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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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顺德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保障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附件5),及我区《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建发〔2007〕56号)和《印发顺德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细则的通知》(顺建发〔2007〕7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保障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区建设局对全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管理。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区质监站)和各镇(街道)
建设管理站(简称各建管站)按照区建设局规定的监督工作范围,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制度。

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本项目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监督协调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实施,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作为项目安全监理内容之一予以落实。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责任,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按我区规定实施建筑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

第七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确定和缴存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现行规定和施工单位审定、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批准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施工合同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与经审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预算费用一致。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程备料进度款应在工程款支付项中严格区分,两类款项应分别列项、分别按合同约定支付。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全额存入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的共同签订管理协议的施工安全措施费专用账户,并在项目监督机构实施项目施工前期安全措施检查时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费专项账户存款有效凭证、施工安全措施费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和施工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及支付计划的有关资料,否则视为施工前期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施工安全措施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的施工安全措施费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应采用区建设局认可的《顺德区施工安全措施费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格式文本。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划拨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监督机构对其使用、划拨实施监督抽查。

(一)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和各阶段安全评价经项目监督机构检查符合要求后,向施工安全措施费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书面申请划拨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根据项目监督机构检查后出具的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和各阶段安全评价结果,出具项目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意见。

对未经项目监督机构实施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备案,或经项目监督机构认定阶段安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将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给施工单位,否则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对无工程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监督机构检查后出具的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和各阶段安全评价结果,出
具项目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意见。

对未经项目监督机构实施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备案,或经项目监督机构认定阶段安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禁止建设单位同意将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给施工单位。

(四)施工安全措施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凭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对无工程监理单位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的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意见,将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给施工单位。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编制符合我区现行规定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报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批准并予以落实。

(一)施工单位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预算费用。

(二)施工单位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中应明确列出以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的项目名称,并明确其中各实物项目的构造做法,出具标注各实物项目尺寸的施工总平面图:1.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2.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3.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4.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5.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6.施工机具;
7.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8.安全教育培训;
9.安全警示标志牌、八牌一图、企业标志及安全宣传栏;
10.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挡及地面硬化、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11.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厨房、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钢筋木工加工和材料堆放用房等;
12.消防器材设施;
13.应急救援器材;
14.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15.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16.建筑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三)施工单位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中至少应出具构造详图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如下:
现场围挡、出入口大门,车行通道、人行通道,加工场地用房、材料堆放场地用房、厕所、淋浴室,洗车槽、排水沟、沉淀池、化粪池、食堂隔油池、雨水井,临边防护措施、预留洞口防护措施、电梯井口防护措施、楼梯边防护措施、垂直方向交叉作
业防护措施、高处作业防护措施,外电防护设施、接地保护装置等。

(四)施工单位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五)如经审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与施工现场情况出现重大差异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跟进处理并审定相应变更文件。

经审定的变更文件应及时提交项目监督机构。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或施工单位不投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总体布局管理要求:
(一)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实行分区管理。

生活、办公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落实时限:上述管理要求,应在施工前期安全措施检查前落实。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场地管理要求:
(一)地面硬化要求:
1.办公区、生活区、房屋建筑工程车行通道、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区人行通道、加工场地、材料堆放场地,应铺设混凝土,并保持完好无损和日常清洁。

2.施工场地应设置循环车行通道,并应保持畅通,其宽度不少于4米。

(二)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要求:
1.洗车槽设置:施工现场每个车辆出口处均应分别设置洗车槽和配套的排水设施,洗车槽应参照《施工现场洗车槽参考图》(附件1)设置,洗车槽废水出口处应设置带沉泥槽的检查井,沉泥槽净深度应不小于800mm。

在施工期间,洗车槽应保持完好无损。

2.施工现场每个车辆出口处均应设置高压冲洗设备,并确保在施工期间全过程能正常使用。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期间落实专人在每个车辆出口处值班,负责禁止不具备我区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顺德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卡》的工程运输车辆驶入施工现场,并将所有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车身车轮冲洗干净,且禁止物料装载高度高于车厢高度的车辆驶出施工现场。

(三)围挡设置要求:
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实体封闭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1.镇(街道)建成区、风景旅游区、景观道路、交通主干
道及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四周应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基础必须安全稳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0米;围挡材料应为外立面抹灰的砌体,或采用板厚不小于0.5mm 的彩色压型镀锌钢板等硬质材料面板,和Q235 钢管、扣件骨架。

围挡不得使用彩布条、竹篱、安全网、镀锌铁皮(含涂油漆的镀锌铁皮)、木板等易变形的材料。

围挡应坚固、稳定、美观,外观平整、高度一致,并保持整洁、无破烂。

2.房屋建筑工程出入口管理:应设置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大门门头应有企业形象标志,大门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方,并能上锁。

大门旁应设置值班室,专人负责值班,建立并落实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工地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4.拆除工程应当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挡,拆除完成后设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围挡。

(四)八牌一图张挂要求:
施工现场主入口外侧必须张挂“八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式样可参考附件2)、安全生产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工人权益保障公告牌(式样见附件3)、重大危险源公示牌(附件4),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八牌一图”应整齐,规格统一,宽度不小于600mm,高度不小于800mm,填写规范。

(五)排水系统要求:
1.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条件许可时宜设置
废水回收利用设施。

禁止向饮用水源及各类河道、水域直接排水。

2.拟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用房周边、通道边应设置连续畅通的排水设施,采用明沟排水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

保持施工现场不积水。

3.污水应先经沉淀池沉淀后,再排入市政排污管道。

4.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六)施工场地保洁防尘要求:
1.施工现场的场区应干净整齐,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建筑物临边部位应当设置整齐、标准的防护装置,各类警示标志设置明显。

施工作业面应当保持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及时清理、清扫剩余建筑材料和产生的建筑垃圾,禁止随意丢弃。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2.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牌。

禁止混放、露天存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3.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体物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并分类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堆放池高度,并对散体物料和建筑垃圾裸露部分实施有效密封遮盖。

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应当采取喷淋压尘装载,禁止凌空抛撒。

5.在实施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具备我区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顺德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卡》的密封式罐车外运。

6.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建筑材料,应当采用具备我区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顺德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卡》的密闭工程运输车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7.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石灰,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

在施工现场不得将煤炭、木材及油毡、油漆等材料作为燃烧能源。

8.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一般应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但人工拆除时,如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不应实施洒水或者喷淋措施。

9.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

10.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实施简易绿化、绿色防尘网覆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

11.在建施工现场内,未进行施工的裸露地面,施工单位应实施简易绿化、绿色防尘网覆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

12.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13.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七)落实时限:上述关于施工现场场地管理的要求,除施工区人行通道、加工场地、材料堆放场地地面硬化处理应在桩基础检测试验前落实外,其余内容应在施工前期安全措施检查前落
实。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生活设施管理要求:
(一)办公室、值班室、厨房、食堂、宿舍应采用装配式活动房屋,禁止采用钢板、钢管、竹片或彩布条等搭设。

钢筋、木工加工和材料堆放用房、厕所、淋浴室等临建房屋,应采用装配式活动房屋或砖砌墙体彩色压型镀锌钢板屋盖房屋。

装配式活动房屋或砖砌墙体彩色压型镀锌钢板屋盖房屋,搭设不得超过二层。

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备设计构造图、计算书、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等,并符合有关安全、消防、卫生方面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隔热、采光性能。

禁止购买和使用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合格证书的装配式活动房屋。

(二)宿舍要求: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

每间宿舍住宿人数不得超过15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每间宿舍至少设置一扇完好无损的可开启式窗户。

宿舍内应保持整洁,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

宿舍内临时用电和防雷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不得在宿舍和值班室内烹饪食物。

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单位应在宿舍进门口一侧挂牌,明示居住人员姓名、所在班组、工种。

(三)厕所要求:
生活区应分设男、女厕所。

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应由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并采取灭蚊蝇措施。

厕所地面应硬化处理,墙裙应抹灰或贴不低于1.2 米高度瓷砖,门窗应齐全。

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米。

(四)淋浴间要求:
生活区应分设男、女淋浴间,墙体应贴不低于1.8 米高度瓷砖,地面应硬化处理,淋浴间内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淋浴间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

(五)工人食堂要求:
施工企业如在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工人食堂,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的要求,制定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急救人员责任人、必要的医药箱和急救器材。

提倡施工单位与合法经营、符合卫生条件的饮食企业签订饮食配送合同。

(六)生活辅助设施要求:
1.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2.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

(七)落实时限:施工现场生活设施的上述管理要求,应在施工前期安全措施检查前落实。

第十五条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管理要求:
(一)材质应使用的Q235 钢管材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禁止使用镀锌水管,禁止使用锈蚀严重、变形或混用不同规格的钢管,禁止使用竹材作为防护杆件。

(二)扣件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踢脚板可采用钢管踢脚杆或坚硬的木制踢脚板,高200mm,不得使用薄金属片或塑料片材质的踢脚板。

(四)建筑物外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的全封闭的密目式安全立网。

(五)落实时限: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上述管理要求,应在达标阶段施工安全评价前落实。

第十八条密目式安全立网管理要求:
(一)施工现场密目式安全立网管理,实行现场见证取样监督抽检制度。

由监督机构作为委托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和该工程见证人员共同作为现场见证人员,在委托书上签认,取样送检,取样数量为1 组(2 张)。

当监督抽检检测结论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扩大检测。

委托单位为该工程施工单位,该工程见证人员、监督员共同见证取样送检,在委托书上签认,委托书备注栏应填妥原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并注明“监督抽检检测结论不符合要求”。

现场取样数量按现行标准要求。

此次见证取样送检的项目检测结论应为该项目最终检测结论。

该项目最终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将该批密目式安全立网全部撤场更换,并重新组织现场见证取样监督抽检。

(二)施工现场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必须挂设牢固,并定期冲洗,保持整洁。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可能危及公共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提前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施工单位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应在施工前期安全
措施检查、桩基础检测试验、各阶段安全评价等关键阶段把好文明施工监督关。

施工单位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督机构不予签署相关文件,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开始下一道施工工序。

对监督人员书面指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存在问题,责任单位逾期不改正、整改不力或此后在同一施工项目中再次出现的,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责任单位局部或全面停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中第2.0.2、3.1.1、3.1.7、3.1.11、4.1.6、4.2.3条)的,区建设局可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落实本规定,区建设局可依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按照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SQ1-1)、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SQ2-1)等予以动态扣分,并通报批评,对其诚信手册进行扣分;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及时审批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项目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区建设局可依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办法》,按照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JQ1-2)等予以动态扣分,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其诚信手册进行扣分;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区建设局将在《珠江商报》、顺德建设网、《质安简报》等媒体上公示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的严重违规信息。

第二十七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手续的建设工程,按本规定要求执行。

附件:1. 施工现场洗车槽参考图
2. 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式样)
3. 工人权益保障公告牌
4. 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5.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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