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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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
田某在市医院治疗脚伤后,不到两天,双脚便失去知觉,后来经市医学会鉴定,田某左下肢肌力为零,已经瘫痪。
一天,田某无意间发现自己的病历上面有很多被修改的地方,而另一处放着一份修改后重新誊写的病历。
于是田某令家人把被修改的病历予以复制。
后来田某把市医院告上法庭,并向医院提出复印医生的会诊意见,但遭到拒绝。
那么田某可以复印哪些病历呢?
当患者因为医疗事故与医院对簿公堂时,真实的病历将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正因如此,患者有无权利复制病历和可以复制哪些病历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患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复印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而又拒绝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的将被责令改正。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病历资料包括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对病人、治疗过程进行的观察分析而提出的诊断意见等的记录;而客观性病历资料就是其他了。
我国法律规定,病人可以复印客观性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
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22条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
本案中,医生的会诊意见并非病历资料,田某要求复印医生的会诊意见,医院是可以拒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