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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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服务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金
融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金融服务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租赁等。
第三条金融服务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完整性原则:财务报告全面反映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财务报告,确保信息及时传递。
(五)安全性原则: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架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行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
理等职责。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以下岗位:
(一)财务总监:负责财务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财务经理:协助财务总监工作,负责日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三)会计核算人员:负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工作。
(四)资金管理人员:负责资金筹集、运用、监控等工作。
(五)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财务核算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明确会计核算流程、核算方法和核算
期限。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设置会计科目体系,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核算。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报表编制制度,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加强资金筹集管理,合理控制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加强资金运用管理,确保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资金流向,防范资金风险。
第五章财务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对财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监测和控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对重大风险进行专项评估。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
第六章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审核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披露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金融机构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修改,按修订后的制度执行。
以上是金融服务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可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