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贮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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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贮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贮藏安全管理,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粮食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应急处置的原则,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收购与储存
第五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粮食收购条件,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对粮食质量进行检测,确保收购的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粮食储存应当选择适宜的储存设施和方法,保证粮食储存安全。

粮食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粮食储存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存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确保粮食储存质量安全。

第三章粮食运输与销售
第九条粮食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运输工具,保证粮食运输安全。

第十条粮食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粮食销售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粮食销售者应当在粮食销售过程中,对粮食质量进行检测,确保销售的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章粮食应急与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应急预案,提高粮食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粮食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粮食供应、粮食质量安全、粮食储备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粮食应急处理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确保粮食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国粮食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粮食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
(五)依法查处粮食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共享;
(四)及时报告粮食安全情况,提出粮食安全预警建议;
(五)依法查处粮食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粮食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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