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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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管理办法(2)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二)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分表格、答疑会议纪要)备案;
(三)投标资格审查资料备案;
(四)开标、评标原始档案资料备案;
(五)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议纪要)提出的整改或修正意见后,应当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取得委托人对其代理工作的书面评价意见,并在发放中标通知书2日前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三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6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招标活动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经核实有一项业务不进入,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代理活动三个月,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一年内两次发生场外交易违规现象的,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一年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年度业绩考评。
年度业绩考评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考评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二年为基本合格的,本地招标代理机构6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责令其停业整改,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管理制度2017-01-16 10:23 | #2楼
为加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公司代理行为,保证公司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使招标代理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充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必须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签订的书面代理合同并报招标办实施监督,方可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3. 工程项目代理组成人员必须是经江苏省建设厅培训学习并获得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
4. 工程项目代理在招标人委托代理的范围内从事以下工作: a. 踏勘现场、拟定招标方案;
b. 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c. 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
d. 编制招标文件,送招标办公室备案;
e. 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f. 编制工程标底;
g. 组织工程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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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草拟工程施工合同;
i. 办理与招标人有关的其它事项。
5. 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 招标工程竣工后及时做好信息反馈资料,并报招标办等相关部门考核备案。
二、招标代理业务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因此,业务的开展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89号令等有关规定,同时,为使招标代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以及代理工作本身具有的经营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业务管理以项目组负责制为首要内容,以做到集心协力、责任到人。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