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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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2.07.31
•【字号】川商秩[2012]51号
•【施行日期】2012.07.3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川商秩〔2012〕51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商秩函〔2012〕4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商务领域诚信宣传活动。
今年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定于9月举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文件提出的,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宣贯《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商秩〔2011〕63号已转发)、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及标准的宣传活动等6方面内容,创造性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力争把活动做实做好,营造诚信和谐的商务发展氛围。
二、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能。
此次活动由商务部、中宣部等中央16个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并在各自系统内部部署及开展工作,有关统筹协调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秩函〔2012〕470号文要求,充分发挥
组织协调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单位),整合宣传资源,扩大宣传声势,树立宣传月活动品牌。
三、充分调动行业商协会的积极性。
各地要充分发挥商务领域商协会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在行业内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强化制度建设,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行业信用管理水平。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工作部署文件报省厅,并在宣传月活动结束后,汇总本地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填报《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见商秩函〔2012〕470号附件2),于2012年10月15日前一并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附件: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商秩函〔2012〕470号)(略)
四川省商务厅
20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