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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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06
•【字号】黔发改收费〔2018〕1362号
•【施行日期】2018.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18〕136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卫生计生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医疗机构开展优质服务和人民群众就医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经公立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现将我省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计85项,详见附件。
二、除X射线中医学影像数据、图像、记录储存介质(5000000003)、美沙酮维持治疗(500000085)外,其余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一年。
试点期间,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服务内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
试行期间,医保基金暂不支付,试行期结束制定正式价格。
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执行。
各地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贵州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