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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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立法程序
(一)立法议案的提出
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议案。 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可以向全国人 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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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区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七)国际条约
第七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三节 法的实施
一、法的效力
(一)法的时间效力 1.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我国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有 以下几种情况: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由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 始生效。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大致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 我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
从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到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召开 为第二阶段。这个阶段
自1979年6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至今,为第三阶段。
二、法的实施的概念和方式
(一)法的适用
(二)法的遵守
思考题
1.什么叫法? 2.法的本质是什么? 3.法的特征是什么? 4.什么叫法的创制? 5.我国的立法程序分哪几步? 6.简述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7.简述我国法的效力范围。 8.什么叫法的实施?法的实施主要有哪些方式?
(三)法的对人效力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如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外,也都适用我国法律。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也应该适用我甍国法律。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
4.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如果侵略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 或者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法律交往关系,也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规定
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
二、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的
三、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二)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三)法律规范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来自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是指法律被废止,其效 力消灭。在我国,法律终止生效实际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有的法律即自动丧失效力。 (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在新法中明文规定旧法作废。 (3)由有关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 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即停止生效。 (4)法律本身自行规定有效时期,至时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的即 自行停止生效。 (5)有些法律由于已经完成历史任务而不再适用。 3.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二)法的空间效力
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全部领域范围内有效。 某些法律、法规还有域外效力。 2.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以及法律授权的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颁布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 3.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特定的适用范围,即 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有效。 4.有些法律(如刑法)明确规定了具有域外效力。
(四)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七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二节 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特点
1.它是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其职能的活动, 其他任何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 不得进行这项活动。
2.它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七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的起源和本质
一、法的起源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 定历史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 产生的。在原始社会里,生产力水平很低,没有私有财产,没有 阶级和阶级斗争,因而也没有国家和法律。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了剩余产品,出现了社会分 工和交换。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继续用原始社会的习惯来调整 人与人之间相互的关系了,需要有维持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行 为的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后来便成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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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光 好
官 方 官 方 共 和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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