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转移是什么样的,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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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转移是什么样的,有什么条件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就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相对⽅基于使该项证明发⽣动摇的必要性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举证责任转移是如何规定,具体有哪些条件,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转移是什么样的,有什么条件
举证责任转移是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既定的前提下因当事⼈举证必要的转移⽽发⽣移位。
⽽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包括证明标准,证据距离,以及举证妨碍,如下所述:
1、它与举证责任倒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先,举证责任倒置是在举证责任分配领域出现的概念,它是在双⽅当事⼈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归属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发挥作⽤的,⽽举证责任转移则是在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已经确定的状况下,在当事⼈履⾏举证责任的过程中出现的举证⾏为变动、来回转移的现象。
其次,举证责任倒置是个静态的概念,⽽举证责任转移则是个动态的概念。
再次,举证责任倒置是⼀个抽象的概念,它是对类型化的案件作出的统⼀规则,⽽⼀般与个案⽆关;举证责任转移则是具体的概念,只有在具体的案件进展过程中,才有可能观察到责任转移的现象。
在举证责任转移的过程中,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提供作为本证的证据后,相对⽅当事⼈则需要提供作为反证的证据。
反过来,相对⽅当事⼈提供的反证达到了⼀定程度后,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则⼜要提供本证。
以贷款纠纷为例,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有被告员⼯签名的送货单,称为本证的证据,被告如果提供其单位员⼯⼈事档案或⼯资名册证明其单位没有该员⼯,这些称为反证的证据。
这种由本证证据向反证证据的变动称为举证责任转移。
反过来,在被告提供其单位员⼯⼈事档案或⼯资名册证明其单位没有该员⼯后,原告提供了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被告曾为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员⼯投保,这种由反证向本证的变动也称为举证责任转移。
2、从以下⼏个⽅⾯讨论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
(1)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民法院认定待证事实存在时,诉讼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法律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民法院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法律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证明标准:本证必须达到⾼度盖然性,反证只需使⼼证发⽣动摇。
本证的结果,必须使审理案件的法官形成较强的⼼证,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可认定该事实存在。
反证的结果只需使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待证事实已经形成的⼼证发⽣动摇即可。
(2)证据距离
证据距离是指在有可能负担举证责任的双⽅当事⼈之间,哪⼀⽅距离证据的源头更近⼀些或更易于取得证据。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所得出的责任配置结论与证据距离的⽅法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相同的。
这就是说,在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中,通常⾃⾝也含有证据距离⽐较理论在内。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按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所得出的结论却与证据距离理论相反。
美国法官波*纳说:契约的⼀个重要作⽤是将风险分配给更合适的风险承担者。
⼀旦风险实现,那么分配到应承担责任的那⼀⽅当事⼈就必须对此补偿。
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更容易举证的⼀⽅当事⼈,不仅公平,⽽且更加有效率,更加节省举证成本,这也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标。
(3)举证妨碍
举证妨碍⼜称证明受阻,证明受阻是指负有证明责任之当事⼈因故意或者过失⾏为妨碍了可能证明的提出,因⽽使得提供证明落空。
该种阻碍证明的⾏为可能出现在诉讼开始前,也可能出现在诉讼中,并且涉及所有的证明⼿段。
典型的例⼦就是书证和物证的消灭。
若把这种⾏为与证明责任后果联系起来,就意味着最终的证明受阻只有在诉讼过程中才能被认定。
有证据证明⼀⽅当事⼈持有证据⽆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当事⼈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可以推定该主张成⽴。
”因此,在举证妨碍事实获得证明后,法院可以确定举证责任转移。
可见,举证妨碍也是判断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
在很⼤程度上,举证妨碍与证据距离导致举证责任转移的原理是相通的。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举证责任转移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该充分发挥程序的指挥权,严格遵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把握举证责任转移的动态过程,这样,才能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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