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案卷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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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案卷卷宗
年度冀()公交(核)号(准)号(年度、核字编号由受理部门填写,准字由省厅交管局填写)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许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第115条设定依据: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条法定实施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
申请单位:
车辆牌号:
证件编号:
受理时间:年月日
决定时间:年月日
送达时间年月日
归档日期:年月日
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
案卷目录
注:其他项可装订通过邮寄送达的邮寄凭证等
(存根联)
编号:
(申请人):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提交的车牌号为冀的(厂牌型号)车辆申办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现予受理,请于月日将车辆开到接受核查,特此通知。
申请人(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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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联)
编号:
(申请人):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提交的车牌号为冀的(厂牌型号)车辆申办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现予受理,请于月日将车辆开到接受核查,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印章)年月日
(申请人联)
编号:
(申请单位):
年月日,你单位向我机关提交的牌号为的(厂牌型号)车辆申办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未在本省登记的车辆□其他,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印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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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不予受理决定书
(存根联)
编号:
(申请单位):
年月日,你单位向我机关提交的牌号为的(厂牌型号)车辆申办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未在本省登记的车辆□申办车辆未办结登记手续、领取号牌;□其他,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年月日
核查笔录
编号:
车辆牌号及车型:车属单位:车辆使用性质: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交警支、(大、总)队
核查人:1、执法证编号(警号): 2、执法证编号(警号):
一、申办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的申请材料真实性、齐全性、有效性核查
1、车辆外观照片:车辆牌号□能反映(□未反映;外观标志图案□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
标志灯具式样□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照相角度□对□不对)
2、申办车辆网上查询核查情况:□车辆正常(□逾期未检验□车辆达到报废标准)
3、其他(或相关情况说明):□。
二、对车辆及标志图案、标志灯具、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核查
1、车辆核查:□车架号□发动机号:□与登记一致□与登记不一致□模糊无法默认。
□车辆检验情况:□按规定参加检验□未按规定参加检验
2、车辆外观:□车身颜色、标识、字样符合规定;(□颜色□标识□字样不符合《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警车管理规定》、《车载电子警报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有关规定)。
3、标志灯具:□符合规定;□颜色□式样□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
4、警报器:□音调符合规定;□未屏蔽与车辆使用性质无关的音调。
5、其他(或相关情况说明):□。
6、对实地核查情况,申请人(经办人)确认签字:。
三、核查结果
□ 1、经核查,申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车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式样及颜色和警报器音调及升压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 2、经对提交材料和实地核查,存在划“×”项问题。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由核查部门填写。
符合规定的在对应项前“□”划“√”,存在问题的在对应项前“□”划“×”)
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补正告知书
(存根联)
编号:
(申请人):
年月日,经本机关对你单位提交的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准有关材料和车辆外观颜色、标志图案、警报器音调声压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提交的材料□车辆□车辆外观标志图案及警报器标志灯具存在划“×”项(见核查笔录复印件)问题,请按照规定□补正相关材料□检验□改正并使车辆外观标志图案及警报器标志灯具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要求,再行申办。
被告知人(签字):联系电话:
(核查部门)年月日
(此联由受理部门根据核查笔录情况制作。
根据核查发现的情况在对应项前“□”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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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补正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年月日,经本核查部门对你单位提交的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申办材料和车辆外观颜色、标志图案、警报器音调声压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提交的材料□车辆□车辆外观标志图案及警报器标志灯具存在划“×”项(见核查笔录复印件)问题,请按照规定在□补正相关材料□检验□改正并使车辆外观标志图案及警报器标志灯具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要求,再行申办。
特此告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核查部门印章)年月日
(申请人联)
编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的牌号为的(厂牌型号)车辆申办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核准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10章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1款、《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提交的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
本行政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你单位送达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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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存根联)
编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的牌号为的(厂牌型号)车辆申办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核准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10章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1款、《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提交的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
本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你单位送达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
申请人(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
(存根联)
编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的申办牌号为的(厂牌型号)车辆申办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的申请,经审查,存在
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10章规定的条件、标准□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提交的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行政许可。
申请人(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
……………………………剪……切……线……………………………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联)
编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的申办牌号为的(厂牌型号)车辆申办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的申请,经对审查,存在:□车属单位不具备执行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特定工作任务的工作职责、职能;□不属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范围的;□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模糊无法辨认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与登记不一致的;□车辆喷涂的标志图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警报器音调属非本类车辆专用音调的;□未屏蔽与本类车辆警报器音调无关的音调的;□标志灯具颜色不符合规定的;□标志灯具式样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参加检验;□存在不予许可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10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第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批准你(单位)提交的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印章)年月日(此联由审批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填写,不予许可理由已在对应项前的“□”处打“√”)
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审批表(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审核的相关人员填写)
注:审核人应为交警部门主管领导或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审核日期上加盖单位行政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