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罪责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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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罪责的存在
汕头大学文学院曹武飞 10501008
海德格尔把哲学从传统的形而上学思辨扯向充满人间烟火气息的人类生存,追问那早已被遗忘掩埋的人之存在意义。
他通过对此在向已在此的在世现象学式的展开描述,揭示了此在作为常人的沉沦在世,且把一种可能的本真整体的此在带到我们的眼前。
沉沦或本真,孰是孰非,孰真孰假,暂且不论,海德格尔的论述毕竟为我们端出了此在在世的基础存在论结构,为我们实际性的生存筹划提供了某种启示,或者竟开拓出某种能在存在的可能。
此在向已在世,这是一个先于生存论阐释的现象,而另外一个同样不证自明的现象是此在为自身的存在而在世。
如此一来,非此在的存在只能作为某种“上手事物”,作为某种直接或间接对此在有效用的器物用具而存在――或者说进入世界,由此非此在的存在因其用具性质而相互分环勾连(因缘)为此在的周围世界,它作为一个初始展开的维度向整个充满“意义”的世界延伸。
此在就在这样的一个世界中在世。
此在在世界中在世。
这不过是此在在世的生存论结构。
此在、世界、在世缘此在在世界中在世的展开状态而如其所是地显现出来。
然而从更真实的存在者层次上的经验来看,此在绝大多数时候并无可能总是置身于在世展开状态的领会当中,他的视线往往局限于某种当前上手事物的操劳中,一旦该当前上手事物从因缘整体的世界中抽取出来,仅仅作为此在当前操劳的对象时,它往往就被有意无意地处理为一个现成性的对象。
而该事物与此在的关系也被处理为客体和主体的关系。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先有该事物和此在因此在在世而先有的某种关系,然后才有操劳中的此在所处理成的所谓客体和主体的关系。
但是近代哲学却把主体和客体想当然地设为前提,似乎一切实践活动和知识生产都始于主体和客体这样一种形式化的未加证明的前提(以研究客体规律的自然科学和研究主体认识能力的生理心理学为代表)。
按照海德格尔的理解,“主体”从来就不会漫无目的地走向“客体”,符合“客体”,所有“主体”对“客体”的活动都因为此在在世才成为可能。
只有此在在世,“主体”才会将“客体”理解为某种可能对“主体”有用的东西而产生认识研究的兴趣。
如上所提示的情况一致,此在在日常生活中首先与通常寓于世内存在者而存在。
此在通向世界的展开状态被此在当前寓于世内存在者的操劳所遮蔽。
此在的世界陷入一片迷雾。
但是此在的生存空间似乎在扩大,因为此在与他人共在时,轻易地不需负责地以“常人”的身份,凭借“好奇”、“闲言”为自己拟造了一个模棱“两可”的“世界”。
海德格尔把此在作为“常人”在如许“世界”生存称作“沉沦”。
但在这里“沉沦”似乎并无贬义,它本质上属于此在的生存论规定。
没有任何历史资料显明人类曾在一种没有“沉沦”的世界存在过,它作为人类的永恒的困境和宿命如影随形。
但此在是否一步也不能从常人迈向本己的自身吗?不是说沉沦只是此在展开状态简单的褫夺吗?于是,海德格尔紧接着通过向死先行的存在论阐释和良知现象的见证把一种本真整体的生存可能展现出来。
他在谈到良知时提到一个重要的概念――罪责。
下面我主要围绕这个概念谈谈自己阅读《存在与时间》时的一些体会和收获,尽管我实际上并无多大可能凭借这些体会进入此在某种向最本己的能自身存在的生存筹划活动。
在《圣经》的教义中也经常出现诸如罪、死亡、良心、决心(决志)这些词
语。
按照它的解释:罪(原罪和本罪)的工价乃是死,良心见证(知道)人的罪,人只有决志信主才能逃脱死,得着救赎和永生。
这种解释大致勾勒出了一般地向基督生活的轮廓。
在这里,罪(包括原罪和本罪)作为向基督生活的重要的前提存在,因为没有罪就无所谓死和救赎了。
人作为罪人,他在神(基督教之最重要前提)面前向已被定罪,不是因为他经不起诱惑,偷吃了善恶树上的果子,从而担当了原罪,而是因为他的罪性在原罪以前已被定下了,他是一个出自神的受造物,他一来到这个世界上,即使是那个人类所能设想的最美的世界――伊甸园,他也仍然具有了罪性:他不得不生活在神的禁戒中。
当然,几乎所有正统的圣经教义都否认这种关于罪性的说法,他们认为人既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那么他在铸成自己的原罪之前是洁净的,原罪是始祖亚当逐出伊甸园之后及其子孙罪性(本罪)的根据,正因为人类始祖的原罪,神才将人逐出伊甸园,神才让女人为生育备受痛苦,让土地贫瘠,使得人为生存而不得不辛苦地劳作。
这种说法竭力证明原罪乃是人不得不操劳在世的根据性存在,但让人感到困惑不解的是:原罪何以可能?如果说罪性从原罪而出,那原罪出自何处?在《创世纪》里,原罪出现的标志是亚当和夏娃偷吃善恶果之后为赤身裸体感到羞耻。
这是因为人吃了善恶果就和神一样知道了善恶。
那人为什么就奢求神知道善恶的能力呢?岂不是因为他向来已经在某种现身情态中意识到神与他的区别(他实际上是惧怕神的),所以企图以偷吃善恶果来逃避这一罪责性的存在?
原罪倒出于逃避某种罪责性的存在。
当然这种对于原罪的解释是以海德格尔的罪责概念作为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先行掌握的前提而进行展开描述的。
在海德格尔看来罪责是此在的不性,此在(生存)本身就是不之状态的不之根据,就是罪责性的存在。
它从根本上不是指那种可以进行结算找补的亏欠。
这种亏欠通常被理解为现成上手事物在平均日常生活中影响着公义的评价及协调活动。
世俗意义上的道德及法律通常由这种现成性的亏欠具体规定的。
假设我们把罪责理解为亏欠,那这种亏欠也绝对是无法进行可靠的量化的,因为它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也不仅仅意味着此在在操持中对其他此在的亏欠,它干脆就把此在本身也置于这无可选择的被亏欠中,此在存在本身就是亏欠。
我们看到,在这个假设里,亏欠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亏欠的主动者和被动者模糊不清,这个假设实际上表明,亏欠这个词不能表明海德格尔所理解的罪责。
所以他选择了不性这一形式化意味很浓的词来表示罪责,并且把此在的不性作为不之状态(包括亏欠、罪孽、恶等)的不之根据。
原罪作为本罪的源泉,也具有非常形式化的意味。
然而原罪与此在之罪性(不性)有着本质的区别。
此在作为已经在……中的存在,向来已经被抛在世。
在整个人类社会历史中,这种存在不存在任何形式或实质性的开端。
同时,此在也用不着由某种臆想的富有象征性的人类始祖的原罪来承担罪性,尽管原罪也同样宣示我们总已经在罪中。
最关键的一点是,原罪虽然出自神的严厉判决,但总有信徒通过信仰和行为在彼岸得救,而此在的不性执着于此岸的实际生存,所有存在的意义和真理都从此岸中寻找,它对彼岸毋宁说怀着茫然失所的恐惧。
所以此在必须面对自身这样一种罪责,它是如此的彻底和不可改变,以至于此在只要想真实地为自己而生存的话,就不得不把它承受过来。
此在在此,此即此在的被抛境况,此作为具有不性的重担系住了常人飘移不定、天马行空的幻想,把实际性生存带入此在的最本己的领会当中来。
也就是说,只有当此在把自身带入到此在生存的罪责当中,它才有可能从千人一面的常人里辨认出自身,并把自身带入到能自己存在的生存筹划中来。
在这里,能自己存在被当作此在本真生存的方式,它更为积极自觉地面对常人闪避的罪责。
唯有把自
身带入向来所是的罪责中,此在才能真实具体地向着常人中最本己的能在所是的样子进行自由的生存筹划。
因为自由筹划本身就是被抛的生存筹划,唯有面对被抛的罪责性存在本身,能在的筹划活动才始从常人解释的某种偶然的决议中挣脱,进入更为真实宽广的境域。
而常人的解释要么只是一种不切实际、好高骛远的愿望,要么就把自由挑选的可能性限制在适宜的、众所周知、可忍受的范围内,将可能性敉平为日常当下即可获致的东西,从而使得此在的能在筹划变得虚幻和狭窄。
我们看到,此在的能自己存在与沉沦的常人存在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是否面向罪责存在或者能有罪责。
然而即使罪责在生存论上作为此在向来所是的东西毫无疑问,现实生存中的能有罪责也仍然是罕见的不易通达的。
能有罪责(即领会并且承受有罪责这回事本身)作为愿有良知的呼应,通常由决心现象在决议之前带入此在领会中,而常人往往在罪责面前闪避,它无法忍受罪责的不性所带来的茫然失措,它在罪责面前畏而闪避,或者更准确的说,它还来不及畏就已经闪避开了。
因为死亡作为彻底的不性,向来被常人以各种方式消解畏的可怖性。
死在畏这种别具一格的现身情态中所开展出来的最本己的、最无所关联的、不可逾越的、最确定的不确定性,实际上在常人死亡之前已经宣判了常人的死刑――它揭露了常人赖以为生的自欺欺人的谎言和庸碌无为。
由最无所关联的向来我属性所开展出的个别化此在挺身而出取代了常人的位置,不可逾越的生存之根本不可能性使此在迫不及待地接过最本己的能自己存在的责任,最确定的不确定性使死亡成为一种持驻的罪责存在,使此在畏着向自己的能在筹划。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领会到了此在被抛的罪性就能进入本真的生存。
因为被抛的罪性在怯弱的人那里恰恰成为沉溺于常人的借口,所以本真的生存似乎还意味着选择能自己存在并且主动追求自身存在意义的勇气和决心。
然而存在的意义是否摆到明处?人们是否已经缺乏勇气和能力追求能自己存在的能在?这些恐怕仍然是令人困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