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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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欠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10.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3.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社会
保障局关于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的通告
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欠费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巩固“两个确保”成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10月23日,省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障局在《陕西日报》对156户欠费大户企业进行了曝光通报。

现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我省境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所有欠费企业通告如下:
一、有补欠能力的欠费企业必须于今年12月10日前主动到所属地税部门补清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有缴费能力但暂无补欠能力的欠费企业,在保证当期正常缴费的同时,须在规定限期内与地税部门签订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补缴协议,在地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职代会、工会等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三、对有资金能力但不按补缴协议清缴欠费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地税
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责令其补缴欠费;拒不补缴的,地税部门可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对经调查确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和补缴欠费的企业,除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行政措施: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企业不准搞非生产性建设,不准购置小汽车等非生产性商品,不能评先晋优,取消已授予的荣誉称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会计师除不能出国、晋级、评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当年拖欠的还要给予警告,次年拒不缴纳的,给予撤职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或以参股形式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已经上市的报证监委采取相应措施。

五、广大参保职工要积极树立维护自身社会保障权益的意识,对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发现违反以上规定,可及时向地税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地税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得相互推诿,否则,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地方税务局举报电话:029-7636360
省社会保障局举办电话:029-5537518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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