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廉洁从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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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保育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幼儿园廉洁从教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 坚持依法执教,严守职业道德底线;
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4.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廉洁从教要求
第四条教师应具备以下廉洁从教的基本要求:
1. 爱国爱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维护幼儿园声誉;
2.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 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 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不歧视、不偏袒;
5. 严于律己,廉洁自律,不收受家长财物,不接受家长宴请;
6. 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不传播不实信息;
7. 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三章廉洁从教监督
第五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廉洁从教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1. 设立师德师风监督举报箱,畅通监督渠道;
2. 定期开展师德师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鼓励家长、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举报问题严肃查处;
4. 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教育系统廉洁从教环境。

第四章廉洁从教考核与奖惩
第六条幼儿园将廉洁从教情况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1. 对廉洁从教表现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廉洁从教规定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由幼儿园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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