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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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4.04.13
•【字号】沪劳资发[1994]15号
•【施行日期】1994.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劳资发[1994]15号1994年4月13日)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创造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原则上仍按《关于1993年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进完善工效挂钩等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劳资发[93]13号)执行,鉴于财税制度等改革措施的出台,结合本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修改和补充意见:
一、工资总额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按1993年符合政策规定的正式清算提取数(包括核定的工资基数、计划增长工资、效益工资和按市政策规定增加的工资,下同)核定。
二、计划增长工资
计划增长工资水平统一确定为人均增加990元。
三、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原则上实行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同人均实现税利挂钩浮动。
有条件的企
业,也可采用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同人均实现利润挂钩浮动。
鉴于今年财税制度改革等实际情况,效益基数的核定由市财税部门另行制定调整口径。
四、目标效益工资
因产品结构调整、或生产销售有增长、或效益基数高,效益难以增长的企业,在保证完成上缴财政任务,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经营目标和企业不亏损的前提下,可在5%以内提取人均目标效益工资。
对一部分因产品结构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而亏损的企业,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减亏目标。
达到减亏指标的企业,可在3%以内提取人均目标效益工资。
目标效益工资按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即市属行业集团公司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及有关委办审批;局属企业由主管局会同级财政审批。
五、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基数,分别按上述第一条和第三条核定。
六、加强对新建企业的工资管理
新建企业(指1991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企业,包括企业所办独立核算“三产”企业)必须纳入工资管理轨道。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一般按行业或扶办企业的平均水平核定,即企业扶办的新建企业,按扶办企业平均水平核定;行业(集团)公司开办的新建企业,按公司所属企业的平均水平核定,以此类推。
新建企业因人员构成等客观因素,可按不超过行业或扶办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10%适当核增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如超过10%的,须报送市有关部门审批。
同时,对新建企业实行计划控制,即按不超过年初安排的全市平均工资增长率安排其工资增长计划。
新建企业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增长计划必须作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发放计划的依据。
按国家规定,新建企业达产或正式营业后,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实行工效挂
钩办法,结合本市情况,企业开业初期因生产经营、人员配置有待完善,一般三年之内不实行工效挂钩。
待具备条件并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实行工效挂钩。
已经核定了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并实行了工效挂钩的新建企业,也应按上述原则对其进行审核。
确实具备条件的,可以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条件尚不具备的,则应实行上述计划控制的办法。
同时,由企业主管局(或委、办)将实行工效挂钩的新建企业汇总后抄送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
七、健全工资储备金制度
企业除了按原规定建立储备基金进行储备外,为了适当均衡部分企业工资的增长水平,对今年新增效益工资超过人均2000元的企业,实行分档提高储备率的办法,即当年新增人均效益工资超过2000元低于4000元的部分,由原不少于10%提高为不少于30%提留储备金;超过4000元的部分,提高为不少于60%提留储备金。
工资储备金的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区、县属企业的工资管理
区、县属企业的工资管理除按沪劳资发[93]13号文件确定的原则调控外(另行布置),有条件的区、县可试行弹性工资计划管理。
九、加强清算、监察工作
对企业年度工效挂钩清算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市劳动局制定,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企业工效挂钩采取年内预清算,次年3月底之前正式清算的办法。
企业正式清算,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税部门审批。
清算工作完成后,由主管部门(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将正式清算结果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备案。
附件:
上海市财政局企财一处关于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
工效挂钩计算1994年实现税利的调整口径
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办法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资发[94]15号《关于1994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鉴于去年财务会计与国际接轨及今年税制改革的实际情况,计算1994年实现
税利按以下的调整口径:
一、与实现税利挂钩,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
1.1993年企业奖金已全部列入成本的,今年仍搞总挂总提办法,实现税利数额不存在调整问题。
由于税制改革,企业流转税额有增有减,相应实现利润有减有增,故实现税利总额不变,不调整计算口径。
2.1993年7月1日起企业奖金才列入成本,上半年奖金仍在税后列支,因此计算1994年实现税利时,可加上1993年该企业上半年奖金提取数额。
3.1993年企业奖金全部在税后列支,没列入成本的,在计算1994年实现税利时,可加上该企业1993年奖金的提取数。
二、与实现税利挂钩,实行合挂分提办法的企业。
1993年和1994年都实行合挂分提的企业,不调整计算1994年实现税利的口
径。
三、与实现利润挂钩,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
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同人均实现利润挂钩浮动是沪劳资发[94]15号文件明确的,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企业工资与实现利润挂钩的户数较少,如实行与利润
挂钩的,按以下原则就户调整利润。
由于流转税制改革,有些企业流转税额减少而增加1994年实现利润的要相应调减1994年实现利润数额。
相反,由于流转税制改革,有些企业流转税额增加而减少1994年实现利润的要相应调高1994年实现利润的数额。
四、计算1994年实现税利的调整口径审批权限问题。
局属企业由财税监交分局会主管局商定。
市属行业集团公司,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有关委、办、市财税监交分局会主管局商定。
五、以上意见先供内外掌握,其他有关调整口径,待工资清算前再正式发文
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