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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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制度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人防办[2002]108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8.05
【实施日期】2002.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制度
(新人防办[2002]108号2002年8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的下列行政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罚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按规定程序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符合法律程序。
第五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制定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按规定程序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它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人民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