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皓、李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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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李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8
【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33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海东靳文丽王志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皓;李文;倪利锋
【当事人】张皓李文倪利锋
【当事人-个人】张皓李文倪利锋
【代理律师/律所】杨志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魏文瑞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龚汭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张靓雯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志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魏文瑞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龚汭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张靓雯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志旭魏文瑞龚汭张靓雯
【代理律所】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皓
【被告】李文;倪利锋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4 03:00:04
张皓、李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民终333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瑞,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汭,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靓雯,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利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汭,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靓雯,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皓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倪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0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张海东
审判员靳文丽
审判员王志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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