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岳志明担任野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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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岳志明担任野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05
•【文号】证监许可[2009]203号
•【施行日期】2009.03.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岳志明担任野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203号)
野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更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岳志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P852227(1))担任你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二、刘敏浩不再担任你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二○○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