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第三实验小学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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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综合篇
金坛市儒林中心小学学校章程(2013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整体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构建城乡学校一体化管理模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金坛市儒林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地址:金坛市儒林集镇西街9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五条办学理念:儒雅教育。
办学目标:办学条件现代化,学校管理科学化,队伍建设人文化,教育质量最优化,办学特色品牌化。
校训:明礼,守信,仁爱;校风:知书达理,言雅行正;教风:上善若水,诲人不倦;学风:勤学、勤思、勤问。
分则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六条学校由金坛市教育局主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岗位。
第七条校长由市教育局聘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同时实行教师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
第八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校长的职责和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执行上级指示,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得到全面的生动活泼的发展。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全体教职员工。
组织教职工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三)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四)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校务公开。
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注意发挥广大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充分发挥行政团队的智慧力量和整体功能,合作互补。
(六)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七)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l.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
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领导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3.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合理安排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开齐上足各门课程。
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4.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及课外活动。
督促有关条线和全体教职工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文娱、体育活动,注意劳逸结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卫生习惯,增强学生体质,建好综合实践教育基地。
5.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
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关心他们的健康,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福利。
6.领导和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
7.按照市局有关招生规定,保证学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免试全部入学。
8.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9.做好退休教师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廉洁勤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离任时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九条副校长由市教育局聘任,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各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各职能处室主任对分管条线的负责人负责,副主任对主任负责。
中层领导均实行竞争上岗制、任期制,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党支部和工会负责人。
第三章民主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其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学校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期工作计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校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严治党。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
(七)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统战工作。
(八)加强党风廉政工作。
(九)做好退休教师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主席按工会法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是在党支部领导下,由工会负责具体工作。
教职工代表会议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
教代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由校长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一)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民主测评学校行政领导,参与对教职工的奖励、晋升、评优或处分。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办法及各种重要规章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校务公开的内容为:办学方向;教育教学改革方案;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规范;收费项目及金额;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收入福利分配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及热点问题。
第十六条建立共青团组织,共青团组织要起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党的得力助手,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团组织要团结和带领全体团员教师积极贯彻执行学
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团支部书记按共青团选举法产生。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用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编、定岗、定人、定工作量、定责。
教职工由校长聘用,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它工作。
未聘人员可自行联系单位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其它工作(一般为后勤岗位)。
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其它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与同岗位的人员待遇一致。
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市教育局或按教育局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岗位编制聘实施岗位聘任,受聘教师按照实际岗位享有相应待遇。
第四章入学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义务教育法》,学校招收满六周岁儿童入学,按上级规定学区内儿童入学率为100%,教学班学额一般为40人左右。
学制为六年,毕业时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报学校批准后,可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实际程度征求其本人及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二十三条小学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教育局统一要求建立学生学籍卡,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
对转学、休学、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学生受到班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籍卡。
学生毕业离校后,学籍卡由学校保存备查。
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五章教育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据《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在各学科课程中有机渗透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建立辅导员制,所有行政人员、任课教师要深入班级,确定应当重点教育的学生,并按学校要求对口进行有重点的关心和教育。
(四)学校要主动与家庭、社会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教育模式。
第二十八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全体师生在每周一早晨集中举行升旗仪式,强化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国家和省教育部门制订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三十条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严格按课表上课。
第三十一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对教师用书、教辅材料实行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三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
设教研组长,由校长室会同教导处在优秀教师中挑选后聘任,教研组长组织本组教师落实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研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指导、管理的责任,并担负协调班级各学科教学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教师执行《教学“六认真”要求》,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等过程管理。
教导处经常检查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考试制度,组织好期末考试,并按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组织好学生参加毕业考试和考查。
取消百分制,成绩评定实行A、B、C、D等级制。
第三十七条认真抓好教科研工作。
(一)校本培训制度。
开展教师业务培训活动。
实施专家引领,提倡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写好学习札记和反思笔记;组织论坛、沙龙活动,加强校际互动学习;建立教学研讨活动制度,定期、定人组织教学研讨活动。
(二)课题研究制度。
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号召每位教师都有一个课题。
(三)资源共享制度。
借助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建立网络化的教师交流平台,建立教育教学资源库,不断完善各科教学课件库,供广大教师选用,实行教育资源共享。
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加强学生的健康管理,填好体质健康卡。
严格执行学生档案管理的纪律制度。
第四十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
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教师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教师法》赋予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应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师要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高尚师德,敬业爱岗,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四条教师必须积极开展师德教育和行风建设,不断提高其综合思想素质,严禁教师参与黄、赌、毒和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爱岗敬业,切实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评价学生。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合同,执行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四十八条学校鼓励教师投身教改,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培训。
1.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教职工的岗位责任意识。
2.建设学习型的团体,鼓励终身学习,为教师的继续教育提供各种便利。
鼓励教师积极进取,做到教学基本功要扎实,教学方法要改革,教学手段要更新,教学质量要提高。
3.强化教科研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学术品位。
4.实施“青蓝”工程,注重培养青年教师,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让他们在相应的岗位上尽其才,显其能。
5.实施名师工程,有计划地培养各级名师。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严格按各类考核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五十条学校定期对教师、职工进行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奖金、聘用挂钩。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建设、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由学校给予表彰并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违反《章程》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
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情况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职工予以缓聘、转岗或辞退。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可以逐级向上级提出申诉。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相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成长档案。
按照规定办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
第五十四条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学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五十五条学校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少年儿童进行教育、引导、服务的重要力量,少先队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学校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六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教育法》第43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积极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后勤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度。
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
总务处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六十一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按有关规定管理校产,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登记、核实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发现危房,总务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二条办好食堂,为师生服务,严格食堂卫生制度,杜绝食物中毒。
第六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实行预算申报制。
同时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六十四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要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支出要合理。
为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及申请提供财务依据。
第六十五条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自觉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接受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坚持校长审批制度,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学校由金坛市教育局结算中心统一建帐和管理,设报账员一名。
食堂单独核算,严格成本核算,实行零利润。
第六十八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并一学期进行一结算,向家长公布明细,多退少不补。
第九章校园管理
第六十九条全体教师努力创建和谐的育人环境,学校、年级组、班级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使学生在潜移默化的环境中受到熏陶。
第七十条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处处成为学生楷模,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人际环境。
第七十一条对校园文化、校园环境进行整体规划,及时更新,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文化环境,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人文环境。
第七十二条提倡禁烟。
严禁在校园内吸游烟,严禁在教室、集会时吸烟。
严格控制垃圾的产生,实行垃圾分类回收,积极创建“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三条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痰迹。
第七十四条保证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七十五条校内教职工的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对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摆摊设点。
要积极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加强校门前和校园周边的治安工作。
第十章安全管理
第七十六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总务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七十七条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八条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
第七十九条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于第一时间报告教育局及当地政府;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形成书面报告,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第八十条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要经常和辖区的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一条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随时注意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
第八十二条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社会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
第八十三条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及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十四条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上级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十五条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第八十六条加强学校安全技防建设,实施“CK”报警、视频监控等安全监控报警设备设施的建设,并确保安保设备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金坛市教育局备案、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由校长室负责,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儒林中心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
(2013年10月18日七届二次教代会通过)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4号)和《关于印发金坛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坛人发【2009】58号)精神,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