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局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院校开辟财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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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局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院校开辟财财源,建立院校基金,实行奖励制度的试行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发〔1980〕3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0.01.16
【实施日期】1980.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局等部门关于
我省高等院校开辟财源,建立院校基金,
实行奖励制度的试行意见
(1980年1月16日川府发〔1980〕36号)
省革委:
根据省委指示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充分调动我省各高等院校办学的积极性,把教学、科研成果与教职工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各高等学校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科研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前提下,自力更生,挖掘潜力,开辟财源,建立院校基金,用增产增收的部分收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奖励先进,鼓励多出人才,快出成果,解决各
院校的一些急迫问题,特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高等院校基金,是院校在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按经济规律办事,组织的经济收入,是国家教育事业经费拨款外的一种补充。
其收入范围包括:1.教学实习实验工厂(车间、实验室)接受校外单位委托制造或加工的收入及生产实习所生产的产品、半成品对外出售的收入;
2.接受校外单位委托实验、检验、测验、化验、计算、翻译、解剖、设计、打样、制作标本、电教软件以及照相、绘图,印刷等收入;
3.科研成果和技术革新转让收入,与外单位合作取得成果后的分成收入,或承担外单位科研试制任务,完成任务后的经济收入;
4.出售科研研制产品的收入;
5.计划外的短训班、进修生及附设函授、夜大学、补习班的学杂费收入;
6.学生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