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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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委托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承兑金额的0.5‰收取。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由分行营业部或分行本部集中办理,分行营业部集中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人员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派驻。

如分行认为所属个别经营机构情况特殊,不具备集中条件需保留银行承兑汇票或贴现业务的,可由分行行长负责审批,对其承兑或贴现业务进行转授权,并报总行备案。

相关分行必须按照总行关于票据业务的操作规定,制订严密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分行可以及时监控下属机构的操作行为。

对于保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保管贴现实物票据、银承签发、账务处理、对外查询查复、到期备款、付款、托收等手续,分行运营管理部应按照要求授权支行营业室进行操作。

(三)分行运营管理部在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调拨时,只能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发给有权承兑行。

有权承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库管员,只能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发给分行运营管理部派驻(或授权)本网点的负责保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人员。

(四)集中(或授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的派驻柜台经理,负责按规定频率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以及票据小组人员保管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印章等进行检查。

(五)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行做“8316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复核”交易时联动打印,无需客户手工填写,不得向客户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客户通过网银客户端打印电子回单功能,打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存根,柜台不提供客户回执联。

(六)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未用退回、日间备款、银承销
记、托收、解付、转垫款均由票据业务电子化综合处理平台(以下简称“电子票据系统”)完成,不需要柜台操作,且柜台无需留存银行承兑汇票底卡联和托收凭证。

(七)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销记前,出票人的结算账户不得销户;在电子
商业汇票销记前,系统自动控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的结算账户不得销户。

(八)纸制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托收、解付状态均由核心系统日终时批量登记电子票据系统。

二、开立保证金账户
对于需要按比例交存保证金作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条件之一的客户,应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前,按照《xxxxxx银行企业保证金存款账户操作规程》中关于企业保证金存款账户的有关规定,在其开户行或承兑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并足额转入款项。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对应8个保证金账户,8个保证金账户分为主保证金和副保证金,主保证金包括1个活期保证金账户和1个定期保证金账户,主保证金主要是用于备款和控制;副保证金账户包括1个活期保证金账户和5个定期保证金账户,副保证金主要是用于控制不参与系统自动备款,在备款成功后系统将会自动解除副保证金账户的相应控制金额;如果需要对副保证金账号解控并用于备款的,柜台人员应凭业务部门出具的“资金解控通知书”或“保证金账户划款(销户)通知书”手工解除控制并备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业务签发和补足时,不再由客户经理填写“资金控制书”进行手工控制。

一个保证金账户可以支持多张银行承兑汇票,同一个定期保证金账号不得在不同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既作为主保证金账号又作为副保证金账号,一个定期保证金只能对应到期日相同的多张银行承兑汇票;客户保证金账户必须与承兑申请人属于同一客户号下,不允许使用第三方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用金额控制的方式。

同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同时使用保证金和抵质押品,对于使用抵质押品的,在银行承兑汇票备款成功前,该编号项下的抵质押品不
得作结清出库。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
(一)对信管系统中电子信息的处理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必须由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处理部门在信管系统中录入票据基本信息,并将电子信息传递至核心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在收到相关电子信息时,将进行以下电子信息的校验和相关业务处理: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与到期日期之间是否超过六个月;
2)信管系统录入了保证金账号和比例的,核心系统将在对应账户中控制相应数额的款项,对于账户可用余额不足的,核心系统不接收该笔电子信息,并向信管系统返回错误原因;
3)多张银行承兑汇票共用同一定期保证金账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机构和到期日必须相同,如果不相同核心系统不接收该笔电子信息,并向信管系统返回错误原因;
4)对于符合相关业务规范的银行承兑汇票电子信息,核心业务系统将在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中登记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号、出票申请人客户号、保证金账号/比例、出票金额、签发日期、到期日期、保证金扣款顺序、抵质押物编号在内的各项业务信息,同时,将该条记录的状态置为“9-信管发起”。

特别提示:
1、对于核心业务系统收到的承兑汇票签发交易,在交易复核前,如信管系统需修改相关信息,需由CECM系统首先调用“9008抹账”交易进行前台抹账,在修改后重新发起“8330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交易。

2、在核心业务系统复核成功后,信管系统仍然可以发起修改,但修改的要素限于:保证金的账号、保证金比例以及扣款顺序。

3、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控制、解控以及比例调整,原则上应由信管系统发起,柜台人员不得随意通过核心交易进行任何与保证金控制有关的操作。

同时,如果保证金账户存在多余款项(账户实际余额大于控制金额的情况),需要转回客户账户的,也需由审批银行承兑
汇票的业务部门按《xxxxxx银行企业保证金存款账户操作规程》的规定,出具《保证金账户划款(销户)通知书》,柜台人员方可凭以办理款项划转。

(二)出票承兑流程
1、在柜台签发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1)审查依据
①CECM系统发来的电子信息;
②放款审核中心出具的《信贷业务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以下简称“承兑协议”)。

(2)柜台人员应审核:
①银行承兑协议书、信贷业务通知书、CECM系统的电子信息中的各项信息是否均相符;银行承兑协议书、信贷业务通知书中的内容有无变更或涂改;
②银行承兑协议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

③银行承兑协议书中所加盖的承兑申请人印章是否经过开户行柜台人员的双人验印并签章证明,同时注明“签章核对相符”字样;如果承兑申请人账户为通兑账户,承兑银行柜台人员也可按验印的有关规定,直接使用验印系统对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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