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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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2.03.28
•【字号】深人发[2002]43号
•【施行日期】1996.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
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5日深人发[1996]36号)
各区、市直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局级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时期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搞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1(注1:此处原文为:为了贯彻落实新时期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搞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报告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及申请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区和单位,请将申报材料于今年七月底前报市职改办,以便及时研究和报省职改办审核,不按时上报的,不予受理。

)
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会),是评审专业技
术人员是否具备讲师、工程师及相当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评定申报人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中评委会按专业(一般对应省下发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组建,见附表),一个专业原则上组建一个中评委会,不建立不同专业(非相近专业)相混合的中评委会。

第四条中评委会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管办)根据本市专业技术队伍状况,提出设置方案,经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后组建,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中评委会委员名单;各区、各集团(总)公司,局级事业单位,若具备条件组建中评委会的,可申请组建本系统某些专业的中评委会。

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四条中评委会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下称市职改办)根据本市专业技术队伍状况,提出设置方案,经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后组建,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中评委会委员名单;各区、各集团总)公司,局级事业单位,若具备条件组建中评委会的,可申请组建本系统某些专业的中评委会。

)
第五条中评委会名称一般按下列要求规范:
市:深圳市××(专业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区、单位:深圳市×××(区或单位名全称)×××(专业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组建中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
(二)本专业队伍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量;
(三)人事(职管)部门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未组建中评会的专业,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象的材料,
由市职管办委托省直或就近市对口的专业评委会评审。

第八条中评委会由13人以上组成,委员均应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负责主持评审工作。

评审完毕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结果。

中评委会一般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个评审组,评审组由5人以上具有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组成,评审组设组长1人,一般可由评委会委员兼任。

凡申请组建中评委会的部门或单位,须填写“深圳市中评委会(拟任)委员名单”、“深圳市中评委会(拟任)专业(学科)评审组人员名单”、“深圳市中评委会委员、学科组成员候选人举荐表”和“深圳市中评委会组建方案”报市职管办。

经批准组建的中评委会,由市职管办负责管理。

评审工作由市职管办统筹安排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注3(注3:此款原文为:经批准组建的中评委会,由市职改办负责管理。

评审工作由市职改办统筹安排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第九条评委会委员及专业(学科)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3年,可以连任。

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经市职管办审批后,报省职管办备案。

评委会任期届满,组织新一届评委会时,上一届委员应保留二分之一以上,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人事职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评审工作,但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

第十条中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实际技术工作一般有8年以上,受聘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二)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做出过比较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坚持评审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机关行政人员在评委会中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一条中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由市人事职管部门确定,对市人事职管部门负责。

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中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由市人事职改部门确定,对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
第十二条承担中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活动能力较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三条中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必须遵守:
(一)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保守评审秘密,不泄漏评审活动中的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名单、评审及评审表决情况;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管部门除外)的查询。

第十四条对于不能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权的评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级政府人事职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有权停止其工作,经调整、整顿后方可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由市职管办参照
本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
附表:中评委会专业分类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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