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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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
实施意见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全面提升保教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发展学前教育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一)切实提高对学前教育的认识。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起点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0—6岁是人一生中大脑发育最快的时期,是教育投资效率最高的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让孩子接受良好学前教育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我县学前教育事业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入园难、入园贵、队伍弱、质量差的落后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学前教育成为我县整个基础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作为高标准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科学规划,推动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按照“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的总要求,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基础教育发展规划,以人口覆盖面及服务半径为基本依据,结合辖区内人口出生及流动趋势,科学制订城(镇)区和中心村幼儿园布点规划。

到“十二五”末,全县除人口特别稀少的乡镇之外,各乡镇都建有一所规范的乡镇中心幼儿园,85%以上的中心村有幼儿园(班);创建省一级幼儿园3所以上;省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的
覆盖面达到85%以上;全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5%以上;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创建乡镇中心托儿所5所;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

到2020年,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所有幼儿园均达到办园标准,基本形成优质、均衡和充满活力的现代学前教育体系。

(三)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

根据人口的流向及其事业发展的需要,采取“改造中小学闲置校舍与新建相结合”的方法,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

小乡中心幼儿园以改造闲置校舍为主,可采用小学附属的办园模式;集镇中心幼儿园以新建为主、采用独立的办园模式。

(四)扩大县城和中心镇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稿)》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它建筑设施同步建造、同步交付使用。

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

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应邀请县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公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三、完善机制,不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五)健全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

学前教育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性教育事业经费预算,切实加大投入。

到2012年,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事业经费的比例不低于6%,逐年增长的比例要高于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公办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达到小学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县政府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师资培训、公用经费奖励、农村幼儿园办园经费补助、合格教师的社保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学前教育示范(或合格)乡镇奖励、幼儿园升等级奖励等。

(六)加大幼儿园基本建设投入。

为提高园舍的标准化程度,从根本上消除幼儿园安全隐患。

十二五期间,根据全县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要
求,将幼儿园新建或扩建项目纳入全县政府性公共建设投资计划,将幼儿园建设经费纳入年度建设性预算统筹安排。

(七)实行民办幼儿园税费优惠。

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按照我县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要求,投资兴办规模化、规范化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的用地、用水、用电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八)建立合格教师的社保奖励机制。

鼓励幼儿园为幼儿教师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对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和职称且在本县连续任教满三年的幼儿园在职非公办教师,凭其社保缴费发票由县财政给予不少于当年保险费1/2的奖励;对参保率高的幼儿园,给予适当奖励。

(九)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制度。

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孤儿以及残疾学生享受三年免费学前教育,同时享受学生营养餐;低收入家庭子女保育费享受减半优惠,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四、多措并举,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十)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幼儿园教师实行持证上岗。

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非公办教师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注册登记,由幼儿园自主聘任,实行合同管理,其业务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先进评比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健全劳动用工制度。

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幼儿园自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并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凡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公办教师,工资不低于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逐步达到与公办幼儿教师相当水平;其他幼儿教师工资一般不低于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倍。

(十二)健全幼儿教师引入机制。

按上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全县幼儿教师事业编制;每年从师范院校毕业生和优秀在岗幼儿园教师中,公开招聘事业编制的幼儿教师,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切实办
好县职业技术学校幼师班,通过委培或联办等模式积极鼓励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为我县广大幼儿园提供可靠的师资来源。

(十三)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有计划地开展分类、分层全员轮训,加快名优园长和骨干教师的培养。

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和片学前教育管理指导中心,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保教技能和专业素质;大力推进立足本园实际开展的园本教科研活动,不断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

五、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十四)健全学前教育业务管理和指导网络。

学前教育归口教育局管理,县教育局要有充裕的力量管理学前教育。

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以行政区域指导片为单位,组建片区学前教育管理指导中心,建设好片区学前教育业务指导和师资培训基地,酌情配备学前教育专(兼)职管理干部和业务辅导员,负责管理和指导本片区学前教育工作。

乡镇学前教育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核心,全面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幼儿园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

(十五)健全考核评估和升等级奖励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考评办法,每学年要对幼儿园的办园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考评成绩合格的幼儿园,县财政给予在园幼儿人数人均50元的公用经费奖励,同时,对考评成绩优秀的幼儿园,给予重奖,并通报全县。

建立幼儿园等级管理升级奖励制度,被评为省一级、二级和三级的幼儿园,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用以改善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同时,对被评为省一、二、三级的民办幼儿园,给予委派1名公办编制园长(或业务园长)指导管理,再以每班分别、、的编制委派在编公办教师。

(十六)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实行等级收费制,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和财
政拨款水平确定各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逐步建立质价统一的收费机制。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名另外收取费用。

(十七)积极探索集团化、连锁化等先进办园模式。

鼓励上等级的优质幼儿园采取名园带新园、强园带弱园等模式,建立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发展共同体,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化、优质化。

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举办分园(班),实行园务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经费统一支配的管理模式;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定期选派优秀教师到下属幼儿园帮扶支教,提高薄弱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十八)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

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制度。

举办幼儿园必须通过建设、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审核,经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编委批准或民政部门登记。

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实行幼儿园就近招生制度。

幼儿园一般不配备接送车辆,如确有需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并按照《青田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教师跟车和验车制度。

加强幼儿园安保、食品卫生、疾病预防和保健等工作。

幼儿园要严格门卫制度,要根据自身规模和当地治安状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威慑犯罪的器具、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等环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健全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环境与器具消毒等制度。

(十九)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严格控制班额,活动室使用面积生均不得低于平米。

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浙江省学前教育保教管理指南》,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突出学
前教育的启蒙性,注重幼儿体育锻炼、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保姆式”办学行为,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幼儿园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不得开设超越幼儿发展阶段的非幼儿园规定学科课程,确保幼儿园课程开设的严肃性。

六、强化责任,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县、乡镇政府分级管理。

县政府负责实施全县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统筹管理、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

乡镇政府协同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乡镇幼儿园定点布局、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办好村级幼儿园;对乡镇、村两级幼儿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在幼儿园的新建、改建过程中,做好征地的政策处理和协调工作;做好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为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提供保障;发现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及时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要向县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县政府组织公安、教育、建设、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取缔非法幼儿园。

(二十一)强化教育部门主管责任。

县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学前教育管理指导中心,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负责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制定督导评估办法,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

(二十二)加强部门合作。

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学前教育布局发展规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幼儿园建设的审批、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以保障学前教育的正常运转和园舍安全。

机构编制、人事劳动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切实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发改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幼儿园办园等级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

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
会同教育部门依法维护幼儿园及其周边环境安全。

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接送车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二十三)建立督导评估和激励机制。

将学前教育列入乡镇和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实绩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乡镇学前教育发展状况、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对实绩突出的乡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积极创建丽水市学前教育示范(或达标)乡镇,县政府对被评为丽水市学前教育示范乡镇的乡给予5万、镇给予10万奖励,对被评为丽水市学前教育达标乡镇的乡给予3万、镇给予6万奖励。

建立幼儿园的督导结果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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