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适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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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庆华
作者机构: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出版物刊名: 学习论坛
页码: 71-76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5期
主题词: 渎职犯罪;司法解释;法条竞合;数罪并罚;共同犯罪
摘要:�办理渎职案件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分别规定了渎职犯罪的法条竞合、数罪并罚等带有“总则特点”的内容。
处理渎职犯罪条款的法条竞合,最主要是择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只有在不能适用该原则的情形下,才可选择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
“渎职犯罪和受贿罪”两罪必定存在着手段(方法)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相互关系,这完全符合牵连犯构成的行为特征。
对“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基本上与“单独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相同的,均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与具体执行人员构成“共同渎职犯罪”,应当在考虑具有“上下级”关系的基础上来让两者分担各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