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预防控制血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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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现将我省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一)我省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关于“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决定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实行全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现将该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培训人员(一)血站1、一类:献血组织人员、体检人员、采血人员和管理人员。

2、二类:检验、质量控制、血液研究等人员。

3、三类:血库、成分制备等人员。

4、四类:与采供血业务相关的后勤人员。

(二)单采血浆站1、五类:体检人员、采浆人员和管理人员。

2、六类:检验、质量控制人员。

二、培训教材(一)血液管理、传染病和艾滋病控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规章。

(二)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教材。

(三)每个培训的对象均应通读上述全套教材;并根据岗位不同,按下述分类精读《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相应部分教材。

1、血站(1)一类:导言册,第一册。

(2)二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3)三类:导言册、补充教材(成分输血)。

(4)四类:导言册。

2、单采血浆站(1)五类:导言册,第一册。

(2)六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三、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由卫生部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按《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的要求组织实施,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04•【字号】苏卫办医[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85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省血液中心: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血液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监管力度,确保血液安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进一步推进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努力将无偿献血向农村延伸,建立并不断壮大固定无偿献血者队伍,积极探索无偿献血长效机制;医疗机构要配合做好互助献血的宣传动员,多渠道开展无偿献血组织动员,保证临床血液供应。

三、各级卫生部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严格按照《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完善本辖区采供血网络和服务体系,全面实行市中心血站集中化检测,进一步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

尚未完成采供血机构调整工作的,必须在年内按要求调整落实到位。

四、各采供血机构应加强内部建设与管理,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实验室的考核与管理,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技术操作,提高检测能力,保证血液安全。

五、各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用血管理。

要建立临床输血委员会,开展临床用血规范化管理,建立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并与科室绩效挂钩,引导医务人员科学、合理使用血液,积极开展自体血回输和自身储血,促进节约用血。

要按照《江苏省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加强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9•【文号】国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月19日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艾滋病防治各项措施,取得了显著进展。

艾滋病检测力度持续加大,经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发现率提高68.1%,病死率降低57.0%,重点地区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全国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总体目标。

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存,防治任务更加艰巨。

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较快,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在一定范围存在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

部分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重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技术手段有限,防治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仍需要长期不懈做好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闽卫办医政函[2017]4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23
【实施日期】201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
(闽卫办医政函〔2017〕41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要求
当前,细菌耐药已成为公共健康领域的重大挑战。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闽卫疾控[2006]194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疾控[2006]19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是实施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厅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组织制定了《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二○○六年十月三十日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上岗管理,提高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明确责任区域,并对社会公布。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须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卫生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具有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四)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1•【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5〕1077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1077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做好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和一般防治地区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的复核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日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标准(GB 15976-2015),为做好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评估和一般防治地区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复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评估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情况,对一般防治地区维持消除状态进行复核,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指导消除后的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地方对血吸虫病消除评估工作负总责;坚持依法科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评估;坚持分类指导,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和一般防治地区分类开展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实行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结合、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结合。

三、防治地区分类(一)重点防治地区。

指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等7省,对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进行评估。

(二)一般防治地区。

指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进行复核。

四、组织形式(一)重点防治地区。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服字225号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服字225号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服字225号2001年6月18日)
省卫生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各设区的市物委(物价局)、卫生局:鉴于血液透析治疗的特殊性,为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医疗单位血液透析的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由每次400元降为300元,血透中使用的透析液、透析器、NS、肝素、GNS针头、皮管等材料费用均不得另收。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今后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各设区的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对当地血液透析收费标准做出相应调整,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省定标准。

——结束——。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卫办疾控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4、卫生部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

(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多重耐药菌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多重耐药菌(Multidrug-Resistant Organism,MDRO),主要是指对临床使用的三类或三类以上抗菌药物同时呈现耐药的细菌。

常见多重耐药菌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肠杆菌科细菌(CRE)(如产Ⅰ型新德里金属β-内酰胺酶[NDM-1]或产碳青霉烯酶[KPC]的肠杆菌科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CR-AB)、多重耐药/泛耐药铜绿假单胞菌(MDR/PDR-PA)和多重耐药结核分枝杆菌等。

由多重耐药菌引起的感染呈现复杂性、难治性等特点,主要感染类型包括泌尿道感染、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医院获得性肺炎、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等。

近年来,多重耐药菌已经成为医院感染重要的病原菌。

为进一步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管理(一)重视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的预防和控制,针对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的诊断、监测、预防和控制等各个环节,结合本机构实际工作,制订并落实多重耐药菌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防控措施。

(二)加强重点环节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闽政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21〕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红十字会等九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8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省红十字会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大力普及应急救护和卫生健康知识,提升群众的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助力“健康福建”建设,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20〕4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我省“十四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完善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长效机制,以普及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为基础,以应急救护师资和救护员队伍为骨干,以易发伤害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为重点,以应急救护服务阵地建设为依托,全力打造“红十字‘救’在身边”品牌,深化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活动,不断提升公众参与现场救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效降低各类意外伤害和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建设健康福建作出应有贡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27•【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4]780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780号)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37号)的要求,为确保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工作顺利开展,我委组织制定了《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8月27日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项目目标(一)在辽宁、吉林、浙江、广西4个省份开展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

每个省份各完成高危人群筛查10万人,对其中2万高危人群进行干预管理。

(二)研究和评估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筛查和综合干预适宜技术,建立并完善防治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努力降低心血管疾病发病率、复发率、致残率和死亡率。

二、项目范围和时间(一)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确定。

2014年项目地区包括辽宁、吉林、浙江、广西4个省份。

每个省份选择5个项目点开展项目实施。

(二)项目时间。

项目启动当年10月底前上报工作完成情况,次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工作。

三、项目内容(一)项目点与筛查对象选取原则。

1. 确定项目点。

各省根据省内实际情况确定5个项目点,项目点要求区域分布合理,有代表性,具有较完善的居民健康档案,有一定的项目工作基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06•【文号】卫办医政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巩固前两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卫生工作要点和三年活动工作安排,我委决定2013年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我委组织制定的《2013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和医疗机构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2013年活动方案要求,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科学制定本辖区、本机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委。

联系人:马旭东、焦雅辉传真:************电子邮箱:*****************附件: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5月6日附件: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前两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卫生工作要点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通过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巩固前两年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决;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发文字号】闽政〔1989〕2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1989.05.10【实施日期】1989.05.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1989年5月10日闽政〔1989〕21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发〔1987〕63号文),特制订《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现将实施细则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医疗卫生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与有关部门配合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对已发生的事故,要认真鉴定正确处理,既要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医院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

对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各地报省卫生厅。

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院(包括企业厂矿或高等院校医院、部队医院对地方开放部分)、疗养院、防治院(所)、妇幼保健院(所、站)、门诊部;乡(镇)、街道卫生院、医务所(室)、保健站、村卫生所(室)以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医务人员按工作制度,操作规程检查治疗,仍发生以下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并规范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外科手术必然会带来手术部位皮肤和组织的损伤,当手术切口的微生物污染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发生手术部位的感染。

手术部位的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涉及的器官或腔隙的感染,手术部位感染的危险因素包括患者方面和手术方面。

患者方面的主要因素是:年龄、营养状况、免疫功能、健康状况等。

手术方面的主要因素是:术前住院时间、备皮方式及时间、手术部位皮肤消毒、手术室环境、手术器械的灭菌、手术过程的无菌操作、手术技术、手术持续的时间、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针对危险因素,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外科手术切口的分类根据外科手术切口微生物污染情况,外科手术切口分为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感染切口。

(一)清洁切口。

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

(二)清洁-污染切口。

手术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但不伴有明显污染。

(三)污染切口。

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开放性创伤手术;胃肠道、尿路、胆道内容物及体液有大量溢出污染;术中有明显污染(如开胸心脏按压)。

(四)感染切口。

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二、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定义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分为切口浅部组织感染、切口深部组织感染、器官/腔隙感染。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闽卫医政〔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闽卫医政〔2022〕109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省血液中心,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为加强我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与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9月16日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血站服务体系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血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采供血服务资源配置,构建优质高效的血站服务体系,提升血液安全供应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推动我省医疗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依据《全国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福建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规划》《福建省卫生健康发展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健康福建2030”行动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状无偿献血是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益事业。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将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及控制技术指导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及控制技术指导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赣卫办医政字〔2010〕8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院: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江西省卫生厅办公室附件: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并规范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外科手术必然会带来手术部位皮肤和组织的损伤,当手术切口的微生物污染达到一定程度,会发生手术部位的感染。

手术部位的感染包括感染和手术涉及的器官或腔隙的感染,手术部位感染的危险因素包括患者方面和手术方面。

患者方面的主要因素是:年龄、营养状况、免疫功能和健康状况等。

手术方面的主要因素是:术前住院时间、备皮方式及时间、手术部位皮肤消毒、手术室环境、手术器械的灭菌、手术过程的无菌操作、手术技术、手术持续的时间、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针对危险因素,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外科手术切口的分类根据外科手术切口微生物污染情况,外科手术切口分为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感染切口。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闽卫医政〔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医政〔2020〕6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7月17日福建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一)加强源头管理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

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各医疗机构内形成三类废弃物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严禁混合、混放,落实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职责。

(省卫健委负责)(二)实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1.推进院内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

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

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

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5.26•【字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的公告《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26日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2000年5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并推动公民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医疗用血的实际需要规定年度献血指导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实施本区域年度献血指导性计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安排的献血指导性计划,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加献血。

第五条出现自然灾害、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临床用血不能满足需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临时指定单位组织公民自愿参加献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科学知识的教育。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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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病防治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4]18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1
【实施日期】2004.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预防
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
(闽政办[2004]1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精神,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部门制定了《福建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

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疫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艰苦努力,我省防治血吸虫病(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是近几年来,各地结合经济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田水利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进行螺区改造,进一步改善了原疫区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取得了巩固血防成果、经济开发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多重效果。

目前全省原14个流行县(市、区)中,已有云霄、华安、同安、南安、仙游、莆田、平潭、闽侯、福安等9个县(市、区)原螺区环境得到较好的改造,已连续多年监测未发现钉螺、病人和病畜;福清、霞浦、漳浦、龙海、长乐5县(市),通过多年的监测,也未检出阳性钉螺、病人和病畜,有效地巩固了消灭血吸虫病的成果。

但是,由于我省原疫区环境复杂,特别是原重疫区的福清、霞浦、漳浦、龙海、长乐5县(市)、每年均有残存螺点发现,而这些螺点,绝大部分分布在经济开发区内,这里有来自尚未消灭血吸虫病地区的务工人员,传染源的输入仍有可能,血吸虫病死灰复燃的危险依然存在。

为巩固我省消灭血吸虫病的成果,根据《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国办发〔2004〕59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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