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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已购经济适
用住房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唐政办[2010]46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7
【实施日期】2010.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定》的通
知
(唐政办〔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中心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13届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唐山市中心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行为,依据国家、省等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实施前,本市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含已集资建房,下同)的交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中心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