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中特殊业务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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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中特殊业务的处理办法
一、支票、本票挂失的处理办法
1.支票、本票丧失,失票人通知银行进行挂失止付(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绝对丧失的票据(票据已毁灭,本身已不存在)、无效票据不得办理挂失。
3.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4.银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立即暂停支付。
5.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失票人未提供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的,可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期限为三天。
7.现金支票、现金本票不允许办理临时挂失,只能办理正式挂失。
8.失票人在邮储银行已办理临时票据的,在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同时向付款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邮储银行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停止支付通知书》时办理正式挂失。
9.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银行不再承担责任。
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办理正式挂失。
10.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公示催告通知,原经办行办理公示催告手续。
公示催告期间,若银行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失票人享有该票据权利的证明,办理公示催告截止并向失票人付款。
符合挂失条件的票据挂失,按票面金额的0.1%,最低5元的标准收取手续费。
二、印鉴挂失的处理办法
1.客户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向开户行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下称《挂失申请书》),要求不再将其作为支付结算审核依据,并补办新的预留印鉴。
2.挂失单位公章的,除提交《挂失申请书》外,同时需要提交开户许可证、公安机关印章遗失(或被盗)立案证明、印鉴卡(客户留存联)、营业执照(正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其主管单位备函证明)。
挂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印鉴的,除提交《挂失申请书》外,同时需要提交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正本)、公安机关印章遗失(或被盗)立案证明及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3.挂失有效期自挂失手续办妥次日起,至客户重新办妥新印鉴预留手续止。
4.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审核依据;在办妥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以新预留印鉴作为审核依据。
5.挂失后,客户应尽快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补办新印鉴预留手续。
6.新印鉴启用日不得早于办妥挂失手续日次日。
7.变更印鉴同时需要将原印鉴卡收回并做相应处理,换发新印鉴卡,加盖新预留印鉴。
三、印鉴卡更换或丢失的处理办法
1.因单位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公章、财务专用章,从而更换印鉴卡的,客户需要提交《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印鉴卡(客户留存联)、新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2.因法人(负责人)变更需变更个人名单,从而更换印鉴卡的,客户需要提交《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客户留存联)、营业执照(变更法人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因印鉴磨损等需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单,从而更换印鉴卡的,客户需要提交《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4.挂失单位公章,从而更换印鉴卡的,客户需提交《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印鉴卡(客户留存联)、营业执照(正本)。
5.丢失或污损单位留存印鉴卡,从而更换印鉴卡的,客户需要持原预留印鉴办理换发手续。
6.柜员启用系统交易进行印鉴卡维护更换,并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7.变更后的印鉴用日为申请日次日。
四、对账单不符的处理办法1.客户根据对账单发现不符账项,在对账单回执上注明不符账款并反馈至银行。
2.银行根据客户的对账单回执,查找不符账项形成原因,并给予客户明确的解决期限。
3.根据不符账项的实际原因,银行调整客户账或进行内部调账,消除不符账项,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核实
自动柜员机管理“五要点”
规范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提高使用率;保障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率,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需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ATM管理及日常操作要求
按属地原则管理ATM,主要负责日常运营及故障的申报。
(1)ATM要求在监控录像下装取钞及清点钞箱现金;配钞时严禁单人操作,做到双人操作,装取现钞做到“同入、同出、同清点”;钱柜启闭做到“同开、同闭、同加锁”。
(2)根据业务量确定ATM钞箱装钞使用量,装钞使用量间隔不得超过两天。
(3)ATM装钞时,配有保安人员的网点,装卸钞箱必须在保安人员保护下进行操作;暂时未配保安人员的网点,配钞时间尽量选择正式营业前和日终停止营业后,或者选择业务较闲时段。
(4)ATM钥匙、密码必须双人分管,普通柜员保管钥匙,ATM管理员保管密码,
如休假实行垂直交接,避免相互交叉,营业终了钥匙随尾箱入库保管。
(5)ATM管理员必须严格保管密码,发现密码泄露必须及时更改,人员变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
(6)ATM吞没卡处理。
①在系统上做ATM吞没卡处理,同时手工在《ATM吞没卡登记簿》登记。
客户遗留在柜台上的卡只需要手工登记,不需要录入系统。
②严格保管吞没卡,要有交接登记,日终存放于保险柜。
③客户领卡时,在系统里做“领卡”交易,经办人和综合柜员还要在《手工登记簿》上签章。
④对未按规定领取的吞没卡或没收卡,剪角登记后交事后监督。
如有客户暂时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客户约定时间等特殊情况,客户未能及时领取的,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ATM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1)明确每台ATM由两名业务人员负责,作为故障处理和考核责任人;业务故障派修时,不能互相推诿。
ATM发生技术性故障,当班营业员应在规定时限报修,并在《设备运行故障报告书》上进行登记。
网点避免无故不开ATM的现象。
业务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上报。
(2)网点当班人员每日营业前和营业终了,需要对ATM进行查询、出钞测试,清除ATM周围的虚假告示和其他可疑物,并将ATM每天的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记录在《ATM管理日志登记簿》上。
营业终了,当班营业员要按规定查看ATM是否缺钞、缺纸,确保自助设备正常提供对外服务。
(3)根据ATM监控,报“钱箱无钞”、“流水打印机无纸”、“凭条打印机无纸”时,除了机具、网络故障,其他故障排除不要超过15分钟。
加钞、加纸后要进行测试,避免自助设备报故障。
(4)机具发生简单的技术性故障,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有效处理。
网点在下班前接到上级技术中心、渠道管理部或ATM维护厂商需对ATM进行维修的通知后,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在网点值守,配合做好ATM维修工作,避免出现因“下班在即”而将相关维修工作延误至次日处理的现象。
三、技术部门相关要求
(1)技术人员出差、休假要进行工作移交。
ATM发生技术性故障时,技术人员接到故障报告后,先与网点业务人员取得联系,指导网点业务人员处理;不能恢复正常的,应分析相关设备情况进行处理或电话通知维护厂商。
(2)技术人员在接到监控人员电话通知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避免人为延误修复设备的现象。
技术人员接到技术性故障派修后,对设备进行常规处理。
(3)ATM发生技术性故障,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修复的,及时填写《网
点ATM机具故障申报表》,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系,通知维护厂商,并详细记录向维护厂商申报故障时间、维护厂商到网点修复时间、故障机具恢复情况。
四、ATM监控管理相关要求
(1)由ATM监控管理部门明确ATM监控值守人员,确保天天(含节假日)有人值守监控ATM,做到及时发现ATM故障,及时通知并尽快处理。
(2)明确ATM运行管理责任部门、运行监控部门。
ATM监控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限通报ATM运行情况。
五、维护监督管理相关要求
(1)技术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向维护厂商申报故障时间,维护厂商到网点修复时间、故障机具恢复时间、维护状况。
(2)ATM机具发生技术性故障,维护厂商到达网点现场的具体时间和修复时限要求:①维护厂商工程师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
②维护厂商工程师到达ATM现场后,在6小时内修复ATM故障。
③ATM发生技术性故障,维修人员维护后,必须认真填写厂商提供的《客户服务记录表》,确认维修情况
挂失业务审核注意事项
作为保障客户账户存款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挂失业务是储蓄机构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客户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账户信息的前提下,及时止付该账户的处理手续。
同时,挂失业务也是一项风险极高的特殊业务,不少案例表明,挂失处理不当,极易给储蓄机构和个人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及损失。
因此,储蓄柜员在办理挂失业务时,除了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外,还应格外注意核对以下内容,以降低业务风险。
一、注意审核身份证明。
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时一定要核对证件的真伪,鉴别实名证件的真伪,一要采取仪器与视读相结合的方式;二要核对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挂失人是同一人,不能张冠李戴,如果是代理人还要核对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要进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只有这些内容确定无误并留存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
件后,才能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
二、注意审核账户信息。
核对账户信息是处理挂失业务的重要前提。
核对账户信息,包括核对账户的账号、户名、账户余额、开户日期、储种、证件类型及号码等项目是否与挂失申请人提供的内容相一致;还要核对客户填写在挂失申请书上的内容是否有涂改、漏填的项目,应请客户填写齐全,只有项目齐全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三、注意审核客户签名。
核对客户签名是挂失业务的重中之重,也是挂失业务事后纠纷的问题集中点,严禁网点人员代为签名。
核对客户签名一要核对签名是否与账户姓名一致,不一致时,不能为客户挂失;二要核对签名是否存在涂改,存在涂改时,一定要让客户重新填写,同时签名应能识别;三要核对后续处理时的签名是否与挂失时的签名一致,发现不符时要作为异常情况上报处理。
四、注意审核其他材料。
挂失后续处理因特殊原因客户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还需要审核本人授权代理人办理挂失后续处理的委托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证明(或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经办人应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报上级储蓄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
存款人死亡,继承人委托他人代理挂失和支取手续的,还要审核财产继承证明、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等材料的有效性并审查其与挂失申请书及继承人和代理人实名证件、取款凭证等内容的一致性,无误后方可办理挂失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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