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街门店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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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街门店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沿街门店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门店安全管理责任
1. 门店经营户(以下简称经营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按照证照规定开展
经营活动。

2. 经营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门店的日常安全
管理。

3. 经营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经营户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
1. 经营户应当依法取得消防合格证书,并按照消防规定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定期
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 经营户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 经营户不得在门店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私拉乱接
电源线,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4. 经营户应当加强对门店内用电、用火、用气等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人员管理
1. 经营户应当加强对门店内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得雇佣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2. 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进店顾客的安全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门店。

3. 经营户应当在门店内设置监控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不得删改、损坏监
控设备。

4. 经营户应当做好门店内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条应急预案
1. 经营户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和责任人。

2. 经营户应当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事态的及时妥善处理。

3. 经营户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律责任
1. 经营户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经营户对门店内发生的治安、火灾等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经营户未按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

3. 沿街门店是指城市街道两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商业企业。

4.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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