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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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03.17
•【字号】湘社险[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社会保险登记
证》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
(湘社险[2009]3号)
各省管参保单位:
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劳社发〔2001〕150号)和《关于认真搞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32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各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年度验证工作,规范验证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证》年度验证的时间
2009年《登记证》的年度验证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之前。
各省管参保单位务必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年度验证手续。
二、《登记证》年度验证的程序
1、各单位先按规定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对表》(以下简称《单位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此表中的“参保单位下属的财务、人员未实行单独管理的子机构、分支机构信息”栏必须如实、完整地填报,单位下属子机构、
分支机构较多的可附页填报。
2、各单位填报《湖南省社会保险年度验证表》(以下简称《验证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
凡在省里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须先将《验证表》报送省级相关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凡在市(州)、县(区)参加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单位,须由市(州)、县(区)级相关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然后报省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审核。
3、全省各级各险种经办机构对各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在《验证表》上签署“是否通过本险种验证”的结论性意见;对应参加而未参加的险种,必须督促其参保,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本险种的省级经办机构。
4、省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对《单位基本信息表》、《验证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各参保单位的《登记证》上注明已验证合格的险种并盖章或贴花,再将《登记证》返还给各参保单位。
5、当年办理《登记证》的新参保单位,所属当年的年度验证审核自动通过,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度验证。
三、《登记证》年度验证需报送的资料
1、已通过上年度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核准执业证书(副本)原件,并附复印件;
2、参保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并附复印件;
3、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社保专管员的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
4、《登记证》(正本)和报经各险种签署意见后的《验证表》;
5、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根据情况要求参保单位提交的补充资料、相关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等。
四、注意事项
1、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中在省社保局单独立户、独立核算的二级分支机构,凡未办理《登记证》(正本)的,必须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登记机构补办;已经办证的,可由总机构收齐各分支机构的验证资料后集中办理。
2、本《通知》第二条“年度验证的程序”的第1款中,有关《单位基本信息表》及相关证照填报的要求,是配合本年度省社保局新信息系统上线而开展的数据清理工作。
在以后年度,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审核的手续将相应简化。
以后年度,因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社保专管员、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单位,应在年度验证前先填报《湖南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按规定办理变更和年度验证手续并发放新证。
3、本通知下发后,请各省管参保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办理登记及年度验证等手续。
对于拒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及年度验证的参保单位,由省社保局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察,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对于有缴费能力因拒不参加某一险种而未通过年度验证的参保单位,将暂停该单位在其它各险种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批工作。
4、各参保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员工、年薪收入兑现清算、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障年度检查、职工退休审批、审核离退休职工待遇,及在其他相关部门办理车辆控购审批、单位招投标资质审批、评选优秀企业或优秀企业家、单位法定代表人评选劳模、单位增加编制审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审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总会计师出国审批等业务时,应出示验证合格的《登记证》。
未办理《登记证》或未通过年度验证的参保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不予办理有关业务。
五、相关政策规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缴
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劳社发[2001]1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没有通过年度验证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六、其它说明
1、省管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机构设于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登记稽核处,省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机构设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审计稽核部;
2、本通知内容适用于以后年度的《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从2010年起,省管参保单位的《登记证》年度验证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不另行通知。
联系人:苏志 4900191(办)138****4141
邹如丹 4900191(办)135****5833
附件:1、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对表
2、湖南省社会保险年度验证表
3、湖南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1: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对表
单位养老保险编码:单位名称(章):
参保单位制表人:社保机构初审人:初审时间:年月日参保单位负责人:社保机构复审人:复审时间:年月日
档案资料编号:社保机构(章)
附件 2:
湖南省社会保险年度验证表
年度
单位参保(养老)编号:申报时间年月日
参保单位制表人:社保机构初审人:初审时间年月日参保单位负责人:社保机构复审人:复审时间年月日档案资料编号:社保机构(章)
附件 3:
湖南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章):
参保单位制表人:社保机构初审人:初审时间:年月日参保单位负责人:社保机构复审人:复审时间:年月日
档案资料编号:社保机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