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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储系监管业务法律风险提示
4月1日会前构思
我是谁?
搜索金融创新,你就能找到我;
我依附在物流企业集团身上,盘旋在各家银行周围;
我不是供应链上的必要元素,但企业融资总会想到我;
有人说我来自阿姆斯特丹,其实我一直都在我的兄弟们身边;
兄弟们名字很多,有叫利润的,有叫双赢的,有叫发展的......
我只是喜欢低调地跟随他们;
我懂:沉默是金;
我是质押监管风险。
4月2日会议讨论材料(信息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监管业务
中储股份04年质押监管金额30多亿元,质押监管收入255万元,利润174万元。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是我国最早倡导、推广质押监管业务的企业之一。
1992年,中储就开始了对“物资银行”的探索,直至1999年,质押监管业务作为中储的主业—仓储保管的增值服务,在中储无锡分公司完成了第一单实际操作。
截至2005年末,未出现一笔贷款损失。
二、关于经销业务
2010年报:钢材等大宗商品和原材料受经济政策影响和市场需求拉动,价格上涨,给公司贸易业务带来契机。
公司以提升经销业务模式、提高经销业务质量、规避经销业务风险为前提,拓展业务空间,取得了较好业绩。
2010年公司完成销售收入161.67亿元,销售量874.53万吨。
与此同时,公司按照"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思路,积极构建中储贸易业务管理体系,搭建期货套期保值统一操作平台,加强对业务和资金的管控,有效地控制了风险。
三、关于中储风险控制
(一)注重出质人资信
为防范出质人给业务带来的风险,对出质人资信进行认真的调查和评定。
在选择客户时,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的最直接指标是主营业务的增长率和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除经济实力外,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履约的必备条件。
评估担 1
保对象的信用状况,主要依据其历史履约情况和履约意愿。
(二)谨慎选择质押物
第一,对质物所有权进行严格确认,只有所有权属于出资人的货物才能出质;第二,质押商品的种类有一定限制,只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
一般来说,各种原材料比较符合这一要求。
质押物的选择,还要和国内的经济形势相结合,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稀缺性的资源不会出现很大的价值波动,是理想的质押品种。
性质不稳、易变质损耗、市场价格波动大、无经常性市场需求的货物,不能被选为质物;第三,考察货物来源的合法性。
对非法途径取得的物品,不能作为质押商品;第四,明确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注意货物的验收确认、货物出质、质物的置换和解除监管等关键环节的控制。
(三)科学管理仓单
对仓单进行科学管理,制订严密的仓单操作规程:使用固定的格式,同时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对仓单提货、换单及解除质押的仓单认真审核;以文件的形式规定质押仓单签发、确认程序;仓单管理员在与银行联系确认后方可办理提货出库,并严格遵守发货下限;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依据货主和银行共同签署的“专用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账,每释放一笔,在相应仓单下做销账记录,直至销售完成为止。
(四)加强商品监管
作为银行和客户双方信任的第三方,中储在商品的监管环节扮演着特殊的角色,负有特殊的责任。
所以,在开展质押监管业务时,尽量使各种手续完备,严格按合同行使权利,首先。
在监管环节和客户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商品的入库验收和养护要求,并开具明确表明商品已属质押给银行的专用仓单,并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物的保险,确保仓储物出现损毁时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其次,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向银行承诺,保证仓单与商品存储情况相符、手续齐备;质押期间无银行同意不向借款人或任意第三人发货;不以存货方未付有关保管费为由阻挠、干涉、妨碍银行行使质押权;客户提货在银行的监管下采取仓单提货等。
(五)设立安全警戒线
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预警,当市场价格下跌到预警线时,按协议规定通知出质人增加质物和保证金。
对实行滚动质押,也要设立安全警戒线,实现计算机管理,以防止质押物因量的减少而价值下降,最终影响资金的回笼。
四、三个案例
案例一、台账错误登记引发赔偿
(一)发布人:基层的小小草
具体而言,河北中储和曹连英是这样合作的:每月月初,河北中储将2000万打入曹连英的金鲲公司,月底时奇石麟公司再把本息付给河北中储。
曹连英通过奇石麟公司如约还本付息,是金鲲公司取得新一笔货款的前提。
每轮交易完成后,再定是否进入下一轮的买卖。
如此,曹连英夫妇每月可获2000万元资金保障运转,而河北中储每月赚60万元利息,扣除依法缴纳的增值税,还剩40多万。
双方要以三家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河北中储与金鲲公司签购买协议“进货”上付货款,同时与奇石麟公司签销售协议,30天后收回“货款”。
这种名为买卖交易,实为企业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并不违反国家政策。
合作初期运行平稳,2008年4月份,金鲲公司在邯郸郊区“黄粱梦”租新货场,老货场“花开富贵”中的存货,即陆续倒入黄粱梦。
货场将铁精粉运往自己的钢厂客户,而河北中储则派出监管员驻守货场,以保证场存货价值不少于2000万元。
到第六笔时,金融风暴来了,曹连英无法如期从钢厂结账,也就无力如期付给河北中储金息。
2008年6月底,第六轮还款期到了,曹连英希望延期半个月还款,还安排奇石麟公司会支付了“违约金”。
7月初,曹要求河北中储先开出下一轮2000万元的支票,曹验明支票真伪和账面存款后才能安排奇石麟支付第六轮的2000万元。
河北中储满腹狐疑,第六轮的钱还不上,显然是曹连英的资金出了问题,逼着先要第七笔才能还第六笔,等于是拿国企的钱去融高利贷,再说这也跟双方交易习惯不同。
“之所以定好每月一签,我们就是要看她月底能不能还得上,否则我一次借她半年不是更省事吗?”张堪勇说。
河北中储开始盘算——表面答应给曹开支票,等拿到就收回第六笔的本息,就不再跟她“接着做”,终止双方合作关系。
曹也有自己的小算盘——先找高利贷公司借2000万元给奇石麟公司,让它还中储的第六轮,金鲲公司拿到“第七轮”的钱,再马上还给高利贷,多付点利息但可解燃眉之急。
2008年7月10日,这个出现在多份判决书上的日子跌宕起伏。
据石家庄中级法院的(2010)石民四终字第00619号判决书记载,当天,曹连英给一个杜姓高利贷者打了借条,称借其2000万元后于次日上午十点前便归还,日息千分之二。
曹带放高利贷的杜某来到河北中储。
几家打定主意“不见兔子不撒鹰”,杜要看到河北中储真开出2000万元支票,要看到河北中储账上有钱;
河北中储要先收进奇石麟公司拖欠了半月的第六轮货款,才肯把新支票交给曹连英,还要把到期日开成次日,并且派财务持票陪同办款交割。
银行下班前,三方来到石家庄某银行翟营大街支行,中储财务眼看奇石麟公司借来的高利贷2000万划进了账户,才将次日到期的2000万支票交给曹连英。
稍后,河北中储将该2000万元转走并将支票挂失,通知留守黄粱梦货场的监管员“业务结束马上撤离”,两员工生怕被打扭头就走,遗留在现场的“监管日志”和“货物进出入库日报表”,竟成为后来的官司埋下伏笔。
杜姓高利贷跟曹次日早上赶到银行划款,才得知知河北中储的支票已成空头。
张堪勇没想到,接下来的事情远远超出他的想象,成语黄粱一梦的发祥地,悲剧将在他身上重演。
两案皆输,被河北中储放了鸽子,曹连英急红了眼——高利贷正逼着还款呢!石家庄中院(2010)石民四终字第00619号判决书判决显示,此番曹连英借高利贷2000万元,次年9月8日还上了1294万元——黄粱梦货场里毕竟有她的存货,销往钢厂的货款可以用来偿还部分高利贷。
2008年7月11日,曹即向石家庄公安局报案称河北中储开具空头支票诈骗其巨额“货款”,警方接到曹的“票据诈骗”举报后展开调查,对涉案公司十余人做了笔录。
曹连英在报案时的询问笔录中,不否认金鲲公司和奇石麟公司同属自己的公司。
警方调查显示,这两家公司的法人均系曹连英,其中金鲲为曹夫妇全资,奇石麟公司中曹夫妇共占90%股份,两 3
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她本人。
张堪勇亦称,双方没有实际的铁精粉交易,只是贸易性融资,即曹连英月初把货“卖”给河北中储,月底再把货原封不动地买回去,“我们处在她的俩公司中间做,只出钱加价不对钢厂销货,这种生意除非是为融资,否则对她没价值。
” 2009年3月6日,石家庄经侦支队侦查终结,认定河北中储不构成诈骗,决定不予立案。
曹的刑事打击之路已被封闭。
(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令人质疑的司法判决(2010年11月25日)11月11日的时代周报报道了一桩蹊跷的官司。
已经被撤销的案件,居然重新提起诉讼,而法院无视这一事实,将一桩虚拟的借贷关系坐实,继而使某企业损失数千万元。
这家“倒霉”的企业,就是中储河北物流公司。
金鲲公司与中储河北物流公司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常人都应该能判断,然而河北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却不会判断,他们说这是真实交易,从而判决中储河北物流败诉,导致其损失5200万元。
整个案件的吊诡之处在于,早在2008年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之后就有结论,民事诉讼发生后,“石家庄经侦支队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称,已于2009年3月6日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
”可见公安局认为此案中中储河北物流不构成诈骗,既然不是诈骗,河北中储就不可能白拿过金鲲公司的货物,给金鲲开具空头支票只是为了从奇石麟套回自己的资金(金鲲和奇石麟的老板都是曹连英),可能违反所谓的财经纪律,但不是民事违法,更不是刑法上的金融诈骗。
而金鲲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连英本人在2008年报案时也承认:“因我公司做的是铁精粉业务,需要的资金量很大,为获取资金,我公司先将价值2000多万元的铁精粉放到河北中储物流中心指定的仓库,由他们监管,货到后河北中储物流中心付给我公司2000万元。
然后再由河北奇石麟公司支付给河北中储物流中心2000万元将该批货买走。
奇石麟也是我的公司。
”
这么明显的事实,法院居然在金鲲公司没有提供交货单等可以证明河北中储接收货物的证据情况下,强行将最后第七单协议视为真实交易。
这种“月初把货‘卖’给中储河北物流,月底再自己把货原封不动买回”的现象是企业之间为了融资方便而虚置的协议,十分普遍。
说白了就是中储河北物流挣点利差而已,倘若不是这计划经济活化石的金融体制禁止企业借贷,哪里会需要这么做?然而,在中国金融体制国有制一家独大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向银行融资因制度障碍重重,就会转而向企业拆借,这导致了企业之间借贷难免,于是,用所谓“违规”的方式做正常的事—好比夫妻之间偷情,就变得极为普遍。
也正是这种莫名其妙的制度,给形形色色的人制造了诈骗的机会。
法院如此做法确实已经到了让人瞠目结舌的地步,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可能把这样的协议视为真实交易,除非心中有不可告人之谋划,这也就不能不让人生疑:河北两级法院或其具体法官到底有何谋划?
在缺乏司法信息公开的基本前提下,社会不可能有足够信息了解司法的幕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即使如此,河北中储也调查到如下司法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一审法院合议庭一名法官在河北中储提交代理词当天早上出差上海,下达判决那天的下午两点半才飞回石家庄的飞行记录,而根据法院的快递时间显示,判决是在当天下午四点钟便交寄的。
”可见,这所谓的合议庭神通广大,法官在异地出差也能合议!不知道中国的民事司法制度里哪条规定能够支持这样的“跨省合议”。
不知道河北高院和石家庄中院如何面对以下疑问:
1.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遵循刑事调查程序认定,河北中储虽然开具空头支票,但因其 4
未实际接收货物而被认定为不构成诈骗。
为何对这一结论,法院在民事司法中置若罔闻?
2.法院不采信河北中储提出的未接收货物的证据,为何却支持连交货单都无法提供的金鲲公司?交货单都无法提供的金鲲公司,怎么就能骗得两级法院都来支持它是发了货没收到货款的狡辩?法官的业务水准有可能低到如此地步吗?
如此匪夷所思的荒诞派司法足以摧毁任何人对司法承载社会公正的信心。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不但法官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就是法院也没有独立的司法权,这样的制度下,司法权被随意干涉就无法避免,党政、金钱、地位、人情等各种各样的因素都可能干扰它正常裁决。
这是一个对自己行使司法权的后果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司法制度,世间荒唐莫过于此。
那么,到底是什么力量左右了河北两级法院,从而致其堂而皇之地作出睁眼瞎判决?似乎谁也不知道,似乎知道的人也未必能拿出可靠证据,似乎能拿出证据的也没有展示证据的平台。
只是,无论真相能否被揭露,对于到了如此地步的司法诈骗,整个社会都不应再等闲视之了。
(三)如何规避供应链金融运营风险(中国贸易金融网)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贸易融资是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
正是在这一模式运作中规避风险不利,让中储河北物流身陷巨额赔偿官司,且在前不久的法院宣判中两度败诉,钱货两空。
那么,供应链金融究竟蕴含着怎样的业务风险?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错综复杂的案情
这起案件要追溯到2008年年初。
当时,通过华夏银行石家庄支行行长赵薇介绍,央企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旗下全资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河北物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女老板曹连英签订了贸易合同。
双方合同约定,每月初金鲲公司出售2000万元的铁精粉给中储河北物流,月底再由另一家名为奇石麟的公司加价3%买回,中储河北物流赚得60万元。
而事实上,金鲲和奇石麟均为曹连英和李永平夫妻持股100%和90%的私企,两公司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曹连英,曹通过自己掌控的两家公司向中储一卖一买铁精粉,实为获得2000万元流动现金。
2008年6月底,中储河北物流没能如期从奇石麟收到2000万元和3%加价款项60万元,对方称因资金紧张要延期半月支付。
同时,曹连英又催促完成下一笔交易,要中储河北物流支付2000万元货款。
中储为顺利拿到第六单的回款,只得继续接受金鲲公司的铁精粉。
但此时,中储河北物流总经理张堪勇对曹连英已有些信不过了,变故自此而生。
按照双方约定,7月10日当天下午5时左右,奇石麟将2000万元货款给中储河北物流,双方第六笔交易钱货两清。
几乎同时,在曹连英的眼皮底下,中储河北物流财务部也向金鲲公司开具了一张时间为7月11日的2000万元转账支票。
为
确保无误,曹在银行下班前,赶到付款行——石家庄市商业银行翟营大街支行,验明该支票为真。
但到第二天早晨,前来转账的曹连英被银行告之,中储河北物流已于头天晚上下班前将账户上的钱划走了,支票已成空头支票,且已被中储“挂失”。
遭此暗算后,曹连英盛怒,当天遂以“票据诈骗”为名,向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但警方了解双方“以贸易方式融资”的实质后,认为中储河北物流此举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曹连英向法院起诉。
半年之后,2009年9月14日,河北金鲲公司突然以“票据纠纷”为由,将中储河北物流诉至石家庄市中院,诉请法院判令中储河北物流向其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等近2300万。
2010年5月6日,河北高院对一诉“票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储河北物流归还金鲲公司本息2300万元。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一诉终审完两个月后,今年7月,河北金鲲以“2000万元票据款不足支付购货款,中储河北物流还欠2000多万元货款”为由,发起了第二轮“买卖纠纷”诉讼。
曹连英诉称,截至2008年7月10日,中储河北物流总计收到金鲲供给的铁精粉31589万吨,因对方开具的2000万元支票空头,经河北高院判令对方偿还了2000万货款,但该款对应的只是12870吨货物,还有18719吨价值2909万元的铁精粉至今未予归还,诉请判令退还铁精粉或相应货款。
金鲲提供的证据,仍是一诉审理中来自中储河北物流的监管日志和货物出入日报表,31589万吨铁精粉的总量,正是据此“监管日志”算出。
对此,张堪勇表示,当年7月4日和10日两天记录有误,将还未完全倒进货场的19792吨和5046吨货错误登记了。
因此,面对“31589万吨”铁精粉总量,中储河北物流再次有口难辩,只得认栽。
10月18日,石家庄中院对二诉进行宣判:中储河北物流退还金鲲公司18719吨铁精粉(价值2909万元)。
这意味着,在这桩由“贸易融资”引发的两起诉讼中,中储两诉皆败,5200万元国资将流失殆尽,且钱货两空。
亟须加强风险防范
面对着错综复杂的案情,人们不禁要问,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依法到底谁是谁非?中储两诉皆败的根源在哪里?由其承担本案主要责任是否合理合法?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波认为,要判断中储河北物流和河北金鲲谁是谁非须基于我国的法律法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他认为河北高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中储河北物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而针对外界关于本案究竟是贸易融资还是票据诈骗的争论,曾波均持否定意见。
据了解,所谓的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
而企业之间的贸易融资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同时,通过分析案情可以
看出,二者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涉嫌票据诈骗,公安机关肯定会立案侦查,追究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的刑事责任。
所以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的行为既不属于贸易融资,亦不属于票据诈骗。
那么,究竟该如何定位二者的行为呢?曾波认为,本案是企业为牟利而规避金融监管以致引起纠纷。
在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应当对自己民事行为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判断,不要玩弄法律,心存侥幸。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中储河北物流在操作上没有做好风险防范,未能完全控制货物的所有权,导致一审败诉后不能从货场取回货物,减少损失。
此外,监管日志未能准确无误地记载实际进出场货物,也是中储河北物流买卖纠纷败诉的关键。
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不主张企业为牟利而规避金融监管,企业如确实需要贸易融资,可以按照银行的规定提交审批材料,依法开展贸易融资业务。
”曾波对记者表示。
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李毅学也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中储河北物流和河北金鲲公司之间的行为可以界定为供应链金融的一种民间的创新模式,根据规范的合同来看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合同双方由于操作失误,同时在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上规避不当,以致引发连续的诉讼和纠纷。
“所以,要想使供应链金融有序、健康的发展,做好风险防范和规避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
否则,会接连不断地有第二个、第三个甚至更多类似事件的发生。
”
规避风险有章可循
关于如何有效规避供应链金融运营风险的问题,李毅学首先向记者介绍了具体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种类,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所谓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 6
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市场风险,在供应链金融运营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产品的价格波动,如有色金属、铁矿石、煤炭等价格波动明显,相应的风险也很大;流动性风险,表现为银行手上具有的借款企业的存货、应收账款等,往往因货物太多,价格降低幅度很大,规避起来很难。
而最难规避的便是操作风险。
据李毅学介绍,供应链金融与传统金融有很大区别。
传统金融最关注信用风险,注重对借款企业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如财务状况怎么样、规模怎么样、管理团队怎么样等;而供应链金融关注的是借款企业主体真实的贸易背景,关注的是担保品的状况,如借款企业主体有没有充足的订单、贸易上下游企业之间关联怎样、上下游企业信誉和规模怎样等。
供应链金融采取大量的担保品可以缓释信用风险,但也相应地提高了操作风险。
那么,该如何规避上述风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