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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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为加强残联党建目标管理和组织监督,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和上级作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特指行政副科长以上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既要模范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业务招待费报告等“三项制度”和廉洁自律“四条规定”,更要认真对照本规定自律。
3、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4、根据中纪发(1995)5号文件精神,未经批准,任何领导干部不准用公车、公款学驾驶执照;任何党员领导干部8小时外未经允许擅自驾驶本单位车辆办私事,造成一切后果,按保险公司兑费的费用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
5、领导干部不准直接经手管理现金。
6、不准领导干部的亲属干涉自己分管的工作及业务活动,严禁领导干部的亲属参与用公款支付的业务招待方面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7、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拖欠公款和侵占公物。
8、不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各种业务招待活动,更不准
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9、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0、本规定内容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日常考核。
11、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和性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格按党纪政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