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层砖混结构别墅楼建筑施工图
广西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说明及计算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总说明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以下简称本分册)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依据。
2 本分册参考基价为全区统一参考基价,各地市不再编制参考基价表。
本分册实际使用时应以市场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3 本分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4 本分册是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的依据,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5 本分册的编制是依据:5.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5.2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5.3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土建工程)5.5 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6 本分册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7 本分册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内。
8 本分册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
9 本分册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划分为建筑综合工日(一类)(22元/工日)和建筑综合工日(二类)(26元/工日)。
10 本分册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0.1 本分册采用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10.2 本分册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旳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住房城镇建设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旳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旳线路、管道、设备旳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旳施工,建设单位在动工前应当根据本实行细则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如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如下旳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旳权限和程序同意动工汇报旳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并对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另有规定旳,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旳集中行政审批机构,简称“发证机关”。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旳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附属旳建筑设施;本实行细则所称配套旳线路、管道、设备,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旳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供气等线路、管道、设备。
本实行细则所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附属设施旳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实行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为建筑工程。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许可旳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旳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
附件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编号:备案号: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第1部分房屋建筑工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编号:***备案号:***批注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日期:20**年**月**日***出版社201* 南宁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前言本规程是依据****的要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编制规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广西近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的经验,依据有关工程资料管理的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考虑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现状和发展,并征求广西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市政局及广西各有关单位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程第一部分房屋建筑工程共七章和四个附录,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资料分类,竣工图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工程资料组卷及附录部分。
本规程应与《广西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资料表格式样指南》《广西建筑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范例与指南》配套使用,为方便微机操作,也为了电子文档备存,特编制本规程配套软件《》,可供选用。
本规程由****负责管理,由****归口并组织实施,由北****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并对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集中行政审批机构,简称“发证机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细则所称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供气等线路、管道、设备。
本细则所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为建筑工程。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发证机关实施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附件一
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洗车(防止污染市区道路)、粉尘、噪声控制,排污(污水、废气)措施等。
临临时措施
现场办公
生活设施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沐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3)对大型、落地式分配电箱、开关箱设置防护棚和通透式围挡。
接地保护
装置
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三处的接地保护装置。
现场变配
电装置
总配电室建筑材料必须达到三级防火要求,室内做硬地坪、电缆沟、吊顶。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安安全施工
配电线路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配电箱
开关箱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铁质)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材料堆放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垃圾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电梯井口
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2层(不大于10m)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1 总则1.1 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我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巩固我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和《广西城乡容貌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参考《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文明施工。
1.3 本导则所称施工现场是指直接建造工程项目的地点和为建造提供辅助生产服务的场所,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4 本导则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作业环境、改善城乡风貌和环境卫生、维护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1.5 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除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1.6 鼓励各地区开展文明施工的政策和技术研究,发展文明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推广观摩样板工程。
2 基本规定2.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围挡设计、临时设施和场地硬化设计、排水设计、地下管网保护措施、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措施、消防设计、施工现场公共页脚内容- 1 -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2.2 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2.3 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在工程施工前,要在电视或当地报纸上进行通告,同时提前在工程施工现场相关路段、路口设置明显的交通疏导标志牌和施工告示牌,告示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规模、范围、开竣工时间、各建设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施工许可证号或挖掘审批许可证号、投诉电话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类别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和要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现场围挡1. 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
2. 围挡材料可用彩色、定型钢板,砌块等墙体。
七牌二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现场出入制度、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节能公示等七牌以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效果图。
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志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1. 道路畅通。
2. 排水设施齐全畅通。
3. 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办公区、生活区、现场道路、材料堆放、混凝土搅拌、砂浆搅拌、钢筋加工等场地和外脚手架基础等)。
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应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垃圾清运1.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2. 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宣传栏、环保及不扰民措施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洗车(防止污染市区道路)、粉尘、噪声控制和排污(污水、废气)措施等。
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 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沐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 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 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 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配电箱开关箱1. 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铁质)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资料
⼴西壮族⾃治区建筑施⼯资料⼴西壮族⾃治区建筑施⼯安全⽂明标准化⼯地评选与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产管理,推动我区安全⽣产⽂明施⼯标准化⽔平的提⾼,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企业安全⽣产⼯作的通知》等有关安全⽣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在⾃治区⾏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
第三条⾃治区建筑施⼯安全⽂明标准化⼯地评选(以下简称“安全⽂明⼯地评选”),分为⾃治区建筑施⼯安全⽂明标准化⼯地(以下简称“安全⽂明⼯地”)、⾃治区建筑施⼯安全⽂明标准化⽰范⼯地(以下简称“安全⽂明⽰范⼯地”)两个奖项。
安全⽂明⼯地获奖数量不限,安全⽂明⽰范⼯地实⾏总量控制,每年数量控制在20个以内。
第四条安全⽂明⽰范⼯地,其施⼯过程安全⽣产管理和⽂明施⼯⽔平应达到⾃治区先进⽔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区建筑施⼯安全最⾼奖。
第五条安全⽂明⼯地评选活动,由⾃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领导,⼴西⼯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明⼯地评选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企业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上半年⼀次,下半年⼀次。
第七条创建安全⽂明⼯地是建设⼯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明⼯地、创建优质⼯程应具有⼀致性和互动性。
获得安全⽂明⼯地称号的⼯程申报“⼴西优质⼯程奖”时,应予以适当加分。
第⼆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条申报安全⽂明⼯地的项⽬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程建设各⽅主体⾏为规范,并且已获得⼯程所在地设区城市建筑施⼯安全⽂明⼯地称号。
第九条申报项⽬的⼯程规模应满⾜下列条件之⼀:(⼀)在县城、乡镇的房屋建筑⼯程,单体建筑⾯积在2000m2及以上;(⼆)在城市的房屋建筑⼯程,单体建筑⾯积在3000m2及以上;(三)群体建筑⾯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个施⼯单位总承包;(四)市政基础设施⼯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五)扩建、改建的⼯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六)个别⼯程的建筑⾯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且施⼯安全管理难度⼤、⽂明施⼯要求⾼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T45 - XXX -202X备案号: XXXX-202X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修订)(征求意见稿)202X-XX-XX 发布202X-XX-XX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建标【2019】21号)的要求,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的相关要求,结合广西地方气候、经济、文化特点,总结绿色建筑发展及实施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安全耐久;5. 健康舒适;6. 生活便利;7. 资源节约;8. 环境宜居;9. 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重新构建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指标体系; 2. 调整了绿色建筑的评价时间节点;3. 增加了绿色建筑等级;4. 拓展了绿色建筑内涵;5. 提高了绿色建筑性能要求。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邮编:530028)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地址: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邮编:530005) 。
本标准主编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参加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3.1 一般规定 (4)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4)4 安全耐久 (6)4.1 控制项 (6)4.2 评分项 (6)5 健康舒适 (9)5.1 控制项 (9)5.2 评分项 (10)6 生活便利 (13)6.1 控制项 (13)6.2 评分项 (13)7 资源节约 (17)7.1 控制项 (17)7.2 评分项 (18)8 环境宜居 (23)8.1控制项 (23)8.2评分项 (23)9 提高与创新 (26)9.1一般规定 (26)9.2加分项 (26)本标准用词说明 (28)引用标准名录 (29)条文说明 (30)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4)3.1 General Requirements (4)3.2 Assessment and Rating (4)4 Safety and Durability (7)4.1 Prerequisite Items (7)4.2 Scoring Items (7)5 Health and Comfort (10)5.1 Prerequisite Items (10)5.2 Scoring Items (11)6 Occupant Convenience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表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目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4)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报告书 (12)补办监督登记手续请示书 (13)工程开工告知书 (1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登记表 (15)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报告 (1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告知书 (17)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 (20)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21)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2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25)整改回复书 (27)(局部)停工整改回复书 (28)恢复施工通知书 (29)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30)中止监督告知书 (31)恢复监督告知书 (32)终止监督告知书 (33)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34)工序验收告知书 (35)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 (36)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7)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9)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1)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2)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4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7)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53)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54)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5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6)桂质安监档表1监督登记号:□□□□□□□□□□ □□□□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监督机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一、二、三、四、填表说明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监督登记手续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部分地区在政务中心集中办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工程应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uangxi Green Construction ofBuildings二O一二年xx月广西南宁草拟单位:(章)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2)4 评价框架体系 (3)5 环境保护评价指标 (4)6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评价指标 (10)7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评价指标 (13)8 节能与能源利用评价指标 (15)9 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评价指标 (21)10 绿色施工管理 (26)11评价方法 (28)12评价程序和组织 (31)1总则1.0.1为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施工,规范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方法,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1.0.1本标准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绿色施工的指导思想,结合广西地方特点,对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现场施工的绿色施工评价方法进行规范,促进在广西的施工企业实行绿色施工,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1.0.2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合格性评价,其他土木类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绿色施工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广西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施工的基本要求及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民用建、构筑物现场施工的绿色施工评价。
2 术语2.0.1 绿色施工green construction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2.0.2 控制项control item绿色施工过程中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条款。
2.0.3 一般项general item绿色施工过程中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难度和要求适中的条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安委〔2014〕1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生命至上”理念,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的要求,把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基础性、长效性、本质性”的重点工作。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建筑施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依据,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健全完善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规定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引路、严格监管,引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实现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组织领导为大力推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厅成立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绿峰任组长,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莫兰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标准定额处、行政审批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相关人员组成。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1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日常化和制度化,促进各方责任主体尽职尽责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建设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要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按辖区由各市、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市、县(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
第二章报监及受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报监)手续,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合并办理。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须提交如下资料:(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复印件),存档;(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年审记录及继续教育记录(复印件),存档;(三)经监理单位审定的(无监理单位介入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后退回)。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提交的报监资料核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由建设单位补足资料后重新核查。
第六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第四条所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拆除工程开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材料或评估报告;(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广西工程报建程序及资料
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发包方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专业工程,报建手续由自治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由批准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自治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的专业工程,发包方应当分别自办理报建手续和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1、书面报告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2、《广西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2份(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规委窗口申领,原件);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4、土地使用证;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7、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银行资信证明或批准文件,工期1年以内的要求资金到位50%,工期1年以上的要求资金到位30%);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9、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0、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加盖有效的注册建筑师和结构师印章,有审图机构图纸审查专用章);11、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包括初审意见书、居住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或设计反馈意见单);12、消防审核意见书;13、《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14、《严格执行各种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15、材料需装入标准纸质硬档案盒内报送,纸张一律使用A4纸。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均提供复印件,但需验原件。
●承诺时限由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建管科受理的建设项目备案3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审批1《施工许可证》审批1一、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审办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填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市建设局,地址:审批大厅)3、施工图审定;(市建设局,地址:审批大厅)4、中标通知书或承发包通知书(市招标办,地址:金花路3号,5501609);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地址:审批大厅);6、工程资信证明7、施工合同审查表(市招标办,地址:金花路3号,5501136)8、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市建设局,地址:审批大厅)9、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市安全监督站,地址:金花路3号)10、开工申请报告(市建设局,地址:审批大厅)11、文明施工保证书(施工企业签字盖章)12、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登记单(市统计局,地址:审批大厅)13、广西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票据(市建安劳保办,地址:民主路北二里9号,5649605)1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同上)15、非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批文(市环保局,地址:市审批大厅)16、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通知书(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地址:人民路福莱阁)17、南宁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查意见(市防雷中心,地址:审批大厅)18、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书(市招标办,地址:金花路3号)19、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市建设局,地址:审批大厅)二、审批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批复;三、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四、收费标准:免费五、窗口电话:3212631 3221206投诉电话:5646103南宁市建设局南宁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报审程序2007/9/12 11:12:48一、由建设单位到市建委科技科办理施工图审查登记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1 总则1.1 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我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巩固我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和《广西城乡容貌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参考《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文明施工。
1.3 本导则所称施工现场是指直接建造工程项目的地点和为建造提供辅助生产服务的场所,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4 本导则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作业环境、改善城乡风貌和环境卫生、维护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1.5 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除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1.6 鼓励各地区开展文明施工的政策和技术研究,发展文明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推广观摩样板工程。
2 基本规定2.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围挡设计、临时设施和场地硬化设计、排水设计、地下管网保护措施、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措施、消防设计、施工现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2.2 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2.3 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在工程施工前,要在电视或当地报纸上进行通告,同时提前在工程施工现场相关路段、路口设置明显的交通疏导标志牌和施工告示牌,告示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规模、范围、开竣工时间、各建设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施工许可证号或挖掘审批许可证号、投诉电话等。
广西建设工程施工规范
广西建设工程施工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
1.3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施工组织与管理2.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组织结构、职责和权限,确保项目管理的有序进行。
2.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规模,合理配置施工资源,包括人员、材料、设备、资金等,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3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进度计划,明确施工顺序、工期目标和关键节点,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2.4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5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和设备完好。
2.6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三、施工过程控制3.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的布置和施工准备,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有序。
3.2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操作,确保施工质量。
3.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4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和设备完好。
3.5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四、工程验收与保修4.1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境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延期复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汽车吊);(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1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桩机操作工;(八)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九)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工;(十)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统筹规划、考核发证、监督指导、考试考务和信息化建设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权利,按规定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岗前安全作业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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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分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两个奖项。
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数量不限,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数量控制在20个以内。
第四条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应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区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五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领导,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企业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七条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获得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申报“广西优质工程奖”时,应予以适当加分。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并且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城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县城、乡镇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二)在城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三)群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五)扩建、改建的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六)个别工程的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十条申报项目在现场评审时的形象进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房屋建筑工程主体施工完成30%以上,且外墙面装饰尚未完成、脚手架尚未拆除;群体建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单体建筑形象进度在主体30%以上。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完成合同造价的30%以上80%以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如无施工许可证等;(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四)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五)发生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和食物中毒30人及以上的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六)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野蛮施工、严重扰民受到举报、投诉而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七)本年度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八)采用国家或自治区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的;(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未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十一)未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的;(十二)未开展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的;(十三)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二条拟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
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见附件1),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每个项目可申报一个施工单位和一个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查。
对于工程规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制作“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标牌(参考样式见附件2),挂设在项目办公区显著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申报单位应在工地围墙醒目位置公开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十四条对已申报的参选工程项目,符合推荐条件的,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具体的推荐意见后报送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第十五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报资料封面;(二)申报资料目录;(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原件一份;(四)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方案;(五)项目立项批文、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彩色扫描件各一份;(六)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各一份;(七)符合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可加分的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各一份;(八)项目获得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奖的有关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一份;(九)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的6寸彩照20张,并附文字说明。
如施工现场全貌、当前形象进度、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五牌一图、现场住宿、食堂、厕所、消防设施、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应清晰、容易辨认;(三)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资料”字样。
第四章评选办法第十七条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每年两次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
专家组由3至4人组成,设组长一名,组成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九条评审的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桂建质〔2007〕29号);(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见附件3);(六)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为保持与规范修订同步、与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同步,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每年年初颁布当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并按该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表》(见附件4),对申报项目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对专家初评意见进行审查,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文明施工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拟评为安全文明工地;综合得分高者拟评为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但不应低于90分。
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委会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鼓励申报项目积极推广使用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可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专利技术和建设工法。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应用“四新”技术的予以加分,加分最高分值不超过5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得分低于80分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三条获得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项目,不再授予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二十四条每个工程项目每年度只能申报一次,落选项目不得继续申报。
第五章奖惩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于获得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由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发文公布名单,并在广西建设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业绩作为企业考核、晋升级、评优评先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荣获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和个人,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中与获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按照优中选优原则,在已获得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项目中,选择最好的若干项目申报“全国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第二十九条已获奖的工程项目在后续施工中,若出现第十一条其中之一情况的,收回证书,取消荣誉,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评审纪律第三十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做虚假申报材料,如发现经核实2年内不得申报。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接待评审检查一切从简,不得宴请和送礼。
对违反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三十一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违反纪律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
对工程评审结果,评审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制工程名称项目地址建筑规模结构类型/层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项目总监施工单位申报理由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申报理由盖章年月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意见盖章年月日“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牌匾参考样式备注:1.本牌匾规格、样式供各地参考,但各市应统一; 2.本牌匾应悬挂于工地大门一侧醒目位置,以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3. 投诉电话应为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电话。
400mm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核标准(2012年版)检查内容扣分标准扣分得分施工安全1、安全管理(20分)1.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上岗证件不符合要求,扣2~3分;2. 专职安全员配备数量不符合要求,扣2分;3.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履职不到位,扣3~5分;4.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未参加年度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扣2分;5.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管理目标,或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有1项扣1分;6. 无公司对项目部安全检查、项目部自查、安全员日巡查记录的,扣2~5分;7. 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未落实整改的,扣3分,8. 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治理的,扣2分,9. 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的,扣5分;10. 三级安全教育无针对性,或无具体内容,或无影像资料证明的,扣2分;11. 未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或未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的,扣2分;12. 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全面、不签字的,扣1~3分;1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缺1项扣2分;14. 专项方案编、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或方案无针对性的,扣3~5分;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扣10分;16.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每1人扣1分;17. 无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的,扣2分;18. 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的,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