种方法。
损失抑制常在损失程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3)转嫁
转嫁风险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转嫁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①保险转嫁,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
当发生风险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责任给予经济补偿。
②非保险转嫁,又具体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出让转嫁;二是合同转嫁。
前者一般适用于投机风险。
后者适用于企业将具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给对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对方承担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于那些出现机会不多,损失金额不大,或者出现机会较多,但损失金额很小的风险,宜采用自留的方式。
而对那些出现机会多,损失金额也大,或者出现机会很少,但损失金额巨大的风险,则宜采用转嫁的方式。
四、可保风险
1.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
2.可保风险的要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而投机风险则不然,它既有损失的可能又有获利的机会,保险人是不能承保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个体标的而言的。
偶然性包含两层意思:
①发生的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风险是不存在的;
②发生的不确定性,即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等,都是不确定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①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②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可预知的风险往往带有必然性。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这一条件是要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要求。
也就是说,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不确定性),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确定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的发生有导致重大或比较重大的损失的可能性,才会有对保险的需求。
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局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这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一、保险的性质
3.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I)损失说
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物质损害的补偿问题。
从这个概念出发来阐述保险机制特征的,主要有以下三说:
①损失赔偿说
该学说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
其一,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抽象;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的形式,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
其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也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
②损失分担说
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
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实际上已经阐明了保险的本质,这是一大进步。
但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
因为“自保”在风险准备金上的摊提与单独的储蓄并无任何区别。
③危险转嫁说
该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
由于新的危险单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涌现,它可能带来十分巨大的损失,使个别单位或个人根本无法独自承担这种损失,只能将这种危险转嫁出去,以减少对危险损失的负担。
就连保险人为了经营财务成果的稳定,也需要将承保的巨额危险用分保的形式予以转嫁。
但该说还是隐含了商业保险的合同概念。
总而言之,上述三种损失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
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谭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
(2)二元说
“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
主要观点有:
①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
经济学家科恩说:“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赔偿的性质极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
”埃斯特和威特主要是从人寿保险中的储蓄成分来否定人身保险的性质。
实际上,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蓄的结合,即“储蓄性保险单就这一点论之,科恩的见解是正确的,尽管他否定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承认了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成分。
②择一说
该说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认为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一。
"择一说''与"损失赔偿说“一样是在法律关系上解释保险,而不是在对保险经济范畴下定义。
凡是“二元说“论者都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
“二元说”是在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下定义。
但是,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二元说”是不能接受的。
(I)非损失说
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①技术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这种技术不一定要按照统计学或概率论等科学的方法,凭经验或推测也可以求得。
概率论是研究普遍存在的随机现象的一门学科。
保险经营运用概率论原理,仅仅是解决保险的对价问题,用它来解释保险的特性显然是文不对题。
②欲望满足说
该说从经济学角度探索保险性质,其倡导者认为:保险是以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要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
③财产共同准备说
该说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
但是,此说不能解释无需建立保险基金条件下的合作保险形态。
④相互金融机关说
该说的倡导者认为:保险费的积累在经济上是投保人的共同基金,保险的性质不在于财产的准备,而在于集体成员为相互通融资金而结成多数人的联系,进而强调保险是真正的金融机关。
保险与金融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保险等同于金融,原因如下:
其一,保险公司本来就是金融机构。
但是,保险公司是经济法人,而保险是经济范畸。
其二,所谓金融即资金的融通,是指资金盈余的单位或个人以一定的条件把暂时不用的资金交给资金短缺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而在保险行为中的保险费支出和保险金的赔付均不含有金融的特性。
总之,非损失说各种释义的特点都是企图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而这可能会把保险的最本质属性抛掉。
“无危险,无保险",危险即损失的可能性,那么也就是“无损失的可能性就无保险工
4.保险的概念
(1)保险的定义
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保险经济现象的质的规定性:
①保险是对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属于分配环节。
②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是保险成立的条件。
③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
④保险分配不同于分配环节的其他分配形式,它是一种对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的平均分摊,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⑤保险是以善后处理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联合行为,必须有多数人参加才可能有保险行为。
⑥保险是一个属概念,其内涵量的规定性必须使其外延量能够概括所有的保险经济现象。
即给保险下定
义应是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而非对保险的种概念下定义。
综上,可以把保险的定义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该定义坚持了“损失说”的一元论,并且它适用于人身保险。
(2)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它与保险的自然属性不同。
①研究保险的自然属性,是认识保险经济现象自身的同一性和与其他经济现象的相异性,这是从静态上认识保险,是认识保险经济现象的基本前提。
②研究保险的社会属性,是既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矛盾的特殊性,乂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联系,从而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这是从动态上深化对保险经济现象的认识。
保险的本质,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从近现代保险经济的主要形式看:
①其内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整个保险分配关系的基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表现形式;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
②其外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保险分配关系与财政、企业财务、信贷、工资、价格等分配关系的关系。
(3)保险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保险分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关系,即“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千家万户帮一家由于自然力和偶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这就决定了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保险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它也是一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所制约的一种经济关系,即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决定着保险分配关系的本质。
保险分配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说明了保险分配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基础,保险的分配关系产生出保险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相反。
保险的合同关系只不过是对客观存在的保险分配关系加以确立、规范和调整。
因此,要对保险和商业保险分别给予定义。
实际上,商业保险只不过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
二、保险的功能
保险的性质决定保险的功能。
5.保险功能说评介
(I)单一功能论
该说主张保险只有经济补偿的唯一功能。
认为经济补偿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险形式产生和形成的原因。
单一功能论只是强调了保险机制的目的和社会效应,但是对于保险如何达到它的目的和取得它的效应方面却未能加以说明,也就是说不能完整地说明保险运行机制的全过程,从而也就不能完整地表现保险的性质。
(2)基本功能论
该说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两个功能是相辅相成的。
①分散危险是处理偶然性危险事故的技术手段,只是保险经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功能;
②经济补偿作为积极体现保险行为内在功能的现实表现形式,是保险经济活动的外部功能。
“基本功能论”准确地表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完整地表现了保险的性质,所以分散危险功能与经济补偿功能的统一就是保险。
该说在我国保险理论界得到比较普遍的认可。
(3)二元功能论
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功能和给付功能。
即:从财产保险的角度,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功能;从人身保险的角度,保险又具有保险金给付的功能。
在本章第一节保险学说的评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二元说''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由此所导出的保险“二元功能论”同样是不能接受的。
(4)多元功能论
该说认为保险不仅具有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两个基本功能,还应包括给付保险金、积累资金、融通资金、储蓄、防灾防损、社会管理等功能,或者其中的若干个。
“多元功能论”者一般都持发展的观点,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的功能也应该有所发展,这种动态观无可非议。
但是,多元功能论往往把一些属于保险公司的功能(诸如融通资金、防灾防损等)归属于保险的功能,这就混淆了保险经济范畴与保险公司经济组织的概念,因而是不正确的。
此外,储蓄是货币信用的一种形式,把它作为保险的功能也是不合适的。
随着保险分配关系内涵的不断丰富,保险的功能必然也随之丰富和发展起来。
如果说低级形态的保险只有分散危险与补偿损失两个基本功能,那么,现代保险一般都有四个功能,即:分散危险、补偿损失、积蓄基金和监督危险。
6.保险的基本功能
(1)分散危险功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危险功能。
(2)补偿损失功能
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反映,最能表现和说明保险分配关系的内涵。
因此,它们是保险的两个基本功能。
但是没有分散危险就不可能有损失的补偿,分散危险是前提条件,补偿损失是分散危险的目的。
7.保险的派生功能
保险的派生功能是在保险固有的基本功能基础上发展的,归根到底,是伴随着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
(1)积蓄基金功能
保险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就是保险的积蓄保险基金功能。
从概念的内涵上可以看出积蓄保险基金是为了达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目的,可见,该功能是由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中的分散危险功能派生而来的。
(2)监督危险功能
分散危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而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尽可能减轻保费负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
因此,他们之间必然要发生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