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评估法示范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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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评估法示范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评估法示范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投标报价(不低于70分)
说明:
(一)可以以最低评标总价为基准价,也可以以通过初步评审得出的评标总价平均值的一定幅度为基准价;
(二)评标总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三)每偏离1%,扣减0.5-4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四)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
二、施工组织设计(不高于20分)
(一)总体概述:施工程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三)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四)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五)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六)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七)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九)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说明:
(一)上述(八)至(十)项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作为评价指标;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下列评分幅度进行评分;
90≤优<100;80≤良<90;60≤中<80;30≤差<60
(三)各投标文件该部分的最终得分视参与评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数量决定。
在5人以上的,取所有成员中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在5人以下的,取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值。
三、投标报价合理性(不高于4分)
说明:
(一)本项指标为扣分项目;
(二)本项指标用于对投标文件中不平衡报价的评价。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不平衡报价的数量和对投标总价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评分幅度进行评分。
0≤优<1;1≤良<2;2≤中<3;3≤差<4
四、投标人经历及业绩(不高于10分)
说明: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经历及业绩证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