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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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教委及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老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学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治理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重大问题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院党委决定。

学工处、各系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主要职责:
1、依据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的精神,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部署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强化与用人单位的紧密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搜集、整理并及时向全校毕业生公布需求信息;
3、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
4、汇总、上报全院毕业生生源;
5、按照教育厅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的处理;
6、指导、检查、评比各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7、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
8、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工作人员培训;
9、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各系的主要职责:
1、依据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2、负责本系毕业生生源的调查、毕业资格审查工作;
3、了解和掌握本系毕业生的思想情况,负责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4、负责接待本系毕业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的来访;
5、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举表,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推举工作;
6、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人才市场;
7、负责本系毕业生毕业鉴定和文明离校工作;
8、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审查毕业生资格、搜集整理公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就业指导、双向选择、编制
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手续、调整、接收、见习期考核治理、转正定级等阶段。

第七条毕业生就业推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优秀毕业生、家庭贫困的同学优先推举。

第八条毕业生的推举表由学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发放,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盖章方才有效;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推举表及有关材料,如因本人不如实反映情况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当
第九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在推举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鉴证,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假设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假设毕业生违约,应向原单位书面提出违约要求,在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后,学校方准许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

第十一条学院第—次集中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的时间一般为6月25日至7月1日。

毕业生务必在6月20日前将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至各系,由学工处审核后,列入就业方案。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是援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
正确的择业观念,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是对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各系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强化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

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改革与开展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

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纳授课、汇报、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编制的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统一使用(全国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五条报批毕业生就业方案前,学院必须确认学生是否取得毕业资格,并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

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不予办理就业手续,让其回家休养。

毕业当年病愈,且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作为当年的毕业生派遣;毕业次年6月20日前治愈的,可以随下届毕业生派遣;截至毕业次年12月底,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家庭负责供养。

第十六条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派遣一周以内通过机要局寄发到派遣单位。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马上与学工作处联系查询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档案滞留或第二次寄发档案需收取邮递费。

如毕业生需要,个人档案可由学生本人自行带往单位。

第十七条如调整就业方案需要改派的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原派遣单位的有效退函;
2、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
3、个人的档案材料;
4、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第十八条凡申请户籍、档案保存在学校两年的毕业生,离校时必须与学校签订保管协议。

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档案与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保存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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