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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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第四章

最新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第四章

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一节法律关系与旅游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素(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于各种法律规范确认、调整的社会关系和具体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因而法律关系的种类也有所不同。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而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

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

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

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者组织。

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三类:物、行为和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3.法律关系的内容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2019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2019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知识点1.旅游法:狭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旅游基本法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3.旅游法的渊源:是指旅游法律规范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和规章等4.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5.旅游法律关系责任:是指认为人对其实施反旅游法律法规行为或违反旅游合同约定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有必须承担的赔偿、补偿、接受惩罚的不利后果。

6.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点:7.法律补偿与法律制裁的区别:(1) 实现载体不同。

补偿以财产为主,制裁以人身为主。

(2) 目的与效果不同。

补偿的目的和效果是针对被害人的,而制裁的目的和效果是针对责任方的。

(3)成立基础不同。

补偿与制裁的成立虽然都是以客观行为为条件,但补偿成立的基础是以客观损害后果为主的。

而制裁认定基础主要是主观过错,虽然也考虑客观损害,但考虑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主观恶性程度,有时行为虽然不存在客观损害,但可以根据行为的主观恶性来施加制裁。

8.旅游法的特点:(1)采用综合立法模式。

内容具有综合性,突出旅游法的保障地位,强化旅游法的规范功能,发挥旅游法的作用。

(2)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

确定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确立导游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3)旅游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充分考虑到了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

9.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①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②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③内容: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律法规考点知识点总结归纳26-第三篇-第十五章-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一)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律法规考点知识点总结归纳26-第三篇-第十五章-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一)

第三篇-第十五章-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一)第十五章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对应考纲内容:了解:旅游纠纷及其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及适用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熟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关于旅游投诉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和禁止行为及其相关法律责任;关于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的规定;《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6〕139号)关于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主要行为;“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内容以及评审、申辩和动态管理制度。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旅游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旅游投诉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第一节概述考点一:(了解)旅游纠纷及其特点;1.概念:旅游纠纷是泛指在旅游活动中,旅游关系的当事人所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2.特点:旅游纠纷的法律关系复杂;旅游纠纷的内容广泛多样;旅游纠纷标的额度相对较少;旅游纠纷的双方地位不平等。

【法律导读】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的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日正式实施。

新法对旧法做了三十多处修改,充实细化了消费者的权益,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对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最新导游证《政策与法律法规》高频考点

最新导游证《政策与法律法规》高频考点

导游证《政策与法律法例》高频考点1.护照是一国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国或在外国居留,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2.导游员可辅助旅行者独自出门购物。

3.《合同法》中合同停止的七种情况:(1).债务已经依据商定执行(2).合同排除(3).债务互相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去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在法律上也称为混同(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商定停止的其余情况4.在首次会面握手的状况下,时间以不超出两秒钟为宜。

5.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内陆居民出境旅行业务。

6.导游服务工作的种类中实地口语导游方式处于主导地位的原因:导游服务工作的种类是指导游人员向旅行者介绍所游地区或地址状况的方式。

导游服务工作大概分为两大类:图文声像导游方式(物化导游方式 )和实地口语导游方式 (解说导游方式 )。

实地口语导游方式处于主导地位的原由是:(1).导游服务对象是有感情、有思想的旅行者;(2).现场导游状况复杂多变 ;(3).感情要素是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导游人员与旅行者成立起正常的人与人的感情关系是保证旅行服务质量的前提,这是无生命的科技导游手段所不可以取代的。

7.旅行社在与旅行者签署合同时,旅行合同应载明的事项:(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允许证编号 ;(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3).签约地址和日期 ;(4).旅行行程的出发地、路过地和目的地;(5).旅行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6).旅行社一致安排的旅行项目的详细内容实时间;(7).旅行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及次数;(8).旅行者应该缴纳的旅行花费及缴纳方式;(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逗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10).需要旅行者另行付费的旅行项目及价钱;(11).排除或更改合同的条件和提早通知的限期;(12).违犯合同的纠葛解决体制及应肩负的责任;(13).旅行服务监察、投诉电话;(14).两方磋商一致的其余内容。

2019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2019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知识点1.旅游法:狭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旅游基本法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3.旅游法的渊源:是指旅游法律规范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和规章等4.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5.旅游法律关系责任:是指认为人对其实施反旅游法律法规行为或违反旅游合同约定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有必须承担的赔偿、补偿、接受惩罚的不利后果。

6.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点:7.法律补偿与法律制裁的区别:(1) 实现载体不同。

补偿以财产为主,制裁以人身为主。

(2) 目的与效果不同。

补偿的目的和效果是针对被害人的,而制裁的目的和效果是针对责任方的。

(3)成立基础不同。

补偿与制裁的成立虽然都是以客观行为为条件,但补偿成立的基础是以客观损害后果为主的。

而制裁认定基础主要是主观过错,虽然也考虑客观损害,但考虑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主观恶性程度,有时行为虽然不存在客观损害,但可以根据行为的主观恶性来施加制裁。

8.旅游法的特点:(1)采用综合立法模式。

内容具有综合性,突出旅游法的保障地位,强化旅游法的规范功能,发挥旅游法的作用。

(2)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

确定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确立导游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3)旅游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充分考虑到了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

9.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①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②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③内容: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

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二章讲义

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二章讲义

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知识第一节:概述一、宪法概念和法律地位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 宪法的特征①内容: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②效力: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

③规范: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④程序: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宪法的法律地位(1)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2) 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1.国家的根本任务(1)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指导思想(1)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1)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2.基本人权原则(1)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 宪法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

3.法治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坚持宪法的权威性。

(3)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权力制约原则(1)指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基本政治原则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国家性质①我国的国家制度: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②是人工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导游证是导游⼈员从业⾏为能⼒的证明⽂件,是表明导游⼈员⾝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作的证件。

接下来店铺为⼤家编辑整理了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考试⽹! 旅游资源管理法规 1. 旅游资源是指⾃然界和⼈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吸引⼒,可以作为旅游业开发利⽤,并可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2. 风景名胜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具有观赏、⽂化和科学价值。

2⾃然景物、⼈⽂景物⽐较集中。

3可供⼈们游览或者进⾏科学⽂化活动。

3. 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省级风景名胜区。

4.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原则: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科学规划、统⼀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的原则。

区内禁⽌的活动1开⼭、采⽯、开矿、开荒、修坟⽴碑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3在景观或设施上刻划、涂污。

4乱扔垃圾。

5. 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管理及使⽤规定:1进⼊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2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费,实⾏收⽀两条线管理。

3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费应当专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使⽤权⼈损失的补偿。

6. ⾃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及分类:国家级⾃然保护区和地⽅级⾃然保护区。

7. 建⽴⾃然保护区的五个条件1典型的⾃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然⽣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然⽣态系统地区。

2珍惜、濒危野⽣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科学⽂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分布区、冰川、⽕⼭、温泉等⾃然遗迹。

5经国务院或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然区域。

导游法规知识点

导游法规知识点

导游法规知识点第一章法规常识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通常称之为法;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的本质:①法,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②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识;③法律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律的基本特征:①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②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③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④法律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4、法与政策的区别:①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②法具有严格的规范性;③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5、道德与法律的区别:①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②表现的形式不同;③调整的范围不同;④规范的内容不同;⑤调整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6、旅游法律行为的概念:指国家旅游管理机关、法人或自然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所进行的活动。

7、旅游法律行为的两个特点:①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特点;②符合旅游法规的规定。

8、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旅游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书面、推定、默认。

9、旅游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①行为人要合格;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③行为人的行为内容要合法。

10、旅游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登记、签证、公证。

11、旅游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①旅游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代理权;②旅游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③旅游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12、旅游代理关系的种类:委托代理、职务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3、旅游法律责任的特征:综合性、追究的协同性。

14、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条件:①行为具有违法性;②行为人要有过错;③要有旅游损害事实的存在;④旅游违法行为与旅游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⑤旅游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5、旅游法律责任的分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导游证制度

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导游证制度

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导游证制度
1.概述
导游证制度是中国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旨在规范
旅游业活动,强化导游业务管理,推动旅游业发展。

1995年国家旅游局
首次颁布了《旅行社、导游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提出了导游证制度。

2024年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导游证发放、持
证上岗、管理、考核等制度,对旅游行业的安全、质量、效益等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2.导游证管理
(1)导游证的发放:导游证只有合法的旅行社才可以发放,申请人
必须具备有关的资质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出示申请材料;
(2)导游证的持证上岗:导游证必须在有效期内,以持证上岗的方
式工作,只有在合法的旅行社从事实际的导游工作时才能够使用;
(3)导游证的管理:导游证是一种职业资格证,发放者应当对证件
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导游证的使用者应当遵守行业规定,努力提升自身的
业务能力,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学习和认识;
(4)导游证的考核:导游证是一种职业资格证,发放者应当定期对
持证人员进行考核,以考察其业务水平、协调能力、知识储备等,如果达
不到标准,可能失去证件的使用权。

3.导游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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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等活动,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出入境,境内或边境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旅行社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食住行+导游观光咨询
4.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出入境,境内或边境+其他(咨询、设计等)(1)边境旅游
(2)境内旅游:在我国除了港澳台之外的地区的旅游
(3)出境:在内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前往其他国家地区
(4)入境:港澳来内地,台湾来大陆;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港澳台在境内的旅游
5.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6.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
旅行社人物、地点、设备、资金、其他
分社地点、设备、名称(设立社+分社所在地+“分社”/“分公司”)
服务网点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不得误导消费者
人物:经管人员+导游。

导游不得低于20%且不少于3名。

设备:2部以上固定电话;传真复印计算机
资本:境内或入境的,30W
7.设立登记与许可
·旅行社
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
·分社
(营业执照、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服务网点(营业执照、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注意:
(1)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规定:经营满两年且无侵害权益的承诺书;变更经营范围后的营业执照
(2)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10天之内去备案
(3)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设立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4)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招徕、咨询
8.外商投资旅行社
-中外合资:股权式,税后分配,董事会负责制,有限责任
-中外合作:契约式。

(国内目前没有)
-外资独资:有限责任
(1)设立:国民待遇。

申请许可(30天)
(2)经营范围:境内或者入境,不得参与港澳台。

9.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1)交纳取得经营许可证的3天内
10.旅行社公告制度
11.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时公告、持证监管(至少2人)、秉公执法、依法保密
12.旅行社的权利
(1)自主签订旅游合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2)收取合理费用
(3)要求旅游者正确履行合同
13.旅行社的义务:警示、告知、协助
14.旅行社的经营规则
不能成行 (境内7天) 出发当日:20%
出发前1~3日:15% 出发前4~7日:10% (境外30天) 出发当日:20%
出发前1~3日:15% 出发前4~6日:10%
出发前7~14日:5% 出发前15~30日:2%
擅自拼团、转团 25%(相对于旅游费用总额,下同) 歧视性收费
返还增收费用
无证经营
无证经营边境、出境; 非法转让、出借许可证 1w~10w 或1倍~5倍 责任人:2k~2w
以上+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主管
人也处罚
违公德,违法
整顿,2w~10w ;
▲吊销许可证,相关人员罚
收到吊销许可证后,相关管理
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虚假宣传;供应商不合格
无导游证;未尽报告义务(▲导游证)
违反费用支付规定
不合理报价 委托社无资质
5k~5w 或1倍~5倍 ▲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相
2w~10w ;▲整顿1~3个月
整顿1~3个月;▲吊销许可证
整顿,3w~30w 或者1~5倍 ▲吊销许可证,相关人员罚未妥善保存旅游者信息 没有违法所得的,低于1w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下但
不高于3w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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