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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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市级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保障社属企业发展需要,切实维护社属企业安全稳定,根据《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中华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市供销社所属资产,通过对外经营、出租、投资等方式获利的企业或个人应按本办法要求缴纳市级合作发展基金。

第三条市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遵循“集体所有”、“扶危济困”、“先批后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供销社负责市级合作发展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五条市级合作发展基金按当年资产收益较2013年增长部分的50%征收。

第六条市级合作发展基金原则上每年缴纳一次,缴纳对象于年度终了十五日内将基金应缴份额汇入指定账户(遇节假日顺延)。

第七条市级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发放社属企业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节假日慰问;
(二)弥补社属困难企业运转经费不足;
(三)社属资产的修缮和改扩建补助;
(四)社属资产盘活所需的资产清理和评估等费用补助;
(五)社属企业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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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转增社属企业资本;
(七)支持社属企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市级合作发展基金应主要用于社属企业发展和困难职工补助,因管理需要计提的管理费余额不得高于当年市级合作发展基金余额的5%。

第八条申请使用市级合作发展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市供销合作联合社社员单位;
(二)按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未出现欠缴、未缴情况;
(三)申请资金用途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申报使用市级合作发展基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二)资金用途及使用计划;
(三)用于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的应提供申报当月在职职工生活费发放花名册;
(四)有合同约定的需提供正式签订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市级合作发展基金转增资本的由市供销社根据需要发起。

第十一条市级合作发展基金实行集中审批,原则上每月审批一次,遇有重大事项需及时处置的,可申请即时审批。

第十二条市社党组已经批准事项及申请额度在2万元以下的报市社分管领导签批,申请额度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由市社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市社主要领导签批,申请额度4万元以上或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事项需报社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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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市级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实行“市社主管、公司托管”方式,托管公司由市供销社指定。

第十四条市供销社资产管理科负责受理市级合作发展基金申报、申报材料审核、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市供销社财务科负责申请复核,协助资产管理科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市社党组决议和领导批示向托管公司开具资金支付凭证,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市供销社人事科负责协助审核社属企业困难职工生活费及慰问金的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托管公司负责市级合作发展基金的日常收付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配合市供销社开展监督检查,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金融工具开展资金保值增值工作。

第十八条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使用资金,全力配合市供销社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套取、骗取,不按规定使用市级合作发展基金的,市供销社有权停拨并收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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