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廊坊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15〕55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廊坊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
知
正文: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廊坊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廊政办〔201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廊坊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六届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廊坊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7号)精神,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打好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初步形成,环境公共服务领域采用第三方治理企业占比显著提高,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专业服务优、综合信用好的骨干企业。
到2020年,第三方治理在全市治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全面推开,优质、高效、完善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完善。
二、重点工作领域
(一)环境公共服务领域。
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化,对可经营性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处理、集中供热、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等,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资产租赁、产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途径盘活存量资产,解决政府包揽建运管、角色定位不清晰和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二)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领域。
选择污染物排放量大、易集中的工业园区,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废利用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领域。
以钢铁、电力、玻璃、化工、电镀等行业为重点,要求排污企业采取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环境绩效合同管理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技改、环境污染治理等综合服务,解决少数企业偷排偷放、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问题。
(四)农村环境整治领域。
在农村环境整治领域,特别廊坊北三县、固安、霸州等3个重点片区农村面貌提升改造,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集收集转运、集中处理于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解决政府一次性投入较大、回收处理体系不健全、运转不持续等问题。
三、扩大市场需求
(一)重点工程优先选用。
在前期手续审批、财政资金扶持、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引导企业把第三方治理作为优选方式,推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工程实施,推进山体修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湿地恢复保护等山水林田生态修复规划及城市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重点任务落实,加快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工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步伐。
(二)改革投资运营模式。
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鼓励知名投资机构、环保企业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处理、水环境综合整治、集中供热等厂网一体化以及垃圾收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等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促使排污企业主动引入。
鼓励排污企业按照专业、经济、高效的原则,引进第三方进行深度治理。
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
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扩大技术、成本、管理等比较优势,增强对排污企业的吸引力。
(四)加大执法倒逼力度。
适时适度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实行排污浓度和总量双重控制,实施污染排放在线实时监控,对超过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的企业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达标的强制实施第三方治理。
对电镀、化工等高污染企业聚集、造成连片污染的重点区域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到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实施第三方治理。
四、规范治理机制
(一)明确双方企业责任。
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与第三方治理公司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监督制约等事宜,并对第三方治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合同开展污染治理,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依约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
对排污单位委托治
理内容与实际排放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企业要进行监督和检举。
(二)确定第三方合理回报。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共服务第三方治理项目,参照同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明确调整周期、因素、程序和启动条件。
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资本补助以及依法依规配置土地等经营资源等方式,稳定投资回报。
补贴标准依据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综合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创新履约保障方式。
鼓励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与治污资金托管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排污企业将应支付的污染治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账户,金融机构依据环境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治理效果的确认证明,支付第三方治理费用,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收益。
对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问题,双方共同聘请专家或机构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环保部门统一协调解决。
(四)构建企业诚信体系。
环保部门定期公布第三方治理企业业绩、治理效果、履约情况等。
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信用记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与融资、担保等相关政策挂钩。
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失信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实行联合惩戒。
(五)建立创新服务平台。
支持科研机构、第三方治理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建立产业联盟,汇集社会力量,提升第三方治理服务水平。
鼓励省级节能环保产业园区和骨干环境服务公司,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提供研发、检测、融资、培训等创新创业服务,提升第三方治理企业市场竞争力。
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转化京津科技成果,借助京津人才、技术优势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培育骨干企业
(一)做大做强一批第三方治理企业。
支持本市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环境服务公司,在做专、做精上下功夫,攻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污难题,构建成熟商业模式,扩大第三方治理市场份额。
鼓励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环保企业,与本市大型企业集团合资成立环境服务公司,使环保
企业的技术、产品优势与大型企业的资金、市场优势有机结合,增强市场竞争力。
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公司等拓展服务范围,提供咨询、治理、运营等节能环保一体化服务。
(二)有选择地引进一批知名环保企业集团。
围绕解决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深度治理、集中取暖锅炉的超洁净排放、矿山环境整治、水土污染治理、河流及城市水体综合整治、城市污水管网升级改造等难题,开展定向招商,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环保企业集团,采取设立分公司或与本市企业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市设厂,提供集设计、建设、投融资、运营、维护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环境治理服务。
全力提升我市综合环境质量。
六、改进监管服务
(一)规范市场秩序。
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
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业绩信用、运营方案等列为招投标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
引入社会投资者和转让、出售资产或股权等要按项目属性进入相应交易场所,按照统一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进行竞价交易。
(二)完善监管体系。
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
加大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排污单位环境违法信息,对涉及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一并予以公开。
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共同监督。
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或特许经营预案和机制,保障公共环境权益。
(三)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优胜劣汰。
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能力评估、等级评定等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和典型案例。
(四)提高服务水平。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
有条件的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
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落实相关税收、奖补、人才等扶持政策。
七、加强政策扶持
(一)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专项补助资金,优先给予第三方治理企业专项资金补助、贴息贷款。
组织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园区积极申报国家第三方治理扶持资金。
(二)拓展投融资渠道。
搭建政银企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推行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履约保证商业保险。
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募集资金。
(三)完善价格收费政策。
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
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收费标准按5%减免。
全面落实垃圾发电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
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政策。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落实部门责任。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推进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价格等政策。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环保标准,强化执法监督。
市建设局要深化城镇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指导各地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工业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配合。
(二)开展试点示范。
按照国家与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国家第三方污染治理城市、园区试点,培育一批污染有效治理、产业健康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
指导支持各地在大气污染治理、区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污染行业、重点工业园区等方面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
(三)强化组织协调。
建立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参加的第三方治理协调机制,搞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落实、跟踪评估和重大问题研究。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扎实推进本地第三方治理工
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重大情况随时向市政府报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