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的滥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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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滥⽤是什么意思
在司法实务的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都听说过或了解过代理权。
它能够据之进⾏代理并使⾏为的效⼒直接归属于被代理⼈的权限。
那么你听说过滥⽤代理权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概念
滥⽤代理权,是指代理⼈⾏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实施损害被代理⼈的利益的⾏为。
主要类型
通说认为,滥⽤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以被代理⼈名义于⾃⼰进⾏民事⾏为。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和第三⼈,交易双⽅的交易⾏为实际上只由⼀个⼈实施。
例如,⾃然⼈甲委托⼄购买⽣产设备,⼄以甲的名义于⾃⼰订⽴合同,把⾃⼰的⽣产设备卖给甲。
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都追求⾃⾝利益的最⼤化,因此很难避免发⽣代理⼈为⾃⼰⽽牺牲被代理⼈利益的情况。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也可能满⾜代理⼈和被代理⼈双⽅的利益,甚⾄及时实现被代理⼈的利益。
现⾏法未规定⾃⼰代理。
在实务中,对于⾃⼰代理的法律效⼒,有两种主张:(1)⽆效说。
⾃⼰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代理⽆效。
(2)效⼒未定说。
⾃⼰代理属于效⼒未定的⾏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的追认,⾃⼰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
⾃⼰代理实际上是代理⼈和被代理⼈之间的民事⾏为,形成了代理⼈和被代理⼈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未设计第三⼈,为维护被代理⼈的利益,被代理⼈应享有撤销权。
如果⾃⼰代理的结果未损害被代理⼈的利益,被代理⼈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于代理⼈之间的民事⾏为⾃始发⽣效⼒。
2、双⽅代理
双⽅代理⼜称同时代理,是指⼀⼈同时担任双⽅的代理⼈为民事⾏为。
例如,甲受⼄的委托购买电视机,⼜受丙的委托销售电视机,甲此时以⼄丙双⽅的名义订⽴购销电视机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双⽅代理由于没有第三⼈参加进来,交易由⼀⼈包办,⼀个⼈同时代表双⽅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平衡。
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托两家”的双⽅代理⾏为,也有可能满⾜两个被代理⼈的利益,甚⾄及时实现他们的利益。
3、代理⼈和第三⼈恶意串通,进⾏损害被代理⼈利益的⾏为
代理⼈的职责是为被代理⼈进⾏⼀定的民事⾏为,维护被代理⼈的利益。
代理⼈于第三⼈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对代理⼈的信任,属于滥⽤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代理⼈和第三⼈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的⾏为是⽆效民事⾏为,其代理⾏为的后果被代理⼈不予承受。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和第三⼈之间存在同谋;所谓损害被代理⼈的利益,是指实际造成了被代理⼈财产利益的损失。
是否造成了被代理⼈的损失,应依客观标准确定。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和第三⼈串通,损害被代理⼈的利益的,由代理⼈和第三⼈负连带责任。
”如果代理⼈和第三⼈之间不存在损害被代理⼈利益的同谋,则不负连带责任。
如甲为⼄的代理⼈,从丙处购买⽔泥50袋,丙只装了48袋,谎称装了50袋,甲⼜为⾃⼰留下两袋,并向⼄谎称买了50袋。
对⼄的损失,甲、丙不负连带责任,⽽分别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代理权的滥⽤是什么意思”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关法律知识。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代理并使⾏为的效⼒直接归属于被代理⼈的权限。
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是⼀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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