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B股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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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股业务操作规程
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B股资金帐户的设立┄┄┄┄┄┄┄┄┄┄┄┄┄┄3 第三章变更资金帐户开户资料┄┄┄┄┄┄┄┄┄┄┄┄┄┄6第四章客户保证金的存取┄┄┄┄┄┄┄┄┄┄┄┄┄┄┄┄7 第五章委托与交易┄┄┄┄┄┄┄┄┄┄┄┄┄┄┄┄┄┄┄9 第六章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及转托管┄┄┄┄┄┄┄┄┄10第七章挂失与解冻┄┄┄┄┄┄┄┄┄┄┄┄┄┄┄┄┄┄┄14第八章内部转帐、冲帐及销户┄┄┄┄┄┄┄┄┄┄┄┄┄┄16第九章清算┄┄┄┄┄┄┄┄┄┄┄┄┄┄┄┄┄┄┄┄┄┄16 第十章附则┄┄┄┄┄┄┄┄┄┄┄┄┄┄┄┄┄┄┄┄┄┄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B股业务的操作流程,防范风险,保护客户和公司的双方利益,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沪上市流通的B股。
第三条营业部在办理B股业务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额度限制原则:客户办理提取保证金、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变更客户资料、销户等重要业务时,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报交易部经理或营业部总经理审批。
额度限制的规定: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业务由经办柜员审核;等值5000美元~10000美元的业务由交易部经理审核;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业务由营业部总经理审批;以下条款中凡涉及上述业务的都参照本条原则。
客户提取保证金超过等值50000美元的,需提前一天通知营业部。
在办理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取款、股票转托管及撤销指定业务时,必须将客户身份证、股东代码卡等证件的复印件附在取款等业务单据后,方能按流程为客户办理上述业务。
2、其余参照《交易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三条的内容。
第二章B股资金帐户的设立
第四条客户在开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境内个人投资者需提交: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若选择预留保证金提款银行帐号,则需提供银行存折(卡)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境外个人投资者需提交:
(1)境外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机构投资者须提交:
(1)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境外商业注册证明文件(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
(3)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4)《授权委托书》中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机构预留印鉴。
第五条经办柜员应指导开户申请人真实准确地填写《个人/机
构开户申请表》,该表所有栏目不得漏填。
并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按照“证件齐全”、“人证相符”、“证证相符”等原则进行审核,如有疑义,应请交易部经理进一步核实。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开户应委婉拒绝。
第六条经办柜员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审核无误后,要求客户与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持有,另一份留柜台存档。
协议书中涉及的各项内容,经办柜员有责任向客户解释清楚。
第七条经办柜员按如下程序办理开户手续:
1、将开户资料(包括代理人资料、代理权限及代理时效)输入电脑,注明客户类别(境内客户或境外客户)。
2、由客户分别输入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由电脑自动产生一个资金帐号。
3、为客户开通其选择的交易方式。
4、经办柜员应要求客户指定保证金提取银行及帐号,可以同时指定多家联网银行,但一家银行只可指定一个帐号;
5、经办柜员根据上述资料制作《资金帐户卡》,加盖业务章后交予客户。
《资金帐户卡》是营业部为客户提供服务(如免费午餐、报纸等)的依据。
第八条办理沪市B股证券交易的境内客户需与营业部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持有,另一份柜台存档。
第九条经办柜员有责任向客户提供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网上
交易等委托方式的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电话银行开(销)户(参照《规程》第九条)
第十一条银证转帐(参照《规程》第二十三条)
第十二条客户完整的的开户资料须经办柜员收市后按资金帐号统一整理,并于每天收市后交客户资料专管员编号造册,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该资金帐户以后发生的修改资料、挂失或解冻、指定或撤销交易、销户等业务的有关单据,均由客户资料专管员连同开户资料一同保留存档,并记录附件单据的数量。
客户资料专管员有责任审核各柜员递交的存档资料是否齐全。
第三章变更资金帐户开户资料
第十四条客户如需变更资金帐户开户资料,应临柜办理。
股东本人办理,须提供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若是有权代理人,还须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办柜员要通过电脑审核股东本人及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及代理权限。
境外机构客户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商业注册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客户填写《客户资料变更申请表》,连同上述资料交予经办柜员。
经办柜员按如下程序办理:
1、查验客户提供的证件是否有效。
2、如证件有效,将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与客户开户资料进行核对。
3、上述审核正确后,通过电脑查验客户资金密码是否正确。
4、上述审核正确后,经办柜员在《客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中注明“情况属实”,签章后按额度限制原则,交给交易部经理及营业部总经理审核签字。
5、交易部经理及营业部总经理签批后,经办柜员在电脑中输入客户修改内容,并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连同《客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于当日收市后交客户资料专管员并入该客户开户资料中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办理变更开户资料业务需注意的问题:
1、参照《规程》第十五条相关内容。
2、如境外客户变更代理人,需提供客户与新代理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同时书面声明原《授权委托书》作废。
第四章客户保证金的存取
根据证监会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的B股资金帐户的支出范围为从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以及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划回银行的资金视同外币现钞,不得用于向境外支付。
第十七条境外汇款
1、客户应在境外将款项转入我公司在渣打银行或花旗银行开立的B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号,并在附言中填写汇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营业部名称。
2、境外汇款到达我公司帐后,由资金管理中心将进帐单传真给营业部财务部,由其交予柜员。
经办柜员审核进帐单及客户填写的《保证金存入申请单》,查验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无误后做存款处理,打
印存款单,将存款单客户联及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等资料交还客户。
3、收市后,柜员将进帐单等资料连同保证金存入单据及打印的当日资金存取明细表交予财务部。
第十八条境内保证金存入
1、经办柜员为客户提供营业部B股银行帐号后,客户到营业部指定银行办理转帐手续;
2、客户持银行进帐单及有效证件到营业部办理保证金存入手续;
3、客户填写《保证金存款申请单》;
4、客户必须在银行进帐单上签字确认将款项存入指定资金帐户。
如付款人名称与收款人名称不一致,客户必须提供付款人将资金存入指定帐户的证明,并注明该款为股东所有,否则不得办理。
但款项由其他券商处转出且指明了收款人的,可以办理。
5、经办柜员审核单据、证件无误后,与财务人员确认帐款是否到帐。
如已到帐,财务人员填写入帐通知书,由财务部经理签字后送至柜台。
经办柜员立即为客户办理保证金存入,交另一柜员复核,无误后在《保证金存入申请单》上由经办柜员及复核人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将客户联交给客户;
6、如客户转帐款未到帐,经办柜员应将客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登记在专项记录册上,并将转帐凭证交予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开具收到转帐凭证的书面证明并将证明交予客户;
7、当财务人员确认该帐款到帐后,填写入帐通知书,由财务部经理签字后送至柜台。
经办柜员接到入帐通知书,立即将保证金存入
客户帐户,并在电脑中注明转帐类别,交另一柜员复核,无误后应立即通知客户。
客户可以用财务收到转帐凭证的书面证明到营业部换取《保证金存入申请单》。
8、如资金无法到帐,经办柜员应立即与客户联系,并协助查明原因。
第十九条保证金的提取
为保证资金安全,经办柜员应限制客户提取当天存入的资金,汇出境外的资金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1、客户填写《保证金取出申请单》,并提供证券账户卡、身份证、若指定银行存折帐号的客户还需填写指定存折帐号,存折户名应与股东姓名一致。
若是有权代理人提取保证金,还须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办柜员要通过电脑审核股东本人及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代理权限。
机构户取款还须提供与开户预留印鉴一致并注明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及取款金额的取款证明。
2、经办柜员审核证件、单据无误,按取款金额的限额原则报交易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审核后,输入证券账户卡号、资金帐号,提示客户输入资金密码。
如客户已预留提款帐号,客户填写的银行帐号与电脑屏幕显示的预留银行帐号必须一致。
如客户有取款限制,则不能为客户办理提款。
3、上述审核正确后,打印《保证金取出申请单》,经办柜员审核后,交另一柜员复核,无误后交客户签字确认,由经办柜员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4、《保证金取出申请单》客户联及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等资料交还客户,公司联存档,收市后对帐无误后,交财务人员。
第五章委托与交易
第二十条柜台委托(参照《规程》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撤销委托(参照《规程》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电话委托(参照《规程》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自助委托(参照《规程》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网上交易委托(参照《规程》二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过营业部的交易系统进行B股的买卖,营业部将委托通过通信系统实时传至信息管理总部,由其负责实时将委托报送到交易所,并实时向各营业部传送成交回报。
各营业部的委托应严格按照信息管理总部分配给各营业部的合同序号前缀进行报送,并且要保证通信线路的畅通。
经办柜员如发现客户委托自动撤单的情况,应立即请电脑部协助查明原因,并及时通知客户。
第六章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及转托管第二十六条指定交易
(1)客户应提供证券账户卡及身份证,若是有权代理人,还须出示代理人身份证,经办柜员要通过电脑审核股东本人及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及代理权限。
机构户还需出具申请指定交易的单位证明(加盖预留印鉴)。
(2)经办柜员审核上述证件有效后,与客户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一式二联,审核无误后,签名盖章,办理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并将《指定交易协议书》客户联连同有关证件交还客户,收市后将公司联交于开户专管员,与开户资料一起归档备查。
(3)经办柜员在第二天开市前按登记公司传回的指定交易确认数据进行核对,查询前日沪市客户指定是否成功。
如指定交易不成功,应立即通知客户,并帮助客户查找原因。
第二十七条撤销指定交易
1、客户本人填写《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一式二份,出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若是有权代理人,还须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办柜员要通过电脑审核股东本人及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代理权限。
机构户还需出具申请撤销指定交易的单位证明(加盖预留印鉴)。
2、经办柜员在审核上述证件有效,查验客户资金密码无误后,按限额原则,经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分级审批后,为客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
若客户有尚未交收股份,则不予办理撤销指定交易。
3、经办柜员为客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在《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上签字,加盖业务章,并将申请表的客户联连同有关证件交还客户,公司联与客户的开户资料一同存档。
4、经办柜员在为客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时,如发现客户领取了实物优惠,应核定其撤销指定后的市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如不在,
应提醒客户,并通知专管员按协议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予以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手续。
5、营业部B股经办人于每天下午2:40分以前将当天所有指定交易及撤消指定交易数据发至总部由B股经办人统一处理,发送至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2:40以后发送的数据视同为第二天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更换结算会员
1、境外上海B股投资者在进行B股交易时采取通买通卖的形式。
投资者所持股份由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托管,投资者可在任何一家有上海B股席位的营业部进行交易,但投资者的红利及红股只能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领。
2、境外客户可在开户时指定我公司为其代理人,也可不指定而先在营业部开设资金帐户,进行上海B股的交易。
3、如境外客户欲将其指定的原代理人转换成我公司时,客户向原券商提出申请,由原代理人出具签字并盖章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B股代理人更换表》,交投资者本人,投资者在得到原结算会员确认的确认后,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B股代理人更换表》到营业部继续办理变更手续。
4、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传真到总部B股联系人,由其加盖公司业务章后传送到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存管部,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处理完毕后将向投资者新指定的结算会员出具书面确认书,经办人立即通知营业部知会投资者,并及时去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领取处理结果。
5、如境外客户欲将其指定的代理人由我公司转换成其他公司时,营业部经办柜员将客户证券账户卡号、股东姓名及转换券商名称,转换券商结算号电话通知总部B股联系人。
6、总部B股联系人将加盖公章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B股代理人更换表》传真给营业部,由经办柜员交给客户。
第二十九条转托管转入
1、客户将其托管在其他券商处的股票转至我司,则必须首先在我司选择一家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
2、所在营业部的经办柜员提供我司深圳B股席位号和上海B股结算号给客户。
3、所在营业部当天清算时,经办柜员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转托管申请表》,接收并处理B股转托管数据库后,于第二天查询股份是否到帐,打印清单交客户。
如未到帐,应协助客户查明原因并将结果反馈给客户。
4、总部B股联系人根据客户转托管单上办理时间确认客户股份是否到帐,如果该客户股份没到帐则只需在总部B股系统中办理股东开户工作,否则进行股东转移。
处理完成后在传真件上注明处理结果回传所在营业部,经办柜员据此办理柜台股份入帐。
第三十条转托管转出
1、客户本人填写《转托管申请表》一式二份,出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若是有权代理人,还须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办柜员
要通过电脑审核股东本人及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及代理权限。
机构户还需出具申请办理转托管的单位证明(加盖预留印鉴)。
2、经办柜员在审核上述证件有效,查验客户资金密码无误后,按市值分类,经交易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分级审核批准后,为客户办理深圳B股转托管。
若客户有尚未清算的业务,则不予办理转托管;转托管可部分转出也可一次性转出,境内居民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
3、经办柜员为客户办理深圳B股转托管后,交另一柜员复核,两人在《转托管申请表》上签字,加盖业务章,并将《转托管申请表》的客户联连同有关证件交还客户,公司联与客户的开户资料一同存档。
4、经办柜员在为客户办理B股转托管时,如发现客户领取了实物优惠,应核定其转托管后的市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如不在,应提醒客户,并通知专管员按协议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予以办理转托管手续。
第七章挂失与解冻
第三十一条B股证券帐户卡毁坏或遗失的。
证券帐户持有人应向指定结算会员申请补办证券帐户卡,补办的证券帐户可以是原有的也可以是新办的证券帐户卡,补办新的号码时,还应当提供B股结算会员出具的原证券帐户冻结证明。
第三十二条客户填写《账户挂失及冻结申请表》一式二份,境内居民个人挂失补办B 股证券账户,应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
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贴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公章)及其复印件。
若当时无上述证件的,可凭驾驶证、工作证等先办理临时冻结手续,经办柜员应请客户在申请表上注明其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壹天)补回有效证明,否则予以解冻;
境外投资者个人挂失补办B 股证券账户,应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挂失补办B 股证券账户,应提供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商业注册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柜员需将客户提供的有关证件存档。
第三十三条经办柜员审核上述证件无误后,通过电脑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与其开户资料是否一致。
经核对相符后,按额度限制原则将《证券账户挂失及冻结申请表》交给交易部经理及营业部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四条客户挂失申请得到批准,经办柜员请客户输入密码正确后,根据冻结内容进行电脑冻结股票和资金的处理,并要注明精确至分钟的冻结时间;同时,经办柜员要打印客户交割单一式两份,签字、加盖业务章,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后双方各保留一份。
此交割单为《证券账户挂失及冻结申请表》的附件,也是客户冻结资金与股份的凭证。
客户申请挂失补办新号码B 股证券账户的,经办柜员应当
为其出具股份冻结证明,并指引客户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经办柜员将《证券账户挂失及冻结申请表》客户联及交割单交给客户,此表公司联与另一份交割单交客户资料专管员连同开户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司法机关或主管机关需要冻结有关证券账户、证券或资金时,要出具单位介绍信及“协助调查冻结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并出示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经办人员报营业部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配合办理。
第三十七条解冻(参照《规程》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内部转帐、冲帐及销户
第三十八条内部转帐、冲帐(参照《规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销户(参照《规程》第三十七条)
第九章清算
各营业部于每日收市后完成当日日结清算工作,打印各类清算交割凭证并确保单据的完整性;由电脑部配合业务、财务部门进行当日平帐;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清算人员应填写清算日志。
第四十条交易部对帐:
1、每日收市后,柜员打印当日由其经办业务所发生的B股《资金存取明细表》,并与当日所有原始凭证(即《保证金存(取)申请单》)按存取、银行、笔数进行人工分类核对。
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找原因,予以更正;如核对无误,将上述表格及原始凭证交财务人员。
2、柜员应打印当日操作日志,并逐项核对无误后,交给交易部经理审核签字。
3、每日收市后,财务人员打印营业部的《资金存取银行交割单》及《资金存取明细表》后做如下工作:
(1)将当日所有涉及银行存取款的凭证与《资金存取银行交割单》中的每一笔业务进行核对,并把所有凭证分类汇总所得各个银行存取款金额、笔数与表中的银行存取款金额、笔数核对,同时上述数据要与《资金存取明细表》中的数据相同。
(2)上述核对完毕后,财务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就各自所核算出的存取款金额及笔数核对无误后,银行工作人员将该存取款金额打印在营业部《资金存取明细表》上,并加盖公章后交财务人员进行核对。
(3)财务人员将上述所有非买卖资金发生数与《资金存取明细表》进行核对,如发现帐务核对有误,应立即查找原因并进行更正,直至平帐为止。
(4)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即时通知电脑部当天资金帐平,并将有关凭证作入帐处理。
第四十一条清算员对帐
1、清算中心清算数据核对相符后,向营业部分发各类清算文件。
由于B股自己实行了T+3交收原则,各营业部必须在确定交收日帐户中保持足够的资金或股份,避免出现透支及卖空情况发生。
2、收市后,清算人员在电脑人员配合下,先完成日结处理、清
算前备份、接收由总部分发的上海、深圳B股清算数据等工作。
3、清算人员通过电脑系统对当日所有成交进行配对检测,确保交易数据结算准确。
4、之后,清算人员开始股份对帐。
根据总部传回的对帐数据库,与本营业部电脑系统的B股股份托管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二级明细帐户准确无误。
如发现错误,打印《股份错误明细表》,并立即查找原因,及时予以解决。
5、如上述工作无误,清算人员转入日终结算,由柜台系统完成资金、股份的交割。
6、清算人员通过电脑进行数据核对:
(1)打印《保证金日结表》(包括港币、美金),并进行金额核对:今日保证金余额=昨日保证金余额+ 今日资金存取差额+资金交收净额+B股派息-B股配股缴款-B股交易费用(包括:印花税、手续费、清算费、交易规费等)。
(2)打印《保证金日结表》及《成交明细表》(包括深市、沪市B股),并进行核对:买(卖)价金= 总部分发的交易明细数据中的买(卖)价金。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归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所有,并保留必要时修改本规程或制定补充规定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