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题目:试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学号:1012968
姓名:孙婷
年级:二年级
专业:法学
学院:法学院
完成日期:2012年4月20日
试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在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对诉讼参与人争议最大的当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我国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时间并不短暂,但是一方面,立法上依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致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学者专家们的意见也都众说纷纭难有定论;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法院随意扩大第三人的范围,使这一原本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制度变成了一项有不如无的制度。

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民事权益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界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那什么是民事诉讼地地位呢?所谓诉讼地位,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具体表现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主要有四种观点。

其一,这种第三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他在诉讼中既非原告,又非被告,而是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其二,这种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依法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义务。

其三,这种第三人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是当事人,但是只能是被告。

其四,这种第三人是不确定的当事人,如果他在判决中承担义务,他就是当事人;如果不要承担义务,他就不是当事人。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
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一规定很不合理。

它以是否被法院判决承担实体义务来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当其被判决承担责任时,第一审程序已经终结,这样该第三人在整个一审阶段都不具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于在一审中被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他只能在二审中寻求自己的利益,对于其来说实际上是一审终审,明显有悖于我国的程序公正原则。

立法上的缺陷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放在“当事人”一节中加以规定,将其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另一方面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显然又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区别开来。

且我国当事人说采表示说,即采程序当事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不独立请求权,他只是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应是程序上的当事人。

这种矛盾的立法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如认为他不是当事人,法院判决他承担义务就没有任何道理,如认为他是当事人,他却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只有在被判决承担责任以后才是当事人,在其地位你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被判决承担责任,这明显有违司法公正。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但其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首先,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个表述过于笼统,没有具体说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实际操作性不强。

这种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具体执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或是根据案件需要,或是出于
追求诉讼效率的目的,乱列、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膨胀;其次,我们可以知道,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判处承担责任时,谁是最终的“赢家”与受益者呢?当然是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了,因为他们的责任得到了转嫁。

这就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实践中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再者,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被判决承担责任的一方,那么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呢?这是原诉还是另外一个诉?这都是我们的立法自相矛盾的地方。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到庭,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缺席并不影响法官的判决,谁也不会放任可能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出。

司法实践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损害的现象非常普遍,传统认为确立无独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诉讼经济,避免裁判矛盾,这种观点长期主宰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命运,却忽视了其诉讼地位和权利保护。

因此,完善立法,不管是思想上,还是司法实践上,加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事。

对问题的思考有逻辑性。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这个问题的讨论可以有多种思路。

本文是否还能以更具体的论题概括?对讨论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